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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婚前父母出资交首付(婚前父母出资付首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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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5 16: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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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钱首付买的房子离婚如何分配

婚前一方父母付首付且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给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获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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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钱首付买的房子离婚如何分配

1、婚前一方父母付首付且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给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获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无法分割的房产有哪些

1、婚后,其中一方父母出钱为夫妻买房,但是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就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

2、夫妻一方在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夫妻双方用他们的共同财产以父母的名义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的名下,那么房屋的产权就属于父母,而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当初买房时的出资比例来获得相关赔偿。

离婚分房产问题比较复杂,不同的情况下分配的方式都不同,所以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解决。虽然已经离婚,但是在处理这些棘手问题,特别是关于财产的问题上,一定要心平气和地去处理,妥善解决。

父母出钱首付买的房子离婚如何分配

民法典父母离婚时孩子名下的财产可以分割吗

1、父母离婚时不可以分割孩子名下的财产。因为夫妻离婚能进行分割的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孩子名下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以案普法】婚前父母出首付购买的房子,婚后加另一方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父母总会给孩子最好的东西,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行为在当下较为普遍,很多父母在子女结婚时倾注毕生积蓄买房,有的甚至是向亲朋好友借款买房。那么,婚前单方父母出首付买的房子,婚后加另一方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以案普法】婚前父母出首付购买的房子,婚后加另一方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情回顾


  2014年,曹某和聂某相识相恋,很快便谈婚论嫁。聂某父母为了让儿子能顺利完婚,先后共出资35万作为房屋首付款为儿子购置一套房产。2014年10月16日,聂某与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登记在聂某名下。同年10月20日两人登记结婚。11月27日,两人与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合同,同日办理网签,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后一直由聂某及其父母偿还该房屋的银行贷款。因婚前双方了解不够,磨合时间较短,原本婚前感情很好的两人,婚后因家庭琐事不断发生争吵。2019年,曹某起诉至青岛市即墨区法院,要求与聂某离婚,因两人感情基础尚在,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和好。2020年,曹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聂某离婚,并要求将上述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现涉案房屋确系登记在双方名下,即使房产登记上曹某的姓名是聂某婚后加上的,也应视为是聂某对曹某的自愿赠与行为。此情形下,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所有”,并不简单地意味着一人一半,而是两个人不分份额地共同所有。本案中,虽然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并不适合平均分割。综合考量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限较短、聂某及其父母对家庭财产贡献度较大以及离婚后曹某需要照顾双方婚生子女等多种因素,法院酌情支持原告、被告在涉案房屋的分割比例上在扣除剩余房屋贷款后按照30%、70%分配。考虑到原告在外地居住,被告在房屋所在地居住,从有利于居住、使用的角度出发,法院判决离婚后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被告继续偿还,由被告给付原告相应份额的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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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婚前父母出首付购买的房子,婚后加另一方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山东高法、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编辑:王佳茹

核稿:路双英

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屋,离婚时房屋怎么分?

苏明在收到朱丽的离婚起诉书后,眉头就没有舒展过。


2015年,苏明大学毕业后认识了现在的妻子朱丽。


朱丽貌美如花,年轻的苏明对其一见倾心,两人恋爱后就走到谈婚论嫁这一步。


朱丽的母亲一再强调,想结婚可以,一定要先有房子。


苏明为了给朱丽及丈母娘足够的安全感,就决定婚前买房,并只登记在朱丽名下。


苏明的父母拿出了所有积蓄为儿子结婚买房,支付了首付款40万元。


婚后朱丽产下一女,但是两人的感情却开始走下坡路。苏明为了在外挣钱还房贷及供应家庭开支,两人聚少离多,不再像当初一样相互信任和理解。


朱丽出了月子不久就把女儿丢给婆婆,自己也外出工作。


分开期间,朱丽也提过要离婚。苏明考虑孩子还小,一直没有同意。结果等来了朱丽的离婚起诉,朱丽要求房子全部归她,孩子给苏明。


之后,苏明尝试跟朱丽联系,朱丽回应了一次后,就没有再理会他。朱丽的想法还是很坚持,只要房子,孩子由苏明养。


苏明不再坚持,只是对朱丽的要求比较气愤,觉得有些过分。


那么,苏明父母出首付登记在朱丽名下的这套房产,朱丽可以主张房屋全部的所有权吗?起诉到法院,法官会怎么判?


