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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2018婚姻法离婚转业费(转业费离婚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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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2 15: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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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玉溪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2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有什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离婚时军人复员费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计算?

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霍银娣律师以案说法:

2007年3月,王某(女)与现役军人陈某(男)登记结婚,陈某20岁时入伍,2016年10月陈某服役期满退伍,复员时获得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共计20万元,2017年4月,王某与陈某感情不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王某与陈某均同意离婚,但就陈某复员时获得的20万元进行分割时产生了分歧,王某认为夫妻关系存续已经10年,该笔复员、自主择业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陈某认为该笔费用属于我的转业费,是国家对我当兵的补助,应属我的个人财产。

最终,法院认为,该20万元中的4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应分得2万元,其他18万元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

离婚时军人复员费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霍银娣律师法律分析:

本案的关键焦点是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计算?从本案审判结果我们可以看出,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下面我们就此进行分析:

1、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1993年11月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2001年4月28日的《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效力层次,2001年《婚姻法》修正之后,上述1993年的最高院的意见关于结婚时间10年以上及经过8年或者4年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不再适用。也就是在说,在2001年4月28日之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无论结婚多少年,一般都不会自然的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2、军人复员费、自助择业费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计算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上述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中如何计算夫妻共同财产。计算公式为:夫妻共同财产=【复员费÷(70岁-入伍年龄)】×结婚期间。以本案为例:陈某20岁入伍,结婚10年,复员时获得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共20万元。那么年平均值=20万元÷(70岁-20岁)=0.4元/年。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10年×0.4万/年=4万元。那么离婚时王某能从20万元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中分得2万元,另18万元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

3、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霍银娣律师总结: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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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军人复员费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军人转业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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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转业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会获得一定的费用,那么这些费用是否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呢,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吗?

网友咨询:
我和我丈夫结婚已经八年了,现因感情不和想起诉离婚,他于去年10月份转业,获得了一笔转业费,请问这笔费用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军人转业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吗?

河北安唐律师事务所李筱春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因此,无论军官还是士官,其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转业一次性费用(有各种费用的,看看是否为一次性的补偿类费用),在婚姻存续期间的都是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只是其计算方法有专门规定。而且无论军人离婚时是否退役,该项共同财产在军人实际拿到手后,其配偶均有权要求分割。

李筱春律师解析:

目前,军人退役有两种形式:一是复员,二是转业,包括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两种情况。计划分配人员回到地方仍然具有干部身份,而自主择业人员在退役后不再具有干部身份。军人在复员或者转业时,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及军队最高统率机关依据相应的法规规章,会发给军人一定的复员费或者转业费等。

转业费是指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经批准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而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转业费包括转业安家补助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和转业回乡差旅费等。

确定复员费、转业费的归属,应当以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制基本原则为依据,从实际出发,既考虑到保护军人一方的切身利益,又考虑到军人配偶一方的利益,公平地协调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现行婚姻法规定,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复员费、转业费虽然没有为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为军人的个人财产,但其与军人身份密不可分的性质是有目共睹的,同时,由于军人的特殊职业,其配偶为家庭付出和牺牲往往比一般配偶要多,一概将复员费、转业费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军人的个人财产,都有失公平。 所以,将复转费区分成若干份,将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确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对于均衡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办案经验丰富,风格严谨、耐心,待人真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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