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怎样规定: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2、职工当事人委托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除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的以外,本人仍应出庭参加仲裁庭审。3、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劳动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请求和接受调解。4、当事人应在开庭前将授权委托书送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被解除代理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5、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一)律师;(二)当事人的近亲属;(三)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四)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适合作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劳动仲裁代理人。6、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仲裁工作人员应查验律师执业证书。7、当事人委托近亲属为代理人的,应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书。8、当事人委托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人为代理人的,应提供社会团体或单位开具的证明。9、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一)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的公民;(二)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公民;(三)从事法学研究、教育工作的公民;(四)从事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协会工作的公民;(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10、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责任或法定代理人不明确的,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11、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利害关系人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12、公民代理人参加劳动仲裁活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当事人与代理人应签订不收费的协议书,并提供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不收费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13、委托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欺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取消其代理资格。
除非律师是劳动仲裁中途才代理的,一般不需要阅卷,因为按照程序,相关资料已在开庭前送达双方。
劳动仲裁有专门的程序,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后,会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同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双方,相关的开庭须知、开庭时间、地点都会送达双方。
以上资料,仲裁委都会已书面方式送达给双方,律师无需阅卷。
上海市劳动仲裁代理人有如下规定:
一、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二、仲裁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仲裁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劳动者的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仲裁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请求,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四、仲裁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证明(函)或法律援助公函;仲裁代理人是基层法律工作服务者的,还应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
企业取仲裁资料通常需要介绍信。介绍信是一种正式的书面文件,用于证明企业的身份和目的,以及与仲裁机构或相关机构之间的联系。
在取仲裁资料时,企业可能需要向仲裁机构或相关机构提供介绍信,以证明其身份和目的,并说明其与仲裁案件或相关事务的关系。介绍信通常包括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姓名和职务等信息,以及取仲裁资料的目的和要求。
请注意,具体的介绍信格式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机构而异,因此企业最好事先与仲裁机构或相关机构联系,了解所需的具体信息和要求。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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