我们看一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男方父母为儿子结婚出首付款,一般是为小两口购置新房,很少说是为了未来儿媳一人购置的房产。所以朱丽主张房屋全归其一人所有,恐怕难以实现。(当然,女方有证据证明男方父母是赠与其个人的或男女双方已经签订婚前协议的,另当别论)


苏明父母出了首付款给二人买房,房产却只登记在朱丽一人名下,首付款是苏明父母对对苏明个人的赠与?还是对苏明朱丽双方的赠与?就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理解。


下面我们结合案例来说明一下,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可能有的处理方式。


案例一:(2015)二中民终字第05777号

裁判观点: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按男女双方出资认定为按份共有


案例摘要:李×已经提交证据证明其父母曾于双方婚前给付李×470000元用于购房,故该给付之款项应认定为系对李×个人的赠与,且孙×亦认可购买×××号房屋时李×本人出资30000元,故法院确认李×婚前为购买×××号房屋出资数额为500000元;对×××号房屋应按双方各自出资额按份共有处理。

对李×主张为装修×××号房屋自费支出104104元,考虑到孙×亦为购买×××号房屋支出税费,故具体分割数额法院参考双方出资金额、装修花费及支付税费等予以酌定,确定孙×应支付李×房屋财产折价款共计715000元。


案例二:(2016)粤06民终5447号

裁判观点:视为对男女双方的赠与,均等分割


案例摘要:因该房产登记在刘某、李某甲双方名下,二人按份共有,故应认定李某克的出资是对刘某、李某甲双方的赠与,因此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庭审时刘某表示不主张房产产权,而李某甲表示要该房产,并支付折价款给对方,因此法院将该房产判归李某甲所有,该房产尚欠的银行抵押贷款由李某甲负责偿还,李某甲应当向刘某支付财产折价款。双方确认该房子加装修费用和电器价值100万元,因此李某甲应当向刘某支付财产折价款315966.54元[(1000000元-368066.93元)×50%]。


案例三:(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84号

裁判观点: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出资情况,酌定男方对房屋享有较大份额


案例摘要:万航渡路房屋虽购买于双方婚前,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万航渡路房屋首付款系被告父母支付,贷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出资。考虑到房屋的出资情况,故认定被告方对该房屋贡献度较大,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原告承担抚养儿子的责任等因素,本院酌定万航渡路房屋中原告享有百分之四十的产权份额,被告享有百分之六十的产权份额。


分析:在案例一中,虽然法院认定房屋由双方按份共有,却没有进一步明确按份共有的比例,只是结合双方对房屋的出资贡献,直接酌定了房屋归属方对另一方的折价款数额。(案例一中法院认定房屋归登记方所有。)但是案例一明确了一点:父母出资是赠与子女个人还是夫妻双方。

案例二、案例三与案例一有一点不同:在案例二、三中,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款后,房屋登记在了儿子儿媳双方名下,而案例一是只登记在儿媳名下。由于案例二、三中,登记在双方名下即视为对双方的赠与,那么只登记在儿媳名下,同样可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案例二与案例三在具体分割上不同的是:案例二是对房屋均等分割,案例三是考虑出资情况酌定男方占有较多份额。

在房屋归属上,法院则会考虑变更登记存在困难等实际问题,优先认定房产归登记方所有。


总结:所以法院在处理该问题上就有三种方式:1.婚前出资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房屋根据双方出资视为按份共有;2.婚前出资,视为对儿子儿媳双方的赠与,房屋为共同共有,均等分割;3.婚前出资,视为对儿子儿媳双方的赠与,房屋为共同财产,考虑出资情况,出资较多一方可以多分份额。

在房屋归属上,优先考虑归登记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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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8月08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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