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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离婚能得到赔偿吗知乎(女人离婚能得到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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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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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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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镇江一全职妈妈获200万元家务补偿


回家时一桌热腾腾的饭菜,出门时一身整洁舒适的衣服,以及为子女教育所付出的精力,照顾老人时的细心……这些家务付出,都为孩子的成长、家庭的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那么,家务劳动的价值该如何计算呢?


扬中市人民法院28日公布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该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全职太太最终获200万元经济补偿。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王某在生育子女后辞去工作,一直在家照顾子女起居上学,所有收入靠陈某每月支付固定生活费。


王某称陈某有外遇后,夫妻感情变淡,其多次苦心规劝,陈某没有任何改变,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王某认为,婚后陈某在外从事公司经营,王某作为全职太太在家抚育一双子女,辛勤操持家务,让陈某专心经营公司,导致自己多年来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居家多年已与社会脱节。如今,陈某事业有成,子女已长大成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给付经济补偿。


最终,经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一、原、被告均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已成年,婚生子由被告陈某抚养并随其共同生活,原告不需要承担婚生子抚养费。原告王某对婚生子享有探望权,具体探望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一套商品房(现原告居住)归原告所有;所购买商铺由原、被告各享有1间。原、被告离婚后,被告陈某自愿补偿原告200万元。


主审法官指出,其实家务补偿并非民法典新创,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夫妻财产分别制,但现实生活中大多夫妻采用夫妻财产共有制度,故该规定缺乏操作性,审判实务中碰到的少之又少,法律条文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未能真正得到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这意味着,不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制还是共有制,主要客观上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劳务,在离婚时都有权请求家务补偿,该条规定与婚姻法的规定相比,放宽了适用条件,更具有操作性,也更有利于树立公平公正的社会理念。近年来全职太太越来越多,此规定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论是赚钱养家、还是料理家务,同样值得尊重。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编辑: 徐睿翔


本文来自【交汇点新闻客户端】,仅代表


ID:jrtt


江苏镇江一全职妈妈离婚,获200万元家务劳动补偿

养儿育女、照顾老人 , 夫妻之间,责任是共同的,如果有一方在家务劳动上付出更多,另一方应该承认其劳动的价值所在。近日,江苏镇江扬中法院适用《民法典》规定,审结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该案全职太太最终获200万元经济补偿,有效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女方王某与被告陈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王某在生育子女后辞去工作,一直在家照顾子女起居上学,所有收入靠陈某每月支付固定生活费。


王某称陈某有外遇后,夫妻感情变淡,其多次苦心规劝,陈某没有任何改变,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王某认为,婚后陈某在外从事公司经营,王某作为“全职太太”在家抚育一双子女,辛勤操持家务,让陈某专心经营公司,导致自己多年来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居家多年已与社会脱节。如今,陈某事业有成,子女已长大成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给付经济补偿。


最终,经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被告均自愿离婚。婚生女已成年,婚生子由被告陈某抚养并随其共同生活,原告不需要承担婚生子抚养费。王某对婚生子享有探望权,具体探望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归王某所有;所购买商铺由原、被告各享有1间。原、被告离婚后,陈某自愿补偿王某200万元。


法官释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其实家务补偿并非民法典新创,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夫妻财产分别制,但现实生活中大多夫妻采用夫妻财产共有制度,故该规定缺乏操作性,审判实务中碰到的少之又少,法律条文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未能真正得到落实。本次民法典让 " 家务劳动补偿 " 以事实说话,不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制还是共有制,主要客观上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劳务,在离婚时都有权请求家务补偿,该条规定与婚姻法的规定相比,放宽了适用条件,更具有操作性,也更有利于树立公平公正的社会理念。近年来全职太太越来越多,此规定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论是赚钱养家、还是料理家务,同样值得尊重。法律对婚姻的保障也越来越完善,越来越人性化。


(现代快报)


女子“丧偶式”育儿身心俱疲起诉离婚!男方支付10万元补偿

南都记者注意到,“上海普陀法院”3月18日发布了一则和“丧偶式”育儿相关的案例。宋女士与丈夫王先生长期两地生活,“丧偶式”的育儿方式让其身心俱疲,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先生离婚。经法官调解后,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就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探望权进行了明确约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在此基础上,王先生自愿支付宋女士离婚经济补偿10万元。法院解释,《民法典》中俗称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本质上也可以说是对婚姻中妇女权益的保护。


因“丧偶式”育儿要求丈夫支付经济补偿


据悉,王先生和宋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状况,王先生决定辞职创业。由于公司主要业务在外省市,王先生与宋女士长期两地生活,王先生大概半年才回趟家看宋女士和儿子。宋女士为了更好地陪伴儿子,只能辞去高薪工作,全职在家照顾孩子、操持所有家务。随着儿子逐渐长大,王先生也没有改变一年只回来两次的习惯,“丧偶式”的育儿方式让宋女士身心俱疲。


与王先生协商未果后,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先生离婚,儿子由宋女士抚养,抚养费依法给付,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同时,宋女士认为自己长期以来独自带孩子、操持家务,要求王先生另行支付离婚经济补偿人民币20万元。


