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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婚姻关系中,夫妻本应互相忠诚、互相敬爱。然而却有人禁不住诱惑,做出不道德的事情后选择离开。在破碎的婚姻中,出轨者真的可以全身而退吗?无过错方又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前夫婚内出轨前妻要求赔偿
2019年7月,小张与小丽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2019年8月小张与他人再婚。离婚后,小丽与小张的父母生活在同一小区。这天,小丽偶然发现小张父母的自行车上加上了儿童座椅,对此心生疑惑,后发现小张与其现任妻子于2020年3月育有一子,其怀柔时还是小张和小丽的婚姻存续期,小丽觉得这对其心理造成了极大的冲击,2022年2月,小丽被医院确诊为焦虑,抑郁症状。于是,小丽将小张诉至法院,小丽认为,小张违反了忠实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子,严重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因此要求小张向自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对于前妻的诉讼请求,小张辩称,一方面就事实情况来看,二人离婚是因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存续期自己或是在外租房或是回父母家住,并不存在同他人同居的情况。同时小张认为小丽离婚协议的条件非常苛刻,他也均接受并基本履行。另一方面小张认为,小丽在离婚后两年多时间才提出损害赔偿,应该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两年后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己不应当再支付赔偿。二人为此争论不休。
法院审理
出轨证据确凿前夫赔偿10万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张、小丽于2019年7月25日协议离婚,双方之女由小丽抚养,小张自离婚后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用6000元,学费、医疗费、保险费另行支付。2019年8月7日,小张与他人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2020年3月5日育有一子小明。根据北京某医院出具的北京市助产机构内《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记载,小明的出生时间为2020年3月5日,出生孕周为40周1天。此外,2022年2月14日,依据法院的调查令,小丽委托律师前往派出所开具证明信,证明小明是小张之子,且出生日期为2020年3月5日。另查,2022年2月9日,小丽因焦虑抑郁前往某医院就诊,该医院精神科门诊病例记载,小丽主诉烦躁、情绪低落、睡眠差,诊断为失眠,焦虑状态,抑郁状态。
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的具体侵权事实根据小丽提供的北京某医院出具的北京市助产机构内《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认定小张与他人所生之子的怀孕时间发生在小张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能够认定小张在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所以实际侵权事实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根据小丽提供的派出所开具证明信及某医院精神科门诊病例,能够认定小丽在2022年初才得知小张这一侵权事实,即侵权结果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根据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篇法律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侵权损害结果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应适用民法典的法律规定。
因此,小张在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并生育子女,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损害赔偿的规定,小丽要求判令小张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小张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小张向小丽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法官提示
如何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酌情确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法律赋予婚姻中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一种救济。民法典在婚姻法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需求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到损害赔偿范围中,进一步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其他重大过错”即婚姻中其他违反婚姻和家庭义务的行为,如通奸、吸毒、赌博、嫖娼等过错行为,一般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错。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周涛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一方。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即过错方提出。对于与过错方有重婚、同居、通奸等行为的第三人,不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赔偿义务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索赔。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则夫妻双方当事人均不能请求损害赔偿。针对诉讼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日后离婚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针对协议离婚的情形,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的,仍可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忠诚义务的违反,往往会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遭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使过错方因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是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文/田婧 马佳凯(北京西城法院)
我从事法律事务工作10多年了,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先说一下答案,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不会判刑的,但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且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我们不应当做这种事情。
有些国家可能规定了通奸罪,但是我国的刑法上并没有这一罪名。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有两种情况下,通奸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第1种是重婚罪。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种是破坏军婚罪。根据《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破坏军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要构成犯罪必须满足一个条件,那就是同居,也就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非一次、两次的出轨。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只是单独的出轨、通奸行为,就不会承担任何责任了,还需要承担道德上的谴责和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施行以来,在第1043条中明确规定了夫妻忠实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这也是处理夫妻之间纠纷的一个大的原则,显然通奸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这个属于《民法典》对于之前《婚姻法》的一个新的突破。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可以损害赔偿的4种情形,这四种情形都是比较确定的,并没有包括出轨、通奸。
然而,《民法典》第1091条在《婚姻法》第46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条:“有其他重大过错”。而根据一般人的理念来而言,通奸、出轨的行为完全属于重大过错,由此也就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了。
二是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有过错方可以不分或者少分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687条的规定,在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分割时,需要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其中明确规定需要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基本原则,如果是双方协议离婚或者法院调解离婚,那么是要充分遵从双方的意愿的。无论是财产怎么分割,哪怕一方得零、净身出户,其他所有的财产都归另一方,只要双方同意,而且不损害任何第3人的利益,都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
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法院可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负担更多家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尊重年满8岁孩子的真实意愿;婚内单方举债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属于共同债务……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一年半时间,上述涉家事案件的新规适用效果如何?
