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6月23日,江西安福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新娘婚礼之日悔婚而引起的返还彩礼纠纷案,经调解达成协议:被告喻A、喻B、盛A返还原告钟A礼金20000元,见面礼2000元;被告喻A、喻B、盛A补偿原告钟A3000元。
被告喻A系被告喻B、盛A之女,2010年初经人介绍许配给原告钟A。钟A按农村习俗给付了喻A、喻B、盛A礼金20000元,见面礼2000元,给喻A购买衣物花费3000元。今年年初,双方确定2月18日举行婚礼,并邀请了双方宾朋赴宴。谁知婚礼前夕,新娘留下纸条称“我不嫁了,出去打工了。”就不见了踪影。看着准备的酒席,还有前来参加婚礼的亲朋好友,钟A快急疯了,随即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冲出家门,欲找喻A拼命,被亲朋好友及时劝阻。事后,经协商喻B、盛A答应返还彩礼并适当赔偿经济损失,但一直未兑现。钟A于5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喻A、喻B、盛A返还礼金20000元,见面礼2000元,购买给喻A的衣物折款3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法院受理后,查明喻A刚满19岁,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婚约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鉴于钟A准备婚宴花费较大,喻A可给予适当补偿。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主审法官主持双方调解,经过耐心的调解,双方达成了上述协议。
彩礼返还需要怎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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