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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种类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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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06 19:5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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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宁律师

  上海国际化都市脚步的加快,使得上海涉外婚姻件数逐年增长。据上海市民政局统计,现在上海平均每天都有十余对跨洋男女联姻,与此同时,涉外离婚,也有较快增的长的趋势。去年全年代理的一百余起案件中,涉外案件三十五起,占据了所有案件的三成多,当事人涉及日本、美国、德国、荷兰、新加坡、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港澳台等十余个国家和地区。涉外案件由于当事人来自不同国家,会遇到法律适用以及冲突规范的问题,加之牵涉到公证、认证,以及申请跨国承认判决的问题,再加之语言可能存在障碍,因此,较一般国内离婚案件相对复杂,这里,我们把常见的涉外离婚案件的种类以及处理的方式做一下比较和探讨,供网友和同仁商榷。

  一、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国内登记结婚,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的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解决方式:

  (一) 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 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一般我驻外使、领馆有相关格式文本,若无,可来函向我们索取http://www.wangpailihun.com)写好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认证费用各国使领馆不一,但费用相对不高,如,驻日领事馆费用约为三千日元左右,我驻美纽约领事馆约二十美元左右。

  2、 与此同时,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好在诉状上写明已基本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事实,以求得法院及早开庭,迅速、快捷地解决。

  3、 法院择日开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判决书),一般当日生效,一周后可领取生效法律文书。

  (二) 双方不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 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结婚证、原告身份证、被告国外的住址(护照),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2、 法院审查立案后,一般会询问原告是否能与被告达成协议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无音信,法院会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故可能会产生两种情况:

  其一: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作出答辩,法院择日开庭,裁决是否判离;

  其二:将传票送出三个月,被告方仍杳无消息,一般法院会再公告七个月,之后,缺席判决。 应当指出的是,如果缺席判决,法院一般仅就人身关系作出裁决,而对于财产部分,法院一般不予处理。

  二、 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处理。

  (一) 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能回国,双方到当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国外一方不能回国,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步骤同上。

  (二) 双方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处理。

  1、 国内一方将结婚证、公证书、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材料(护照、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递交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法院经审查立案后,送达应诉通知,择日开庭,步骤同上。在签收法院的判决书时,代理人应当注意一点,仔细核对国外一方的姓名,法院的文书中的拼写是否有错误。代理人曾经代理一起德国离婚案件,国外一方名子比如叫MARK,法院书记员误打成MARRK,代理人当事没有加以注意,致使后来再收回双方判决书修改,十分麻烦。

  三、 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国外登记结婚,离婚的处理。

  1、首先,须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到我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在国内立案。如果双方均在中国,或虽然国外方在所在国,但不予配合,解决此案的难点之一,在于公证、认证的进行。比如,委托国外律师办理相关公证、认证事宜,费用较高,特别是英美、加国律师,按小时按美元收费,仅办理公、认证一项的收费,就可能大大高于国内律师办理此案的费用。比如,我们曾联系美国一家律师事务所办理公证手续,对方开价就是二千美金,解释说是按四小工作时计算的。而有些国家的律师,比如爱尔兰,收费较低,只有几十欧,甚至比一个EMS还便宜,并且速度很快。

  2、 对于来自香港、台湾、澳门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以香港为例,该结婚注册证书,要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查证,后出具蜡封的公证文书,再加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的转递章后,才可有效地在中国法院使用。我们与香港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司法部指定的公证人保持合作关系,因此相关费用较低,全部费用(包括香港方面的查询费用、敲转递章费用)加在一起不到三千港币。

  3、 将结婚注册证书公证、认证后,再连同其他诉讼材料递交法院,引起立案程序。如果双方离婚合意,一般可在一个月内审结;若一方不同意,或一方杳无音信,诉讼期间最长可长达一年半左右。

  四、 双方为外国公民,结婚注册地在国外,现一方在国内有住所的离婚处理方式。

  随着驻沪外籍人士的增多,双方为外国人,在上海离婚的也屡见不鲜。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上海各法院处理的数量开始慢慢增加。由于各区法院立案庭办案人员的认识不同,立此类案件时,可能会遇有一些问题,甚至在不同的法院,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法院一般的做法是,对于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一般受理,并作出调解书。但是,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各法院认识不同。

  总之,一个专业的婚姻律师处理离婚案件,应考虑:

  1、 围绕委托人的权益出发,选择管辖法院。是选择国内起诉,还是国外法院起诉。这要求对各国法律有一定程度精确地掌握。

  2、 作好公、认证手续。最好在国外有合作伙伴,以节省委托人办理案件的时间和金钱。

  3、 有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适应办案的需要。由于涉外案件当事人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度,这就要求有一个外语人才加盟的的婚姻律师团队。

  4、 要了解各国的生活习惯以及思维方式。由于当事人来自国度不同,在谈判时,需要注意当事人所处国家的风俗习惯以及思维定式。当然,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成熟的业务处理,要靠长期的实践积累和总结,在此,我们奉献以上经验,供广大网友参考,一同促进我国涉外婚姻案件代理和审判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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