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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的内容(婚姻法规定了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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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8 15: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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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嘉峪关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7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我国婚姻法包含哪些内容:结婚与离婚,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一、结婚

(一) 必备条件

(1)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意味着同性不准结婚,也不能被胁迫结婚

(2) 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年龄的计算方式从你们过完生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意味着不到达年龄,就不能领取结婚证

(3) 符合一夫一妻制


我国婚姻法包含哪些内容:结婚与离婚,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二) 禁止条件

1.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1) 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有生与被生的关系。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


(2)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和己身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隔代旁系血亲。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亲属关系远近的区分,采用传统的世代计算法。即以己身为一代,以己身往上数,父母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以此类推。据此可将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范围列举如下。

1) 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

2) 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上下辈旁系亲属,包括叔伯姑与侄儿,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

3) 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平辈旁系血亲,亲属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注:以上意味着即便你们不顾及世人的眼光,拥有超脱世俗伦理的真爱,你们也休想领到结婚证。


2.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婚姻法包含哪些内容:结婚与离婚,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三) 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包括以下几种:

1. 重婚的,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 未到法定婚龄的


(四) 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1. 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2.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注:

(1) 受胁迫的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婚姻都是有效的,意味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你们的权利与义务照常进行。

(2) 被欺骗的婚姻也是有效的。比如说小王说自己是个富二代,结果小张嫁过去发现小王是个穷三代,这个时候小张就不能说自己被欺骗请求这个婚姻是无效的,连可撤销也不行。

我国婚姻法包含哪些内容:结婚与离婚,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二、 财产关系

(一) 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


(二) 法定财产制

1.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还有劳务报酬,连兼职所得收入都算)

(2) 生产经营的收益(投资理财的也是)

(3) 知识产权的收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价值较大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租租金及其它孳息都属于共同财产。)


2. 下列财产归个人所有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顺口溜:婚前保命专用品,军人伤病归一方

我国婚姻法包含哪些内容:结婚与离婚,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三、 离婚

(一)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二) 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比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我国婚姻法包含哪些内容:结婚与离婚,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注:

在诉讼离婚中,有两项特别规定的考察频率:

(1)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该条款只在配偶一方为非军人时适用。

(2)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俗话说的流产)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 离婚冷静期三十日之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 财产分割

1.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其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因协商清偿;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 补充:夫妻债务

(1)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 离婚子女抚养

1) 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有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 已满2周岁,先看协议,协议不成,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3) 子女已满八周岁,应当尊重其真实的意愿

我国婚姻法包含哪些内容:结婚与离婚,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四) 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020《婚姻法》对离婚提出这4点要求 缺一不可


在大家看来,婚姻是怎样的一件事情?在这个闪婚都不足为奇的时候,离婚自然也不像以前那样是一件值得非议的事。也因此,大多数人的想法也从原来的“劝和不劝离”变成了“不高兴就离”。

但是,离婚真的像大家想的这么简单吗?其实并不是,婚姻有责任在,既然有责任,就不是那么容易划分的,因此,离婚也不是说离就离的。

2020《婚姻法》对离婚提出这4点要求 缺一不可


根据现行《婚姻法》中的规定,要想离婚,必须满足以下4个要求,缺一不可。

1、双方感情破裂

双方自愿时最好就是协议离婚,对离婚这个决定双方均没有异议;但是也有一些一方想要离婚而另一方不愿意离的情况。这时可以诉讼离婚,一方举证夫妻感情已破裂,由法院判决离婚。有力证据比如:对方出轨与第三人非法同居、双方已因感情不和分居长两年等。

也有一些情况是不允许诉讼离婚的,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时,男方不允许提出离婚;在职军人的配偶在军人无重大过错情况下不允许诉讼离婚。

2、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也就是子女的抚养权及对方支付的抚养费的问题是否能够达成一致,如果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时,可以交由法院判决。

3、就财产分割无异议

财产往往是引起离婚纠纷的根源,如今婚姻法对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等各种情况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受赠或者继承所得的,非指定夫妻双方受赠(继承)时,也是认定为个人财产。

因此,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其实很好解决,当夫妻无法协商分割财产时,可以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财产归属。

4、解决好债务承担问题

离婚最可怕的就是背负一身债务,若是夫妻共同债务,理应共同偿还;但是事实上存在很多夫妻一方以共同名义来借了钱做私用,却要求共同还债的情况。并不是说只要是婚后欠的钱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中对夫妻债务有明确规定,借债必须用于家庭开销,由夫妻双方共同花费。债务承担问题没有解决好,也是无法办理离婚的。

婚姻自由、子女、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均是由婚姻产生,因此,如果没有解决好这些问题就没办法离婚。以上4点,不是任意满足一点,而是必须全部满足,缺一不可,一个满足不了就离不了婚!因此,有离婚想法的朋友最好先处理好这些问题。


想要“亲上加亲”?先看看婚姻法如何规定⋯⋯

来源: 重庆四中法院


  我国传统文化中,

  有“亲上加亲”的说法。

  时至今日,

  基层社会仍有这种观念。

  然而,

  今时不同往昔,

  我国《婚姻法》明确

  将近亲结婚列为禁止情形。

  到底多“近”

  才算《婚姻法》规定的“近亲”?

  下面这个案例告诉你!

  案例中人物皆为化名

  上法院,起诉离婚

  2008年,

  王娜与李刚相识相恋,

  当年领了结婚证,

  办了结婚仪式。

  婚后,

  两人共育一子一女。

  此后十年,

  两人感情一直不和。

    2018年,

  婚姻走向尽头,

  王娜向法院起诉,

  请求离婚。

  另查明,有其他隐情

  法院立案后,

  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

  二人在叙述

  结婚经过时,

  均提到的一个情况,

  引起了法官的注意。

  原来,

  王娜的母亲与

  李刚的母亲

  系同父异母的姊妹。

  王娜和李刚

  实际上是表兄妹关系。

  经审理,判决婚姻无效

  获悉这个特殊情况后,

  法官认为,

  王娜与李刚是表兄妹关系,

  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

  应禁止结婚。

  基于此因,

  法院宣告

  王娜与李刚的婚姻无效。

  双方就其子女和共同财产

  另达成调解协议。

  以案说法

  结合本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合本案

  王娜和李刚在庭审中均自认两人母亲系同母异父的姊妹,在血缘和法律上均属于兄弟姐妹关系。王娜和李刚为表兄妹关系,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应禁止结婚。王娜和李刚已办理了结婚登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认定婚姻无效。

  法官寄语

  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即禁止近亲结婚。该规定一方面是基于优生优育的考虑,受遗传基因的影响,夫妻如果血缘太近,容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下一代;另一方面是基于伦理道德的要求,近亲结婚容易造成亲属身份上和继承上的混乱。因此,婚姻自由虽该提倡,但法律底线更应遵守!

  作者 / 秀山县法院 甘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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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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