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不需要先解除劳动合同后再申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劳动者在仲裁时效内都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
扩展资料:
申请劳动仲裁的种类: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和一审胜诉有什么后果:
一是劳动仲裁和一审胜诉做出决定的机关不同,二是产生的法律效力不同,三是劳动仲裁作出仲裁决定后,仍可申请人民法院判决。
四是人民法院不服需履行相关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
五是劳动仲裁由仲裁机关作出仲裁决定。
可以的。
1、当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有权申请仲裁、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具体采取哪种方式还是两种方式并用效果较好,要看争议的具体内容。
2、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有关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效力,有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也不是以仲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
3、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两者不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过相互配合起互相补充的作用。
可以的,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诉,即向法院或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程序。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申诉,是公民维护权益的一种方式,具有法律效力。申诉有两种,一则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二则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政党、社团成员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及其近亲属。
这要看具体的情况!
这要从两方面来具体阐述:
一、劳动者方面。1、如果是劳动者对劳动仲裁不服,可以向劳动仲裁地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称为一审。
2、如果劳动者对基层法院一审不服,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称为二审。
3、但是,如果劳动者对二审结果还是不服,还有救济程序,可以向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高级法院可以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在高级法院审理。
4、如果对高级法院的审理不服,还可以向检察院提起申请审判监督程序。
劳动争议属于很简单的民事争议案件,一般情况下,诉讼到了二审程序就结束了。
二、用人单位方面。1、劳动仲裁是法定一裁终局的劳动仲裁,没有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所谓一裁终局一般是指经济补偿低于当地最低工资12个月的争议)
2、如果对劳动仲裁不服,且不是法定一裁终局的可以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起诉。
3、如果对一审结果不服,可以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起诉。
4、如果对二审不服,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5、也可以提起申请审判监督程序,但很少用人单位会走到这一步。
法律知识看上去简单,但其实复杂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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