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第三天,新娘离家出走,男方为索还彩礼闹上法庭。5月4日上午,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传出消息,通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女方退还男方部分彩礼钱2800元。
宣威市宝山镇摩布村,至今还保留着传统的婚嫁习俗。男女到了婚嫁年龄,父母就会请人说媒,然后按照当地习俗为子女操办婚姻大事。2005年初,24岁的村民严某经媒人牵线搭桥和同村的陶女相识,并于2005年农历腊月二十八,双方家长按照当地习俗为两个年轻人举行了订婚仪式。严家给女方送去彩礼和1466元的订婚钱,此后又相继送了一些物品和2406元现金。2006年农历五月十九,两家又为两个年轻人办了婚宴,虽然没有登记,但按当地习俗,也算结婚了。
就这样又过了三天,按当地农村习俗,新婚三天后新娘子要回娘家,叫做“回门”。然而,让新郎没有想到的是,这新娘子回娘家以后,就消失了,还没有来得及品尝新婚喜悦的新郎四处寻找,但还是没下落。就连岳母也说女儿当时出去是要散散心,不过之后就没回过家,自己也联系不上她。
事后,新郎严某经过多方寻找,在昆明找到了陶女。陶女以要打工供弟弟上学为由拒绝回家。
法官说法:
类似情况彩礼该不该退?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应该退还呢?虽然案件以调解结案,不过本案主审法官冯智巍也表达了他的看法:“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有三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就本案来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严家是有权主张返还的。
常见的三种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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