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之间感情破裂无妨通过协议离婚的时候,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讼的原告就不一定是过错方,接下来就由知更鸟小编整理的关于谁起诉离婚谁就是过错一方吗的相关内容。
离婚诉讼没有输赢之分的,离婚诉讼时一种解除人身关系的诉讼,不存在输赢的观念。当然你这种认识是存在一定误区的。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只要夫妻感情破裂无法通过协议办理离婚手续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权利不是单方的,也就是说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只要觉得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就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讼的原告不一定就是过错方。因此,谁的主张得到满足,关键还是看证据的多少以及证据的证明效力。如果提出离婚的一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那么法院就会依据现有证据判决离婚。反之如果原告没有充足证据证明感情破裂的事实,一方又坚决不愿意离婚的话,法院就不会判决双方离婚。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下列情形属于常见的感情破裂认定情形,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重婚,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2、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
3、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4、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虐待包括受对方虐待,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家庭暴力包括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5、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法定的离婚条件基本上有三种类型:
1、过错原则,即以可以归责于配偶一方的妨碍婚姻存在的原因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在配偶一方提出并证明对方有足以妨碍婚姻的过错时,才准予离婚。无过错方具有离婚的请求权。有过错方则不能以自己的过错行为而主张离婚;
2、干扰原则,即以不可归责于配偶一方但却是客观存在的妨碍婚姻关系的继续存在的事实作为法定的离婚条件。妨碍婚姻关系存在的事实包括:重大不治的疾病、精神病、性无能、失踪;
3、破裂原则,即不问离婚的具体事由如何,只要当事人诉请夫妻难以共同生活,法院确认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到不能挽救的程度,不准予离婚。破裂原则又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婚姻破裂和感情破裂;
(2)无限破裂和有限破裂;
(3)无因破裂和有因破裂;
(4)单方有离婚请求权的破裂和双方有离婚请求权的破裂。我国《婚姻法》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定的离婚条件,属于破裂型。
在实际案例中,判断是否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过错方提出离婚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的,这样的名存实亡的婚姻即便是强制维持下去,也没有任何意义,对夫妻双方都将痛苦不堪。这样不但违背了“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原则,也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有过错方往往会迁怒于无过错方,为了摆脱婚姻关系,变本加厉地摧残和迫害无过错方,使其受到更大的伤害。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主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或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离婚。《婚姻法》在修改后,于“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中列举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对通奸未予列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通奸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除重婚和非法同居之外的其他不正当两性关系。
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在经济上应当给予无过错方更多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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