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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费滞纳金的法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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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09 16: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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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宁律师

  物业服务费(以下简称物业费)交纳率低早已是物业管理行业中存在的一大难题。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不履行交纳义务的相对人从滞纳之日起按滞纳款比例持续不断地加收金钱,以迫使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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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东旭 季如进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

  物业服务费(以下简称物业费)交纳率低早已是物业管理行业中存在的一大难题。据北京市建委小区办的随机抽样调查,2004年北京市商品房小区的物业费交纳率不超过65%。原北京物业管理商会的调查数据则显示,在回迁房小区,这一数字甚至不足三成。如何解决该问题,业内及社会各界都曾提出过不少意见和建议。

  由北京市工商局和市建委联合制定并于2008年 5月1日起正式推行的《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中也都有专门条款解决物业费欠费的问题,其中规定: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费的,应当按照逾期每日万分之五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承担相应的滞纳金。“滞纳金”这一名称用在这里是否合适以及应该如何收取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讨论。

  一、“滞纳金”的名称问题及法律认定

  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不履行交纳义务的相对人从滞纳之日起按滞纳款比例持续不断地加收金钱,以迫使其履行义务。滞纳金作为一种行政强制行为,只能发生在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滞纳金及其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做出规定,且其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滞纳金”一词主要存在于《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公路法》、《水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劳动法》、《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等。但民事领域中的“滞纳金”是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产物,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滞纳金”这一名词将在民事领域中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双方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因此,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使用“滞纳金”一词不妥,应当改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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