王先生在庭审中表示,创业以来确实对家庭关心较少,承认宋女士承担了所有家务劳动,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因为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早就陷入困境,不同意另行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


经法官释法明理并耐心调解后,王先生与宋女士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就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探望权进行了明确约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在此基础上,王先生自愿支付宋女士离婚经济补偿10万元。


法院解释,《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是俗称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由于我国家庭中“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依然普遍存在,所以家务劳务补偿制度本质上也可以说是对婚姻中妇女权益的保护。该制度在已经废止的《婚姻法》中已有规定,但适用前提是夫妻财产约定分别制,导致该制度的实际适用范围极其狭窄,不为大多数人所知。《民法典》删除了这个前提,为家务补偿制度的适用扫清了障碍,让家务劳动的价值得到了更多关注。


行使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有注意事项


法院指出,行使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还有提出请求的时间、提出请求的主体、补偿金额的确定等注意事项。


家务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离婚时提起,如果双方婚姻关系依然存续时一方提出,或者离婚时未主张离婚后再提出,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这也提醒大家自己的权利要懂得适时且及时主张。


为家务劳动付出明显较多义务的一方均可以提出该项请求,并不局限于全职主妇、全职主夫,也同样适用于双方都是打工人,下班后一方回家躺平,另一方为家务忙到焦头烂额的情况。


家务补偿金额不能直接按照家政工作的市场报酬折算。当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双方结婚时间长短、生育子女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多《民法典》规定了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分别为离婚经济补偿(家务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只要符合相关制度的适用条件,可以同时主张。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并行不悖,法律为婚姻弱势方保驾护航。劳动一方为家务劳动所花费的精力、所牺牲的自我发展空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补偿金额。


此外,不排除其他救济制度的适用。《民法典》规定了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分别为离婚经济补偿(家务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只要符合相关制度的适用条件,可以同时主张。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并行不悖,法律为婚姻弱势方保驾护航。


采写:南都记者 梁子珊


南都记者注意到,“上海普陀法院”3月18日发布了一则和“丧偶式”育儿相关的案例。宋女士与丈夫王先生长期两地生活,“丧偶式”的育儿方式让其身心俱疲,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先生离婚。经法官调解后,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就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探望权进行了明确约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在此基础上,王先生自愿支付宋女士离婚经济补偿10万元。法院解释,《民法典》中俗称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本质上也可以说是对婚姻中妇女权益的保护。


因“丧偶式”育儿要求丈夫支付经济补偿


据悉,王先生和宋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状况,王先生决定辞职创业。由于公司主要业务在外省市,王先生与宋女士长期两地生活,王先生大概半年才回趟家看宋女士和儿子。宋女士为了更好地陪伴儿子,只能辞去高薪工作,全职在家照顾孩子、操持所有家务。随着儿子逐渐长大,王先生也没有改变一年只回来两次的习惯,“丧偶式”的育儿方式让宋女士身心俱疲。


与王先生协商未果后,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先生离婚,儿子由宋女士抚养,抚养费依法给付,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同时,宋女士认为自己长期以来独自带孩子、操持家务,要求王先生另行支付离婚经济补偿人民币20万元。


王先生在庭审中表示,创业以来确实对家庭关心较少,承认宋女士承担了所有家务劳动,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因为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早就陷入困境,不同意另行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


经法官释法明理并耐心调解后,王先生与宋女士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就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探望权进行了明确约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在此基础上,王先生自愿支付宋女士离婚经济补偿10万元。


法院解释,《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是俗称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由于我国家庭中“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依然普遍存在,所以家务劳务补偿制度本质上也可以说是对婚姻中妇女权益的保护。该制度在已经废止的《婚姻法》中已有规定,但适用前提是夫妻财产约定分别制,导致该制度的实际适用范围极其狭窄,不为大多数人所知。《民法典》删除了这个前提,为家务补偿制度的适用扫清了障碍,让家务劳动的价值得到了更多关注。


行使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有注意事项


法院指出,行使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还有提出请求的时间、提出请求的主体、补偿金额的确定等注意事项。


家务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离婚时提起,如果双方婚姻关系依然存续时一方提出,或者离婚时未主张离婚后再提出,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这也提醒大家自己的权利要懂得适时且及时主张。


为家务劳动付出明显较多义务的一方均可以提出该项请求,并不局限于全职主妇、全职主夫,也同样适用于双方都是打工人,下班后一方回家躺平,另一方为家务忙到焦头烂额的情况。


家务补偿金额不能直接按照家政工作的市场报酬折算。当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双方结婚时间长短、生育子女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多《民法典》规定了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分别为离婚经济补偿(家务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只要符合相关制度的适用条件,可以同时主张。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并行不悖,法律为婚姻弱势方保驾护航。劳动一方为家务劳动所花费的精力、所牺牲的自我发展空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补偿金额。


此外,不排除其他救济制度的适用。《民法典》规定了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分别为离婚经济补偿(家务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只要符合相关制度的适用条件,可以同时主张。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并行不悖,法律为婚姻弱势方保驾护航。


采写:南都记者 梁子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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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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