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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一夜老公失踪,涉外婚姻应谨慎?

  • 涉外结婚
  • 2021-07-06 19:57:44
  • 赤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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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一夜老公失踪,涉外婚姻应谨慎?

 

  事情还要从2006年说起,当时已经20岁的闫某尚待字闺中,而给其介绍男朋友的人也不在少数,因为闫某自身条件不错,便也没着急自己的终身大事。

  2006年12月份,媒人甲来到位于徐州市惠工小区的闫某家中,说给闫某介绍一位男朋友,男方姓江,是台湾人,闫家人一听觉着新鲜,便示意女儿去见一下,闫某也是有事当没事地就去见了。虽说媒人把江某说得如何如何好,可闫某见了江某之后,心还是凉了一大截。这个江某个子不高,还很胖,尤其是年龄上的差距让闫某不能接受,因为江某比闫某大了整整9岁。所以闫某就很不乐意,决定不再交往下去。

  回家后闫某把自己的想法对家人说了,可是不知道为什么却遭到了母亲的强烈反对,闫母似乎是吃了秤砣铁了心,认准这准女婿了,非要闫某嫁给江某。闫某看母亲态度强硬也没了主意,再加上家人的“劝说”,闫某也就默认了。为避免节外生枝,稳住这只“金龟婿”,闫母便催着双方赶快领结婚证,就这样,闫某和江某在认识第7天的时候在江苏省民政厅领了结婚证。

 

  洞房之后新郎溜说是去办护照了

  新婚次日闫某一家人似乎还沉浸在新婚的喜悦当中,这时江某提出要回台湾一趟,闫某家人一听就不乐意了,刚结婚怎么能让自己的女儿独守空房呢?可是江某却有理由,江某说为了能把闫某顺利带回台湾定居,需要办护照和很多手续,而且要把双方的结婚证带过去,闫家人虽说心里不乐意,可一想还是“正事”要紧,便答应了。再说江某在徐州并没有正式工作,一直这么耗下去也不是办法,所以新婚次日江某便离徐赴台去办理“护照”了。

  闫某家人为使女儿能顺利到台湾定居,便想催促江某尽快办理手续,又是打电话又是写信,可无论怎么样都联系不到江某,这下闫某家人有些着急,但出于对女婿的信任也没往太坏处想,心里还编织着各种谎言来欺骗自己。就这样这个毫无实质内容的闪婚一直存续着。

 

  独守空房整3年新娘要离婚法院批准

  从2006年12月8日新郎江某失踪开始,闫某一家人便陷入了苦恼之中,女儿的年龄越来越大,而女婿迟迟没有音信,总不能让女儿一辈子“守活寡”,尤其是闫母更为愧疚,因为当初是自己坚持要女儿嫁给江某的,没想到现在却给女儿造成了终身的遗憾。在这期间闫某一家也曾想再找一个女婿,可毕竟和江某的婚姻摆在那儿,再结婚就是不折不扣的重婚,在这种前后矛盾的状态中闫某度过了三年的时间。

  2009年9月27日,闫某一纸诉状将所谓的“丈夫”告至铜山县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以结束这段有名无实的婚姻。

  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准许闫某与江某离婚,并由原告闫某承担案件受理费。

  

 

外交部部分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移交民政部

【发布单位】民政部/外交部
【发布文号】民事函(1995)25号
【发布日期】1995-02-09
【生效日期】1995-02-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
做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2月9日民事函(199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外事办公室,各驻外使、领馆: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制止涉外买卖婚姻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41号)精神,原由外交部承担的部分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已移交民政部主管。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交部承担的部分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移交民政部主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向我驻外使、领馆发送婚姻证书,包括结婚证及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证及离婚登记申请书、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二)处理我驻外使、领馆和外国驻华使、领馆及有关当事人的涉外婚姻的函、电、照会及信件,解答有关婚姻方面的疑问,解决婚姻登记方面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法规和婚姻登记方面的咨询,核查有关中、外籍人员的婚姻状况。
  (三)解决我驻外使、领馆及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方面有关证件中所出现的问题。

  

 二、民政部与外交部联合向驻外使、领馆发送有关涉外婚姻方面的文件规定。有关涉外婚姻具体业务,我驻外使、领馆可直接与民政部联系,并主动汇报有关情况,同时抄报外交部领事司。

  

 三、涉及到外交、法律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由外交部、民政部研处。

  

 四、各地民政、外事部门及我驻外使、领馆如涉及中国公民违法婚姻、违法出证等问题应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报民政部。凡涉及我驻外使、领馆所处理的问题,应抄报外交部。

  

 五、涉外婚姻管理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它不仅关系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各级民政、外事部门及驻外使、领馆要严格把关,密切配合,依法办事,共同做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发布单位】民政部/外交部
【发布文号】民事函(1995)25号
【发布日期】1995-02-09
【生效日期】1995-02-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
做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2月9日民事函(199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外事办公室,各驻外使、领馆: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制止涉外买卖婚姻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41号)精神,原由外交部承担的部分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已移交民政部主管。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交部承担的部分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移交民政部主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向我驻外使、领馆发送婚姻证书,包括结婚证及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证及离婚登记申请书、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二)处理我驻外使、领馆和外国驻华使、领馆及有关当事人的涉外婚姻的函、电、照会及信件,解答有关婚姻方面的疑问,解决婚姻登记方面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法规和婚姻登记方面的咨询,核查有关中、外籍人员的婚姻状况。
  (三)解决我驻外使、领馆及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方面有关证件中所出现的问题。

  

 二、民政部与外交部联合向驻外使、领馆发送有关涉外婚姻方面的文件规定。有关涉外婚姻具体业务,我驻外使、领馆可直接与民政部联系,并主动汇报有关情况,同时抄报外交部领事司。

  

 三、涉及到外交、法律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由外交部、民政部研处。

  

 四、各地民政、外事部门及我驻外使、领馆如涉及中国公民违法婚姻、违法出证等问题应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报民政部。凡涉及我驻外使、领馆所处理的问题,应抄报外交部。

  

 五、涉外婚姻管理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它不仅关系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各级民政、外事部门及驻外使、领馆要严格把关,密切配合,依法办事,共同做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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