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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退休工资吗(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期间退休金怎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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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6 18: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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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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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刑事犯罪被判刑了还能领取养老金么

一、公务员身份


(一)退休前涉嫌刑事犯罪


1.公务员在职期间,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2010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


公务员在职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2007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2款)


因为已经没有公务员身份,因此被开除之后的养老保险等待遇,自然适用《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调整。


2. 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2010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五款)。


3.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2010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款)


(二)退休后


1.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期间(有罪无罪待定期间)停发退休待遇,以及确定无罪、不起诉、撤销案件、免于刑事处罚,同在职期间一致,暨不受任何影响。(2010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


2.退休后被行政拘留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原处罚的影响。(2010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


3.如果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缓刑以下的刑罚,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2010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五款)


4.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2010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六款)


5.公务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看是否追究政纪责任(一般来说,因原工作职位事发,大多追究政纪责任,否则不追究),不追究政纪责任的,无影响;追究政纪责任的,根据应给予的处分确定相应的退休待遇,被多减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2010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七、八款)


二、事业单位工作


事业单位分为三大类(国办发[2011]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一)单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暨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处理方式等同于公务员。(2010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尤其要注意的是,即便判处管制、拘役,也开除公职。


(二)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间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判处管制、拘役可以不开除公职,但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201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


因为已经没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因此被开除之后的养老保险等待遇,自然适用《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调整。


对于上述两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201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44条)


但是取消待遇不代表全部取消养老保险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六款)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九款)


2015年 1月3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在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了过渡性养老保险金。


第六款和第九款的区别就在于在退休前是否参加了养老保险,这个才是根本所在。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


服刑期间停发养老保险金,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 44号)、综治委[2004]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第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普通职工


1.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服刑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刑满释放后继续享受服刑前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2.退休人员被判处或宣告缓期执行的,拘役或缓刑期间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但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3.退休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4.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余额部分的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其他相应待遇。


5.退休人员被判处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6.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


为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2022年9月5日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 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第六条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前款规定的被监视居住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二章 决定


第七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下列“特定的场所”:


(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


(二)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


(三)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


(四)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第八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与下列“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


(二)同案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三)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滋扰的人员;


(四)可能实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影响诉讼活动的人员。


前款中的“通信”包括以信件、短信、电子邮件、通话,通过网络平台或者网络应用服务交流信息等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通信。


第九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从事下列“特定的活动”:


(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活动;


(二)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三)与所涉嫌犯罪相关联的活动;


(四)可能妨害诉讼的活动;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活动。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相关信息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决定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及时将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责令其在三日内向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在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第十三条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为其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所交纳的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并由银行出具相关凭证。


第三章 执行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在核实被取保候审人已经交纳保证金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在异地的,应当及时通知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由其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变更后的居住地在异地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


第十六条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但已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


(一)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


(二)被取保候审人系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


(三)被取保候审人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的。


第十七条 在本地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送达负责执行的派出所。


在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法律文书和载有被取保候审人的报到期限、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有关材料送达执行机关,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出具回执。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在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到。执行机关应当在被取保候审人报到后三日以内向决定机关反馈。


被取保候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报到,且无正当事由的,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依法传讯被取保候审人,被取保候审人不到案的,依照法律和本规定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的法律后果。


保证人保证的,应当告知保证人必须履行的保证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执行机关应当依法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的有关情况,及时掌握其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动情况,预防、制止其实施违反规定的行为。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接受执行机关监督管理,配合执行机关定期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事由、目的地、路线、交通方式、往返日期、联系方式等。被取保候审人有紧急事由,来不及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申请,并及时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经审查,具有工作、学习、就医等正当合理事由的,由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批准后,应当通知决定机关,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下列要求:


(一)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并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路线、往返日期出行;


(三)不得从事妨害诉讼的活动;


(四)返回居住地后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交付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采用电子方式向公安机关送交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并将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变更后的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并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第二十一条 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传讯被取保候审人的,应当制作法律文书,并向被取保候审人送达。被传讯的被取保候审人不在场的,也可以交与其同住的成年亲属代收,并与被取保候审人联系确认告知。无法送达或者被取保候审人未按照规定接受传讯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上予以注明,并通知执行机关。


情况紧急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电话通知等方式传讯被取保候审人,但应当在法律文书上予以注明,并通知执行机关。


异地传讯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执行机关代为送达,执行机关送达后应当及时向决定机关反馈。无法送达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并通知决定机关。


人民法院传讯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应当对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被保证人已经或者可能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不愿继续保证或者丧失保证条件的,保证人或者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及时报告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在发现或者被告知该情形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执行机关。


第二十三条 执行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


第四章 变更、解除


第二十四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机关应当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决定机关未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未对被取保候审人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决定机关解除取保候审。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刑事责任并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五)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六)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上述决定书或者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二十五条 采取保证金方式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不能自己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的,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同意,由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银行将退还的保证金转账至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需要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


受案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执行后,原取保候审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对继续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受案机关变更的强制措施开始执行后,应当及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原取保候审决定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执行机关应当依法退还保证金。


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移送案件的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七条 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公安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应当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被取保候审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机关应当区别情形,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执行机关。


重新交纳保证金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被取保候审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扣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实施新的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告知其如果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没收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未履行监督义务,或者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公安机关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保证人帮助被取保候审人实施妨害诉讼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应当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保证人宣布,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罚款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保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第三十三条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者复议、复核后维持原决定或者变更罚款数额的,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保证人罚款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并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决定机关。


如果保证金系被取保候审人的个人财产,且需要用以退赔被害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者执行财产刑的,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移交全部保证金,由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剩余部分退还被告人。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被取保候审人先行拘留,并提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十五条 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没收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没收、退还保证金以及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的通知》所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执行取保候审的,适用本规定中关于公安机关职责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但所在地没有同级公安机关的,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确定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或者交付执行,并明确工作衔接机制。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执行机关是指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德安县社保中心追回服刑违规领取养老金

九江新闻网讯(余滟滟)今年5月,德安县社保中心稽核股收到省稽核系统下发的疑点核查数据后,立即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经查,发现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自2018年12月6日到2023年11月20日止。胡某某在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取保候审期间,违规领取了养老金24000.55元。德安县社保中心稽核股和机关养老股工作人员随即联系胡某某原退休单位,将《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送到该单位的同时,又立即与胡某某家属取得联系,及时把《关于敦促退回违法违规领取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通告》宣传单发放到其家属手中,并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动员家属配合退回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养老待遇,经过胡某某原退休单位和德安县社保中心的共同努力,其家属于2022年9月6日,一次性退回违规领取养老金24000.55元。


为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违规领取和欺诈骗保行为,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建立联合防范和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部门协作机制的通知》,要求各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数据共享、信息推送和沟通协商,配合社保部门开展数据比对,及时查处违规领取养老金行为,形成了打击欺诈骗保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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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26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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