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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顾名思义就是没有具体期限的徒刑,如果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后,会真的在牢中没有期限的坐吗?不会的。因为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各种措施,使得一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不会真正无期限的在监狱服刑。
我国刑法规定了五种主刑分别是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规定了三种附加刑分别是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并规定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对中国人犯罪的刑罚种类实际上是八种。法律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无期徒刑是相对于有期徒刑来定义的,法律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了特殊规定的死刑缓期执行变更为无期徒刑经过两年的考验期后可以变更为25年有期徒刑;以及一个人犯数罪数罪并罚的最高不超过25年的规定外,其他有期徒刑均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判处刑期。
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上判决时是确定永远在监狱中度过的,只是法律规定减刑的救济途径可以使无期徒刑有机会变更为有期徒刑。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法律规定了减刑制度,我们先看减刑条件与限度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第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第二、检举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第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第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第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第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对于符合上述六点的可以进入减刑程序,由执行部门申报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无期徒刑能坐多少年监狱呢?假设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真服从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创造减刑机会,通过多次减刑减为有期徒刑,法律规定无期徒刑通过减刑以后,在监狱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这是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限制减刑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以后在减为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最少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正所谓:“刑一而正百,杀一而慎万”,法律存在的意义,不仅限于处罚犯人,更重要的是震慑犯人,要做到判一个人的刑,可以让一百个人守法,杀一个人可以让一万个人慎行,法律就实现了其存在的意义。
在我国刑法中,大致可以分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三种量刑标准。其中死刑顾名思义就是剥夺犯人的生命,看似是最痛苦的刑罚,实际上被判无期徒刑往往比死刑还要难受。一辈子都要在监狱里生活,不能和亲人朋友团聚。
但无期徒刑并不代表终身监禁,在我国无期徒刑能够适用减刑和假释。可即便是进行了减刑和假释的犯人,也还要进行实际服刑,且服刑时间不得少于十三年。
2018年3月1日,河南省襄城县发生了一桩特殊的杀人案。当地村民邢某、苏某正坐着阮某的三轮车行驶在范湖乡某公路上。在果子园村附近时,与另外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车祸。车祸导致电动三轮车上的王某和王某冲受伤,且王某冲伤势严重。
一行人商议后决定骑电动三轮车将两人送往医院救治,于是阮某骑着电动三轮车,带上邢某、苏某和王某、王某冲。行驶到一半时,阮某担心会承担法律责任,于是和邢某、苏某商议后决定将王某、王某冲二人丢弃不管。
途中邢某以上厕所为由,让王某和王谋冲下车,随后阮某急忙驾车逃亡,邢某追赶上三轮车踏板一起逃走,将王某和王某冲两人丢弃在路边。有群众发现两人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两人这才被送到医院。
可惜王某冲重伤不治身亡,王某因伤势不重保住了一条性命。出院后王某将阮某三人告上法庭,认为他们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对此法院做出了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13年到无期徒刑。
法院认为,在意外发生后,作为当事人,阮某有义务和责任将伤者送到医院救治。但三人为了逃避责任,在路过多个卫生院和诊所时视而不见,最后还将受伤的两人丢弃在路边,导致王某冲动送医不及时,得不到救治而死亡。
阮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阮某作为主谋,法院对他从重处罚,一审判处阮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这个判决结果,阮某不服提出上诉。毕竟无期徒刑就意味着一辈子都要在监狱里度过,这对于一个正常人而言是难以接受的。那么阮某作为杀人犯,他还有机会获得减刑吗,如果获得了减刑,是否还要继续坐牢?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但并不意味着被判无期徒刑后,犯罪分子终身都要在监狱里度过。在罪犯认真接受改造、或有检举立功等特定情况下,我国刑法也允许被判无期的罪犯适用减刑、假释。
在这起案例中,阮某就获得了减刑,只不过他既没有认真接受改造,也没有检举立功。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我国法院庭审有一个流程,一审并不是重点,一审之后原告和被告有不满之处,可以提出上诉进行二审。阮某既然不服从判决,自然会提出上诉。在二审中,阮某的律师表示,阮某在事后对王某冲和王某进行的经济赔偿,因此取得了两人家属的谅解。
在取得谅解后,还判处阮某无期徒刑,明显量刑过重。因此阮某及其律师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要求进行二审重判。法院二审后采纳了阮某的意见,改判其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严格意义上来说,阮某所获得的的减刑,并不能算作在无期徒刑的基础上减刑。一般情况下,只有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执行判决后,罪犯认真改造或检举立功才能获得减刑。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但减刑之后并不意味着犯人可以直接释放,同样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除了减刑之外还有假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但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综上所述,无期徒刑并不意味着一辈子都要待在监狱里,还是有可能重获自由的。前提是要在监狱里表现良好,有立功或检举等特殊情况。而且就算获得了减刑,至少也要服13年的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三年有期徒刑。
网友咨询:
我有一个亲戚被判了无期徒刑,家里人都很关心他有机会减刑吗?
北京腾凯律师事务所马志良律师解答:
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减刑只适用于: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2、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
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刑之后,至少要服刑13年。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的裁定之前,罪犯应当在监狱中积极表现,争取机会。
马志良律师普法:
《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马志良律师总结:
减刑的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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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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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2、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
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刑之后,至少要服刑13年。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的裁定之前,罪犯应当在监狱中积极表现,争取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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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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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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