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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2020年春节前夕,我国爆发了新型冠状肺炎,很多人都被感染,特别是武汉地区每天受感染者的数字大幅上升,让人心惊胆战。全国各地都要求民众休息在家进行自我隔离,防止被感染。如果夫妻一方被感染确诊患新冠肺炎,配偶未履行抚养义务,患病方是否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患病期间的扶养费呢?
一、案例
案情
诸某、安某2010年1月22日登记结婚。2015年11月诸某经诊断患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从2016年开始发现诸某患有白血病以后,安某心生嫌弃,2016年9月安某与诸某分居,对诸某生病生活等情况不管不问,后诸某发现安某有婚外情,导致其精神遭受极大伤害,由于诸某能力有限,加上患病治疗经济压力较大,为治病借了不少钱,现无法维持个人生活,因夫妻双方具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安某支付诸某自2015年11月15日至诸某病愈期间的扶养费,按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2.判令安某承担2015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医疗费的60%;3.判令安某支付诸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4.判令安某承担夫妻共同债务12万元中的6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诸某、安某系夫妻关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诸某患病,安某应承担相应的扶养义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分居情况、安某收入及其家庭负担情况、诸某治疗花费情况等,对诸某主张的医疗费负担数额予以酌定,对相应的法庭辩论终结前的扶养费标准亦予以酌定。诸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诸某主张借条债务系用于治疗,但未充分举证,法院难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于2018年9月判决:一、安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诸某二〇一八年四月三十日之前治疗白血病的花费共计十万元;二、安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诸某扶养费(自二一〇六年五月一日起支付至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按每月一千元的标准计算);三、驳回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存续期间一方患病,配偶一方不尽扶养义务,是否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配偶一方承担抚养费、医疗费。
(一)是否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扶养义务?
夫妻之间应当尽扶养义务,婚内扶养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对于身体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应主动承担起扶助供养的责任。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二)要求配偶一方支付医疗费是否一定能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诸某身患白血病,凭个人能力无法承担巨额的医疗费,因此法院判决安某承担部分医疗费。
但并非只要夫妻存续期间一方患病花费医疗费,就可以向配偶一方主张,患病一方起诉法院要求其配偶承担医疗费以及支付抚养费必须要证明其个人收入不足以负担其日常生活需要及医疗费用,以及需要扶养的情形,否则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姻存续期间患病一方医疗费用支出,因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经济属共同支配,没有单独计算,故患病一方要求其配偶支付前期医疗费的主张,很多时候也得不到支持,除非证据充分能够证明因治疗向外借了外债,所借债务可以要求配偶一方承担。
(三)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虽分居是否可以不承担扶养义务?
不可以。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应表现为经济上的互相扶助、生活上的相互照顾。夫妻双方当事人因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但并没有离婚,一方因患病需长期治疗,另一方不能因分居而拒绝承担抚养义务。
(四)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能否不履行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履行?