6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发布8个典型家事案件,介绍民法典时代下如何通过妥善化解家事矛盾,实现对家庭及家庭成员人身、财产、情感利益的一体化保护。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应准予离婚
法院通报的案情显示,刘某与祝某于2005年12月登记结婚,双方子女均已成年。刘某曾起诉要求与祝某离婚,法院于2019年5月判决驳回刘某的离婚请求。此后,刘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明确不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祝某表示不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认为,第一次起诉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至今,已满一年,夫妻感情未得以修复,婚姻关系并未改善。现刘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持续提起诉讼表明刘某要求解除婚姻的意志坚决,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祝某主张夫妻感情未破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应依法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准予刘某与祝某离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应当依法判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时女方提供丈夫出轨照法院判决无过错方分得6成财产
李某与张某于2001年3月登记结婚。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同意离婚,认为李某存在过错,要求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提交李某微信收藏夹中与一名女性的不雅照片及较亲密的日常合影。
关于张某主张李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一节,法院认为,对于张某提供的照片,因李某未作出合理解释,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李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对张某予以照顾,张某分得60%,李某分得40%。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充分体现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增加的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体现了《民法典》惩罚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的立法目的。
考量一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判定另一方给付离婚经济补偿
安某与马某于2016年1月登记结婚,婚内生育一女。马某称安某不履行家庭义务,导致马某不得已自分居后离职独自照顾幼儿,多年无法工作,个人工作能力贬值,要求安某给付其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双方分居时,婚生女不满一周岁,后随马某共同生活。近五年时间里,对婚生女的抚养义务主要由马某完成。马某因照顾幼儿主动离职,加重了单独抚育子女的生活负担。法院对马某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综合考量马某独自抚育婚生子的时间、双方的收入及经济状况等因素,判定安某给付马某一定数额的离婚经济补偿。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离婚时主张经济补偿的依据和处理。《民法典》关照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弱势地位从而在法律层面予以矫正。离婚经济补偿以承担较多家务劳动为必要条件,目的是在离婚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从而更充分地体现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进而实现两性的实质平等。具体补偿的数额,可以结合单独抚养子女的时间、双方的收入及经济状况、本地基本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
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法院尊重孩子所述抚养意愿
李某与丁某婚内生育李小某。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案件审理中法官单独征求李小某意见。李小某表示愿意和父亲李某一起生活。
二审中,丁某提交了李小某书写的一张字条,内容为“也可以和妈妈一起生活。”法院认为,丁某虽主张孩子所述选择为李某逼迫和教唆所致,但根据一审谈话笔录记载,法官与李小某谈话时,父母均未在场,整个谈话过程能够体现系李小某的情感流露和自然表达,不存在被逼迫等情形。
法院认为,虽然二审中丁某提交了李小某书写的字条,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并考虑到未成人心智及孩子相较于父母家庭地位等因素,法院采信并尊重李小某和法官谈话时所表述的抚养意愿,最终判定李小某由李某直接抚养。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判决离婚处理子女抚养权,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上,《民法典》新增了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以及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的规定。
由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已经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表达能力和判断能力,因此在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时,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特别说明的是,孩子的意见并非抚养权归属裁判的唯一依据,仍然应当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离婚时提出共同承担48万债务单方举债超出生活需要,不属共债
任某与侯某婚后感情破裂,任某向法院起诉离婚。侯某同意离婚,主张任某与其共同承担48万元债务。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侯某主张的债务系其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且数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款项未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并且没有证据证明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侯某个人予以偿还。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婚内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新增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该条文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在平衡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对于未举债一方利益进行了立法保护,对维护家庭和谐稳定、规范交易秩序和社会秩序有着积极作用。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离婚冷静期:调节夫妻双方心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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