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订婚女方索要财礼和项链、戒指,性格不合分手后却拒绝归。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陈某母女一个月内归还原告现金人民币12500元、项链一条和戒指一枚。
2007年国庆节,原告胡某经朋友介绍与被告陈某之女陈某某确立恋爱关系,按农村风俗在安徽省明光市举行订婚仪式,原告胡某通过中间人送给被告陈某某母亲陈某财礼款12500元,并于当天为陈某某购买项链一条和戒指一枚。双方因性格不合,已经分手。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借订婚索要的财物遭到拒绝,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订婚财物。
法院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某相识恋爱并按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被告索要原告给付财物。现双方分手不再相处,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相关财物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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