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仲裁院,准确地叫法应该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系人社局下属的财政全额拨款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有的地方特别是县未参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实体化办事机构,其内部机构一般下设调解立案庭、仲裁庭、办公室等,主要职责有六大项:
1、负责受理、调解处理本辖区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2、组织宣传劳动人事仲裁法律、法规;
3、负责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
4、协助处理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
5、协助指导基层和企业协调组织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工作;
6、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目前发挥的主体作用是劳动争议仲裁,但由于各种原因,现实中很多劳动纠纷问题并没有提交至仲裁院处理,很多人甚至不知道有这个机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机构的存在感。本轮机构改革,未涉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其机构性质和人员编制保持稳定,但未来是否会对其进行改革,不得而知。
我是小公,专注公务员考试、任用、提拔等体制类问答,感兴趣或有疑问咨询的,可以关注私信我,我将提供全方位的权威解答工伤十级伤残劳动仲裁胜算很大,因为既然肯定了工伤十级伤残,一定是已经认定了工伤,并且鉴定了工伤等级是十级说明工伤赔偿的条件完全具备,单位没有不给赔偿的理由,通过劳动仲裁,单位必须给缴纳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并且按照工伤赔偿标准给予赔偿。
按行政区划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并不具有行政性隶属关系,因为劳动争议仲裁为一裁二审制,不存在一级仲裁与二级仲裁的关系。县、市、市辖区或省一级仲裁委员会各自管辖范围不同,有明确的分工,各自完全独立。
鉴于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三方代表权利义务相同,仲裁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故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而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办事机构也设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主任没有对仲裁的最后决定权,只是依法行使职权组织仲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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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仲裁裁决提出起诉的,法院改判的机率不大,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如果法院认为仲裁委的裁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法院是可以改判的,重新作出判决。劳动争议是仲裁前置的,这个单位不服上诉到法院,法院如果开庭审理,一般是6个月内结案,如果是简易程序的,就3个月内结案,当然实际上不会拖这么久,要看案情的复杂程度。
6级。
具体可以鉴定为几级伤残需要由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者的受伤程度和受伤部位进行综合的评定,以最终的伤残鉴定结论为准。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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