不可以。夫妻间约定分别财产制不能否定夫妻之间法定的扶养义务。分别财产制是夫妻约定的财产制度,是夫妻双方就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权利进行的约定,具有约定性,而夫妻扶养义务则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规定的义务,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实行约定财产制可以免除相互扶养的义务。
说好的夫妻之间有福同享、有难同当
当我婚后身患重病,你却只想知难而退
近日,浙江法院审理了两起婚姻纠纷
一个因妻子婚后患病借机离婚
一个因妻子婚后患病要撤销婚姻
法院给出的答案都是“不许”
妻子身患重病,丈夫借机离婚
张某和李某在网络上相识相恋,于2018年携手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夫妻两人共同经营一家料理店,日子过得平淡却充实。
然而,妻子李某不久后在体检中被检查出患有早期宫颈癌。2020年10月,李某接受手术治疗,丈夫张某照顾李某直至出院。出院时,医嘱建议术后2年每3个月复查1次。2021年春节前后,李某回娘家居住,张某却发起了高烧。之后张某以自己生病却未能得到妻子照料和经济支持为由,诉至桐乡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李某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只是暂时因为自己身体原因,无法身体力行照顾生病的丈夫,但她也经常在语言上关心丈夫,嘘寒问暖。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系自由恋爱且婚后共同生活数年,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种扶养义务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也是婚姻所负载的基本功能,包括经济供养、精神慰藉和生活照顾。夫妻相互扶养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法定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积极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某刚刚接受宫颈癌手术治疗,正处于术后医嘱恢复期,张某作为配偶,理应承担扶养义务,而非借机退出婚姻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认为妻子有意隐瞒疾病病史
丈夫请求撤销婚姻
王先生与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虽然二人已过不惑之年,但怀着对爱情的憧憬,很快步入了婚姻的殿堂,2019年9月登记结婚。期间,王先生向李女士支付了8万元彩礼,还送给了女方其他财物。
婚后2个月,李女士确诊了乳腺癌,并到多家医院就诊。对于自身患病的情况,李女士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告诉丈夫,直至丈夫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了妻子的诊疗材料。王先生知道后,觉得接受不了,二人因此多次发生矛盾。
今年3月,王先生以李女士婚前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诉至龙游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与李女士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及财物。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撤销婚姻关系,但其妻确诊乳腺癌的时间晚于二人结婚登记的时间,并不存在婚前隐瞒的事实。而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一般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故由该事实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并未将夫妻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仅将胁迫婚姻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二人的婚姻关系属于胁迫婚姻,因此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于罹患重症的妻子,原告应该给予多些信任、关怀、体谅和包容,共同努力经营夫妻关系,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知识点
一、什么是可撤销婚姻?民法典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与2001年婚姻法有何不同?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已成立的婚姻缺乏结婚的某个要件,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效力的婚姻归于无效。
婚姻法只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可撤销婚姻,而民法典增加了可撤销婚姻的类型。可撤销婚姻的事由有二:一是因胁迫而结婚的:二是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婚姻法第十条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规定为婚姻无效的事由,但民法典编纂删除该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民法典增加规定夫妻一方负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以此事由请求撤销婚姻。
二、哪些疾病属于应当告知的“重大疾病”的范围?
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的规定。一般参照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第三十八条规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由个案具体分析而定。
三、婚后才患有重大疾病,或者婚前已患有重大疾病但患病一方并不知情,是否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条件?
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应限于结婚前,即患病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所患疾病应有医学诊断或进行过诊疗救治。若一方在婚后才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因何时患病、是否患病难以预见,且婚后患病并不能溯及影响到另一方是否决定结婚的真实意思,故婚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告知另一方的,不符合可撤销婚姻的相关规定,另一方不享有撤销权。若一方虽患有重大疾病但并不知晓已患病事实,其虽然符合在结婚登记前已患病且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但鉴于其并无隐瞒的故意,其缔结婚姻的行为并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婚前如实告知义务,不构成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综合桐乡市人民法院、龙游县人民法院
一方有病如果能确认双方感情破裂,不管是否患有疾病,都可以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单方起诉离婚,直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予以立案后,在15日内通知审理时间。
婚姻当中一方有病可以离婚吗?
如果能确认双方感情破裂,不管是否患有疾病,都可以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离婚登记应携带的证件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单方起诉离婚的程序:
单方起诉离婚,直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予以立案后,在15日内通知审理时间。一般法院审理时应该经过司法调解,调解不成才判决。但是婚后如果女方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法院是不予以受理离婚起诉的。
在审理中,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之一,法院是第一次就可以直接判离的:1、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而且分居在两年以上的;2、有第三者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但是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3、有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但是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触及刑事的,受害人可以保留进一步起诉的权利。
一方有病并不是离婚的关键,夫妻双方如果已经确认感情破裂即可离婚,这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离婚可以进行私下协商离婚,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单方面提起起诉时,还需要准备相关的结婚证、身份证明等关键资料。
劳动仲裁驳回诉讼请求 劳动仲裁驳回诉讼请求A,可以直接去法院要求诉讼B
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起诉状(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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