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主要是国际商事仲裁,它的特点有:
一:协议仲裁。
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选择仲裁形式解决争议,应在订立合同时写明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中要特别写清楚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名称。仲裁条款的规范写法如下:“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同样,双方已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二: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受涉案标的、地域的限制,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办案,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一裁终局。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程序有较大的透明度和自主性。
如当事人可以依法选定仲裁员和申请仲裁员回避;可以约定仲裁程序:仲裁中可以和解和自愿调解等。
五:仲裁员从各行业中公道正派的专家、学者中聘任。
仲裁员是兼职的,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员之间没有固定的人事关系,较好地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六: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劳动仲裁应当在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后,就去申请仲裁为好。例如用人单位拖欠你工资,当事人应当在你向用人单位索要,用人单位不给你时,你就申请仲裁。
再如发生工伤,当医疗期结束,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就提出仲裁申请,抓住仲裁的最佳时机,效果就好。
北京同有仲裁,北京有仲裁委员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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