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举证期限通常是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之日起15日内。在这个期限内,双方当事人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并提交给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证据,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进程和最终的裁决结果。因此,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严格遵守举证期限,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劳动仲裁证明书写明以下要点:
1.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
写明要证明的事实,该部分根据证人所知道的情况如实写明;
3.
有当事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在收到仲裁庭的应诉通知后,十天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并根据对方人数提交相应副本,答辩书可以不交,但一定要写好,书面答辩时用,免得口述遗漏,另外开庭时要带上证据的原件供当庭质证。任何能证明支持你的主张的材料,都可以是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要用光盘拷贝出来,语音要摘抄成文字)、证人证言(证人最好出庭,证言要有本人签名)。
以上是个人意见,供参考!
关于举证期限确立的长短问题。由于劳动仲裁争议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目前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实践中,各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做法不一致。有的仲裁委规定可以在开庭前提交证据材料,有的规定最晚在开庭前一天提交。有的开庭之后提交仲裁委员会也收。如何确立举证期限的届满时间问题是关系到仲裁庭是否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根据《证据规定》的有关精神,在劳动仲裁争议方面,我们可以这样认定:
1、仲裁庭不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以仲裁庭指定或当事人协商并经仲裁庭认可的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为准。
2、仲裁庭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以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届满之日。
3、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仲裁庭准许的,如果仲裁庭不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以仲裁庭准许延期的届满之日为举证期限的届满。如果仲裁庭组织庭前交换证据,以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期限的届满之日。
在仲裁裁决书没有作出之前,可以向仲裁庭申请提交新的证据,重新进行庭审调查。当事人在仲裁机构没有作出仲裁裁定之前,可以向仲裁庭申请提交新的证据,由仲裁庭恢复庭审调查。如果不是新的证据,不可以向仲裁庭申请重新提交证据举证,仲裁庭也不会同意。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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