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男方通常会送彩礼给女方,这是传统的婚嫁风俗延续至今。那么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呢?如何证明给付了彩礼呢?男方为了取悦女方所为的赠与、恋爱期间男方所为的赠与、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等都不能认定为彩礼。
一、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下定亲帖的同时,要送聘礼或彩礼。那么,哪些不能认定为彩礼呢?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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