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的发放是要按时的,如果相应的工程款没有按时发放就是要承担一个法律责任的,这个责任大多都是民事责任的,并且是有着逾期的利息计算的。下面就让知更鸟小编为大家带来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责任包括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目前我国建筑领域从业企业及人员过多,市场竞争较大。施工企业为了能够顺利拿下项目,在建设单位、业主、发包方面前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工程欠款问题在所难免。然而,甲方工程款的不到位,还会引起施工企业与材料商、劳务分包方或广大农民工的欠款纠纷,导致施工企业官司缠身。
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在民事责任: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有权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解除,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初次验收不合格经修缮后合格的,也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但经修缮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不予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主张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
2011年,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14年,因开发公司拖欠工程款,建筑公司起诉。诉讼中,双方自行委托咨询公司进行造价鉴定,并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盖章。事后,开发公司以咨询公司不具有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审核的资质等级、未进行现场勘验、咨询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审计报告内容有误等理由,抗辩称造价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工程款依据。
法院认为:①诉讼中,开发公司、建筑公司与咨询公司自行签订合同,共同委托咨询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审核。因咨询公司是工程造价咨询乙级企业,不具有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审核的资质等级,法院专门就此向开发公司、建筑公司进行了释明,双方承诺不就咨询公司资质问题提异议。咨询公司出具案涉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后,双方在该报告的工程结算审定单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该工程结算审定单,是双方在咨询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基础上,对案涉工程价款达成的结算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依此结算工程价款。在签订结算协议后,开发公司又出尔反尔,以咨询公司不具有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审核资质等级为由,主张其出具的咨询报告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法院对其该项主张,应不予支持。②咨询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系基于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的共同委托,并非一审法院委托,不属于司法鉴定,故开发公司关于咨询公司出具审计报告未进行现场勘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理由,不能成立。③开发公司二审时提交了咨询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咨询公司此前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内容有误,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但该两份说明系咨询公司应开发公司单方要求而作出,咨询公司作出说明前并未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说明中调整的价款进行核算、确认,两份说明上亦无审核案涉工程造价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或盖章,且对核减工程价款亦未提出明确可信的依据,故该两份说明不能推翻双方此前达成的结算协议。
实务要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自行委托第三方对工程款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应视为双方对工程价款达成了结算协议,一方事后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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