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侨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自愿结婚、复婚和港、澳、台同
胞、华侨及出国人员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北京市民政局涉外婚姻
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申请时,必 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定。
一、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男年龄
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一)中国公民
1.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
证明。
(二)外国人、外籍华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
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
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
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
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证)。
(三)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
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再婚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四)澳门同胞
1.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我驻澳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
商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可免交第⑵项规定的证
明。
(五)台湾同胞
1.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旅行证》。
2.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
3.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
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
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彩印不具有法律
效力。
(六)华侨
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
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七)出国人员
出国人员是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出国人
员办理结婚登记需要:
1.本人护照;
2.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在国外期
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有过婚姻关系已离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
的须持有配偶死亡证明;
除此之外,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还要到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进行婚前
健康检查;提交男女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寸)三张,须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
行)》有关规定,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华
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出国人员与我市公民之间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
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可共同到天津市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一方
要求离婚
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直接向国内(大陆)一方户口所在地
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申请结婚登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