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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满足以下条件的男女双方就可以去结婚,办理登记手续: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没有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4、符合条件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满足以上条件,双方就可以一起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去的时候带上以下材料: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自己没有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其实大家现在随着我们上的学越来越多,我们能够接受的新鲜事物也很多知识的层面越来越广了。我们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已经变得很强,而对于婚姻这种事情我们也不像以前一样的,我们开始能够自由的去追求自己的婚姻,也不会再把婚姻作为束缚自己一辈子的事情,更不会因为某些原因或者什么原因而委屈自己而承受不完美的婚姻。而且随着我们国家新的婚姻法的推出,其实里面也有对这些有些相关的规定,如果你和你的爱人没有结婚证的话,但是只要符合一下三个条件,其实你们也可以算是这合法的婚姻的。
首先第一个条件其实就是如果你是在1994年之前结婚的,这也是将成为你是合法婚姻的条件机,因为我们其实都要了解到我们国家其实一直到1994年正式开始出台了,我们的婚姻法。其实这时候我们已经对以前的婚姻法进行了很大的调整,所以在此之前的一些婚姻在我们现在看来是不合法的,但是在当时确实是属于合法的范围内,所以记忆这样的历史原因,我们也会默认他是合法的。
第二个原因,其实是如果你们是以夫妻的名义对外生活的。因为这种现象其实在农村是非常常见的,在当时其实有很多的农民结婚并不会去领取他们的结婚证,只是会在家里邀请一些人来参加婚礼就行了。所以他们在法律上其实并不是合法的夫妻,但是由于它们是1994年之前的婚姻,而且所有人都知道他们是夫妻的关系他们也一直都是以夫妻的名义在一起生活的,所以这样子在法律看来也是属于合法的。
最后一个原因,其实就是两个人在以前都没有结过婚。这点其实是相当的重要的,因为有婚姻,如果符合时间条件的话,那么前提肯定就是在1994年之前的结婚,而且对外面宣布他们是夫妻的关系,并且两个人之前都没有结过婚的话,那么其实他们也是一个有效的夫妻。
所如果要想要这种婚姻成立的话,即使你只有上面的一种条件也是不行的,你必须得同时满足这三种条件,家有一种条件你没有做到,那么你的婚姻依然是无效的,没有法律承认的婚姻的合法性。所以如果你都符合的话,你就不用担心你的婚姻,你的婚姻是一个合法的,即使如果你想要离婚的话,你也是可以走正常的法律的途径去离婚,并且能够很好的维护你离婚以后的权益。
来源:法制日报
“野有死麇,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
关于婚姻的缔结,中国自古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具有较为浓重的风俗习惯色彩。然而,因此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
法律上对彩礼如何认定,相关审判实例如何判定,《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梳理。
未领结婚证彩礼应返还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几经修改,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并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因此,相关彩礼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时按照有关规定被列为“婚约财产纠纷”。
既然彩礼属于“婚约财产”,其目的就是为了缔结婚姻,如果未能缔结或者婚后产生矛盾纠纷,关于彩礼的处置就成为婚姻纠纷的首要问题。近年来,这一类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逐渐增多,法律法规也进行了相应规定。
2013年,祁某和孟某自由恋爱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随后两家举行了订婚仪式,男方祁某按照当地习俗,经媒人给女方孟某家人送去6万元彩礼,但二人未举办婚礼,也未办理结婚登记。
订婚后,孟家以孟某年龄尚小为由一再拒绝和祁某结婚,后在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孟某外出打工,和祁某失去联系近三年。由此,祁某将孟某诉至法庭,要求返还彩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孟某及家人返还原告祁某全部彩礼款6万元。
法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因为《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拒绝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婚后纠纷并非全额返还
在另一起案件中,张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相识,随后两人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女子刘某婚前收取了男子张某所送的大礼38800元、上轿礼1万元及“三金”等。
几个月后,刘某提起诉讼,要求和张某离婚,嫁妆归其个人所有。张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刘某应返还彩礼48800元及“三金”。由于两人婚后无子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需要分割,离婚纠纷的关键在于彩礼是否应该返还。
法院认为,刘某和张某虽然是自愿登记结婚,但自双方外出打工以后,较少沟通和了解,互不联系,不尽夫妻义务,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刘某要求和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刘某的嫁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
对于刘某婚前收取张某的彩礼,法院考虑到刘某与张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离婚后,刘某应酌情返还婚前收取张某的彩礼款,但返还的比例不宜过高,酌定返还彩礼款48800元的50%为宜;“三金”属于赠与性质,可不予返还。据此,法院判令刘某返还张某彩礼款24400元。
对于男女双方已结婚并共同生活的情况,男方提起诉讼的,法院判决也类似。
2016年12月,经媒人介绍,大龄男子廖某和赵某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决定结婚。按照当地农村习俗,廖某先后给付赵某见面礼、礼金5万多元,并为赵某购买黄金首饰价值4万多元。赵某带来了价值约5万元的嫁妆。
两人结婚后争吵不断,三个月后妻子返回娘家再不回家。廖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同时要求其返还十多万元的彩礼。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与赵某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彼此缺乏了解,仓促成婚,婚后未培养起夫妻感情,现廖某要求离婚,赵某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准许。
对于彩礼,法院认为廖某以结婚为目的依当地习俗给付赵某礼金和首饰数额较大,符合彩礼的特征,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廖某要求赵某退还彩礼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综合案情后,法院判令赵某陪嫁物品由廖某所有,赵某再返还两万元彩礼款。
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据了解,《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对于办理结婚登记后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即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
因此,对于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形,离婚时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当事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对于结婚时间较短(一般指不足1年),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一般指5万元以上),法院会考虑适当放宽“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但并非全额返还,返还比例不会过高。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人民法院原则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返还彩礼应当以离婚为条件,即在双方离婚诉讼中或在离婚后提起,如果在离婚后提起,应注意3年的诉讼时效期限。
目前,针对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愈演愈烈的彩礼之风,司法实践中对于彩礼的认定比较成熟,一些省份也出台了相关地方司法文件,对于请求返还彩礼的适应条件进行了细化。但总的来说,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是考虑的特殊情节,而这也将对骗取彩礼的“骗婚”行为起到约束作用。记者 周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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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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