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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夫妻一方去世以后,房产该怎样继承?这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总体上是按照民法典第六篇的规定执行,夫妻任何一方去世,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另一方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之一,可以和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一道依法继承另一方的财产。
房产的来源不同,继承的方式也不完全相同,如果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去世以后,已经去世的一方所拥有的房屋产权,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这种继承既可以是平均分配,也可以是按照按照对死者生前的关系和赡养义务等,通过协商签订协议的方式来继承。
比如张某和王某夫妻的一套房产,总面积为120平方米,属于张某和王某共同所有,这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明确协议各自占都多少份额的情形下,应该按照夫妻各占二分之一的方式共同所有。
张某去世以后,王某有二分之一的产权即60平方米,属于张某名下的二分之一也是60平方米,如果夫妻没有子女的,张某父母已经去世的,张某拥有的60平方米房产权由王某全部继承。
如果张某和王某有孩子,父母已经去世的,张某留下的60平方米房产,由王某和子女共同继承;如果张某的父母还健在,夫妻二人有孩子的话,张某名下的60平方米房产由王某、子女和张某的父母共同继承。
再比如张某和王某共同居住的120平方米房产,是张某的婚前财产,在婚前经过公证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另一方的王某就没有这套房屋的产权。如果夫妻二人没有子女,父母已经去世了的,张某去世以后,王某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张某留下120平方米房屋的全部产权。
如果张某和王某有孩子的话,张某去世以后,王某和孩子们都是第一继承人,可由王母和孩子们共同继承,房产分割时可以平均分分配,也可以对王某适当多分配,子女还小的,可由王某代持子女房屋产权;如果张某去世以后,张某的父母还健在,子女也健在,则由王某、子女和张某父母共同继承。
以上的继承方式,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称为法定继承。法定的继承人是按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来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顺序继承人健在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继承人继承。
除了法定继承方式以外,还有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继承是通过财产所有人立遗嘱的方式来继承的,但是立遗嘱的方式必须要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执行,立遗嘱可以指定一个人来继承或是多人来继承。
比如上述举例的张某和王某的房产,比如这套120平方米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继承人中既有子女,也有父母。但张某在去世之前如果立遗嘱该房产属于张某的产权部分,单独由父母来继承,那么张某去世以后,这套房屋的产权就是王某和张某的父母共同所有,如果张某遗嘱为王某单独继承,那么张某去世以后,这套房屋的产权就属于王某个人所有。
如果这套房产属于张某的婚前财产,张某在去世之前立遗嘱这套房屋由父母继承,那么王某就无法继承这套房屋;如果张某去世时立遗嘱这套房屋由子女继承,王某也不拥有这套房屋的产权;如果张某去世之前,立遗嘱将这套房屋捐赠某一个单位或是个人,那么张某所有的继承人也不能继承这套房产。
综上所述,夫妻一方去世以后,对于房屋的继承要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在遗产的继承方面分为法定的继承人和遗属继承或是遗赠等。如果属于法定继承的,按照房屋产权的性质,由第一顺序人依法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属于遗嘱继承或是遗赠的,按照合法的遗嘱内容执行。
《婚姻法》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所以,不管是老人,还是年轻人,都有权利选择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婚姻。自古以来,结婚总是透着那么喜气,除了年轻人牵手走进婚姻的城堡享受美好的爱情之外,中年离异或是老年丧偶的朋友,同样有权利找个伴相互扶持着安度晚年。父母的黄昏恋本应是儿女喜闻乐见之事,然而现实生活中,却常常出现继子女与继父母争夺遗产的案例,有的甚至还会闹上法庭。
张女士的父亲突然去世,留下一笔遗产,关于这笔遗产的继承,一家人遇到了难处。本次张女士来到栏目组希望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让一家人回归平静的生活。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袁启睦律师,将在节目中与张女士好好聊聊关于遗产继承的那些事。
案例回顾
1995年,张女士的父亲再婚,再婚时父亲带着一儿一女,继母则带着两个女儿,当时儿女均已成年,老两口恩爱甜蜜,重新组成了一个幸福的六口之家。
2019年初,张女士的父亲突然离世没有留下遗嘱,如此一来一家人对父亲留下的遗产如何分割犯了愁。张女士的父亲在2001年购买了一套一百平米左右的小产权住房,房子在父亲和继母名下。关于这套房产张女士能获得多少的份额呢?除了这套小产权的房子,父亲名下还有七十万元的存款,而对于1995年再婚后父亲的夫妻共有财产,张女士却一无所知,继母名下的存款又该如何分割呢?
另外还有一件让张女士犯难的事,张女士的叔叔和姑姑曾经分别拿出金额不等的钱交给父亲,让父亲帮忙打理基金以及股票交易。如今,这笔钱又该如何还给叔叔和姑姑呢?
张女士的父亲名下还有一个车牌,之前一直由张女士的哥哥在使用,现在父亲已经去世,是否需要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关于这个车牌又该如何处置呢?面对张女士的诸多不解,让我们来看看律师怎么说。
律师支招
在听完了张女士的叙述后,袁启睦律师表示,关于家庭继承的问题,主要确定三个核心问题,第一、确定过世的父亲到底有什么财产;第二、确定继承人;第三、确定分配方式。之后袁律师对张女士家的事情逐一给出详细的解答。
首先,张女士的父亲于1995年再婚,这套小产权的房子是父亲与继母结婚后于2001年购买,在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的情况下,我们无法对当时的出资情况进行判断。所以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只要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财产,会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套房产的继承人,在父亲与继母结婚的时候,双方的孩子都已经是成年人,从这一点上来说父亲与继母的孩子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意味着张女士父亲的财产能够享有继承权的人,只有继母和父亲的两个亲生孩子。那么最后我们看一下关于小产权房子的分割情况,首先这套房子的50%需要划分到继母的名下,这50%由继母和继母的两个亲生子女来进行分配。因为张女士的父亲没有留下遗嘱,那么依据法定继承的原则,属于父亲的50%房产由张女士的继母和张女士以及自己的哥哥来平均分配,那么对于张女士来说,获得的就是父亲50%的1/3。对于房产的分割,继母不愿意与张女士交涉,也不允许张女士进入房子的行为,最快的一种解决方式就是到法院启动关于继承的诉讼程序。如果继母不想分配这套房子,可以通过折价的方式将房子的1/6价值分割出来,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张女士,继母依然可以获得这个房子的所有权。
对于张女士存在疑点的现金问题,袁启睦律师表示由于现金不像不动产,更方便我们调查取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继母是有权进行处置她自己财产的,所以我们不能确定可以准确的调取到继母名下的财产信息,但是可以在启动诉讼程序后,申请法院来调查继母名下的财产数额。
父亲生前一直帮姑姑和叔叔炒股的问题,需要姑姑这边能拿出一个确凿的证据,证明是自己将钱转到张女士父亲名下,那么这30万就可以形成一个债权关系,需要从张女士父亲留下的财产中,先偿还债权再进行分配。还有一点就是如果继母和哥哥都承认这一笔钱是属于姑姑的,也可以对归还姑姑钱的问题协商解决。
最后对于张女士提出的父亲留下的车牌,同样需要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处理,可以与继母协商,通过现金补偿的方式,将车牌要到哥哥的名下,最终若想顺利的完成过户,需要在判决书上体现这辆车的车牌由谁来进行继承,这样在日后过户的时候就会比较顺利。
婚前遗产属于个人财产,各个继承人都有权继承,一般各继承人继承的份额是均等的,但是各继承人之间也可以协商继承份额。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婚姻法二婚遗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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