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律师:
我和前夫结婚5年,偶然得知他竟然外面有私生子了,我无法忍受,于是在去年仓促办理了协议离婚。经过一年调整,我现在平静多了,但还是觉得他对我伤害太大。请问,我还能再主张损害赔偿吗?
北京读者 卢女士
卢女士:
您好!您所说的赔偿是指“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下面为您解答。
● 是否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该规定比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多了一个兜底条款,就是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您的介绍,您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子,这应属于“重大过错”,您作为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 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比较《婚姻法》司法解释和《民法典》司法解释可以发现:(一)如果您在协议离婚时明确放弃了损害赔偿的请求,则无法再继续主张该请求;(二)如果协议离婚时没有放弃该请求,《婚姻法》司法解释要求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但《民法典》司法解释却删除了“一年”的时间限制,应该适用哪个规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我认为,在您陈述的案件中,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有利于树立优良家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关于损害赔偿需注意的其他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须以离婚为前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当是无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是无过错一方的配偶,而非其他人。如果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诉讼离婚中,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作出裁决。如果无过错方是被告,若被告同意离婚,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若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法院判决离婚后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此外,如果作为被告的无过错方在一审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依然可以提出,对此法院一般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无过错方可在离婚后另行起诉。若双方都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则二审法院可以在处理离婚诉讼时一并裁判。
(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尹红志)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不仅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还是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当事人有上述情形的即被视为有过错,即须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有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过错的,无过错方则不得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作出裁决。由于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已将与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并丧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则当事人的请求权因失去了存在基础而不能得到支持。
二、离婚损害赔偿什么时候提出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内另行起诉。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很多时候提出离婚损害赔偿都是在离婚的时候,但要是在离婚之后的一年内,发现对方之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法定过错情形的话,那么还是可以单独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不过,要是在婚内一方向法院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话,往往不会得到法院的受理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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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一起来听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的专家,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雷明光的解读。
本期嘉宾:雷明光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监制:张宁、廖慧
策划:孙满桃、陈畅、李方舟
制片、采访:陈畅、孙满桃
主持:张悦鑫
剪辑:张悦鑫、李宜蒙
拍摄:曾震宇、逯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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