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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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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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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职务犯罪解读|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我国刑法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规定是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之下的,具体规定在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罪的主体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主体不能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伙诈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构成贪污罪或者诈骗的共同犯罪而不是本罪。


三、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这里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物。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定罪处罚。


四、本罪的追诉标准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结果犯,要求有损害后果——“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虽然被骗,但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则不构成本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静静)


常见职务犯罪解读 |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我国刑法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规定是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之下的,具体规定在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罪的主体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主体不能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伙诈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构成贪污罪或者诈骗的共同犯罪而不是本罪。


三、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这里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物。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定罪处罚。


四、本罪的追诉标准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结果犯,要求有损害后果——“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虽然被骗,但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则不构成本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啥?

我国刑法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规定是在第九章渎职罪中,具体规定在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一定的损害结果,但是他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后果。


三、本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而本罪的行为人却严重不负责任,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以,本罪危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四、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签订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履合同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中所规定的事项全部并适当地完成。


2.严重不负责任。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工作失误的本质区别。工作失误是指行为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但是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上存在弊端、工作方法不对等原因造成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而本罪则是因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履行职责义务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比如工作马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等原因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被诈骗。本罪的成立要以对方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前提,如果对于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行为人也因自己的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了国家利益重大损失,但由于对方行为不属诈骗,因而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关于“诈骗”解释,这里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4.致使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认定是否是重大损失,应根据刑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5.严重不负责任与造成重大损失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时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之间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五、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本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区别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静静)


来 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监 制:唐树仁


审 核:于小村


编 辑:兴 安 白函可


我国刑法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规定是在第九章渎职罪中,具体规定在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一定的损害结果,但是他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后果。


三、本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而本罪的行为人却严重不负责任,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以,本罪危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四、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签订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履合同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中所规定的事项全部并适当地完成。


2.严重不负责任。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工作失误的本质区别。工作失误是指行为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但是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上存在弊端、工作方法不对等原因造成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而本罪则是因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履行职责义务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比如工作马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等原因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被诈骗。本罪的成立要以对方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前提,如果对于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行为人也因自己的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了国家利益重大损失,但由于对方行为不属诈骗,因而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关于“诈骗”解释,这里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4.致使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认定是否是重大损失,应根据刑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5.严重不负责任与造成重大损失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时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之间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五、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本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区别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静静)


来 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监 制:唐树仁


审 核:于小村


编 辑:兴 安 白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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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7月2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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