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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8日,A镇人民政府对杜先生的养猪场组织了强制拆除,杜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A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杜先生向A镇人民政府提出国家赔偿申请,A镇人民政府未予答复。杜先生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A镇人民政府赔偿因其强制拆除杜先生养殖场导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52450元。
一审法院以杜先生的养猪场不属于合法建筑,对建筑材料进行赔偿,建筑材料及养殖场内养殖用品等财产损失赔偿却远低于市场价值,最后仅赔偿4万多元,杜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很多当事人房屋被强制拆除后,稀里糊涂的就提起诉讼,最后不仅未维权成功,还费时费力,房屋被强拆想要获得赔偿首先要确认强拆单位的行为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规定,因公共利益、国家建设需要,确需征收老百姓房屋、土地的,需要依法征收,并且需要给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不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采取断水、断电、强拆等逼迁行为强迫被征收人搬迁。
有以上行为,可以先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征收单位的行政行为违法。
确认违法后,根据法院的判决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申请国家赔偿时需要详细列出强拆造成的损失明细,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赔偿,那么申请国家赔偿需要注意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财产的损失,应当由被征收人举证证明其损失的财产,但像本案中,由于相关单位的违法强拆行为,导致杜先生的财产毁损灭失,杜先生无法举证证明财产的损失,就应当由强拆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就是说如果强拆单位认为当事人列明的损失明细不正确,需要提供证据进行反驳。
对于当事人的赔偿金额,需要符合正常的市场价值和行业惯例,对当事人进行合理、合法的赔偿,可以参照周围相同建筑物和设施进行合理赔偿。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充分救济保障被强拆人的安置权益以及对强拆人进行惩罚性赔偿,选择最有利于被强拆人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房屋被违法强拆后,被征收人需要在两年内申请赔偿,申请赔偿后,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没有作出赔偿决定,那么被征收人需要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倘若赔偿义务机关没有告知被征收人起诉期限,那么这个时间一般应当是从被征收人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最长一般不能超过一年。
律师建议:如果大家的建筑物被强拆,应当及时保存强拆的证据及列明被强拆建筑物的损失,面对赔偿义务机关的不合理赔偿,可以咨询律师,积极维权。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监察机关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 ,老百姓对它了解不多。
监察机关在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时,与司法机关强制措施不同,对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案件,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顾名词意就是暂时留在这里。但《监察法》规定的留置时间是三个月,最长可达半年之久 ,而留置的性质与之前“双规”差不多。不过,留置只是一种调查手段,不属于“刑诉法”意义上的强制措施。
大家知道,司法部门错误的强制措施,将会导致行政赔偿或者刑事赔偿,比如公、检、法、监狱的错拘、错逮、错判等。 有人认为,《监察法》第67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要给予国家赔偿,由此推出解除留置应在赔偿范围的结论,这属于对法条的误读。第67条的赔偿是指发生了刑讯逼供、错误扣押冻结财产等事项,不包括解除留置。
解除留置国家之所以不赔偿,是因为留置不构成对被调查人人身权的侵犯。留置的本质是要求被调查人留下来配合调查,而公职人员配合监察机关调查是一种义务,况且留置期间工资照发。 所以,留置既没有造成被调查人财产损失也没有限制其人身自由,当然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
导语:最近,美泰律师团队接到了苏女士的咨询:我家房子被强拆了,现在在法院打行政赔偿的官司,法院让我提供损失清单,什么是损失清单啊?是我写什么法院赔什么吗?
律师分析:
实际上,赔偿问题是强拆案件的核心问题之一,而赔偿清单是否被法院采纳,换句话说,老百姓的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是这个案件中最重要的争议焦点。
为了制作完整的损失清单,这就需要老百姓在强拆前和强拆后均有照片留存,以证明这些家具、器械甚至树木等是真实存在过的,因为政府的强拆行为予以损毁。在制作清单时,有金额的写清金额,无法确定金额的,可以申请法院进行金额的确定。
但是很多时候,强拆是不给人时间准备的,因此往往老百姓的手里证据不足,仅能凭借记忆进行编写清单,在法院举证时,也很难证明物品的真实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7)最高法行申26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予以释明:“行政机关未履行强拆过程的证据固定义务的,法院应酌情判决赔偿。
再退一步说,老百姓连证据清单都拿不出来的情况呢?因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制作证据清单,给老百姓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老百姓已就损失金额提供证据初步证明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证明标准,或者通过推定等方式,依法作出对行政机关不利的认定。在被诉行政行为确已给老百姓造成损失,但原行政机关双方又无法证明具体损失数额的情况下,法庭可以结合国家赔偿价值取向、举证目的、证明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并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依法对损失金额予以认定。”
最后,这个问题总结一下,也就是“证明责任问题”。即老百姓应当就室内物品情况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也相应规定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老百姓无法举证的,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老百姓提出的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或者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无法认定的巨额损失的赔偿请求,如果老百姓无需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则主张消极事实的行政机关将无从举证。故应要求老百姓就室内物品情况尽到合理说明义务,就室内物品的损失主张提供初步证据。
总结:
针对房屋的补偿,老百姓应当有初步的证明责任,即提供初步的损失清单及相应的证据,在我们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后,行政机关方应拿出他们没有损坏财务的证据和他们的补偿标准,最后,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分析,按合理的补偿标准对老百姓进行补偿。
导语:最近,美泰律师团队接到了苏女士的咨询:我家房子被强拆了,现在在法院打行政赔偿的官司,法院让我提供损失清单,什么是损失清单啊?是我写什么法院赔什么吗?
律师分析:
实际上,赔偿问题是强拆案件的核心问题之一,而赔偿清单是否被法院采纳,换句话说,老百姓的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是这个案件中最重要的争议焦点。
为了制作完整的损失清单,这就需要老百姓在强拆前和强拆后均有照片留存,以证明这些家具、器械甚至树木等是真实存在过的,因为政府的强拆行为予以损毁。在制作清单时,有金额的写清金额,无法确定金额的,可以申请法院进行金额的确定。
但是很多时候,强拆是不给人时间准备的,因此往往老百姓的手里证据不足,仅能凭借记忆进行编写清单,在法院举证时,也很难证明物品的真实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7)最高法行申26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予以释明:“行政机关未履行强拆过程的证据固定义务的,法院应酌情判决赔偿。
再退一步说,老百姓连证据清单都拿不出来的情况呢?因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制作证据清单,给老百姓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老百姓已就损失金额提供证据初步证明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证明标准,或者通过推定等方式,依法作出对行政机关不利的认定。在被诉行政行为确已给老百姓造成损失,但原行政机关双方又无法证明具体损失数额的情况下,法庭可以结合国家赔偿价值取向、举证目的、证明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并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依法对损失金额予以认定。”
最后,这个问题总结一下,也就是“证明责任问题”。即老百姓应当就室内物品情况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也相应规定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老百姓无法举证的,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老百姓提出的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或者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无法认定的巨额损失的赔偿请求,如果老百姓无需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则主张消极事实的行政机关将无从举证。故应要求老百姓就室内物品情况尽到合理说明义务,就室内物品的损失主张提供初步证据。
总结:
针对房屋的补偿,老百姓应当有初步的证明责任,即提供初步的损失清单及相应的证据,在我们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后,行政机关方应拿出他们没有损坏财务的证据和他们的补偿标准,最后,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分析,按合理的补偿标准对老百姓进行补偿。
什么叫做婚姻(什么叫做婚姻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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