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为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只能选择一个程序主张。
2、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有仲裁条款,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必须申请仲裁,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如果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发生纠纷时,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1、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3、一、性质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委员会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其他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的专门仲裁机构,而审判则由人民法院负责,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
4、二、对案件的管辖不同。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是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其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仲裁机不能受理。而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则是强制管辖,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
5、三、审理组织的组成原则不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是由当事人各方选定或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其组成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而审判庭的组成则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无权过问,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
6、四、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7、五、依法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而法院审判则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可上诉于上一级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是独立社团法人,不属于任何部门管辖。仲裁活动主要由仲裁机构完成,因此仲裁机构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方仲裁和诉讼都是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但在实际操作中,它们之间存在一些显著的区别:
1.管辖权的取得: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只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而仲裁则需要双方事先达成仲裁协议,才能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解决。
2.审理者的产生方式:诉讼案件的审判庭由法院指定,当事人无法选择。而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并且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
3.庭审原则:法院开庭审理一般公开进行,除非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守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和维护商业信誉。
4.审理程序及当事人的能动作为: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而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较大的自由度,几乎每一步骤当事人都能主动作为。
5.监督程序: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仲裁委员会则实行一裁终局制,并适用司法监督程序,即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符合撤销裁决条件的。
6.受案范围:仲裁机构一般只受理民商、经济类案件(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在此列),不受理刑事、行政案件。而对上述案件,当事人均可诉讼。
综上所述,三方仲裁和诉讼在管辖权、审理者、庭审原则、审理程序及当事人的能动作为、监督程序以及受案范围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在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时,需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利弊。
北京同有仲裁,北京有仲裁委员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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