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关于颁布《法释〔2018〕19号》的公告
来自广州的一位网友咨询戴律师,他因为信用卡问题被连续三次起诉,两次“信用卡纠纷”(属民事诉讼),一次因“恶意透支构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拘役6个月。现阶段信用卡又逾期无法偿还,如果被起诉了,会面临何种后果。
戴律师在进一步了解他的情况后发现,这次逾期的信用卡为交通银行白金卡,透支额度为2.5万元。现阶段欠款本金2.8万元(超过额度的本金为分期手续费以本金入账),利息及违约金6500元左右。
戴律师告知这位朋友,暂时不涉刑,基本可以将心放到肚子里面,努力赚钱,争取早日上岸。但如果这次涉刑,那么下次再犯,就不具备被谅解的资格了。
这位朋友的信用卡逾期情况,涉及到两个司法解释的法律条款。根据201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中规定:
其一,本金未超5万元,不涉刑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其二,因信用卡诈骗受到处罚未达到两次,仍可获得谅解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因此,在药店店主王某信用卡诈骗案(2018)中,王某已经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一次,但是在缓刑期间二次犯信用卡诈骗罪。即使王某重犯,但后罪也取得免于刑事处罚谅解。只不过因为其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所以被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后获刑。
本篇判例特别具有代表性,请各位认真阅读。
药品经营受到多部门监管,看似利润高,风险很大
王某,男,汉族,1983年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大专文化,夫妻二人经营药店,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王某从毕业后就开始摸索经营“某春堂”连锁药店,自创品牌。因为药店开设在当地房价较高的新区的小区,业主有钱,单均金额大,即使客流量比老区的要少,但是利润也能支撑门店的经营。
药店生意看似刚需,毛利较高,但实质上有很多隐形成本在里面。药店要配备专业的执业药师,拉高了员工成本;药品需要按照有效期来销售,临近过期的必须要报废,因此拉高了采购成本;因为处方药、非处方药和特种药等都需要专业条件储存,因此一般药店的门店都不能太小;综上各种原因,经营药店一般前几年都要亏钱,慢慢的才能赚。
因为经营药店没有经验,王某药店有大量药品滞销,临近有效期后,按照药监局的要求成批的报废,开业时投资的几十万药品亏损过半。之后需要补货的时候,发现周转资金出现短缺,经营陷入困难。
王某想到自己名下有一张2012年办理的交通银行发行的东方航空联名白金卡,授信额度10万元。为了解决燃眉之急,在药店的POS机上一次性套现,补充药店药品的空缺。
大范围的城市道路改建,对两旁的商家影响巨大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药店门前的路规划整改拓宽,工期大概是11个月。王某预估在修路期间基本不会有生意,继续开店会持续亏损。与妻子协商后,决定关店歇业。
因为药品不可以在非规定场所销售,因此王某闭店后,药品没办法处理。因此,王某个人的资金出现了周转问题。套现了的信用卡也没办法偿还。
交通银行多次通过电话催收,王某起初都认真接听,后干脆直接挂断。后安排人员上门,但是发现王某登记的地址(即药店地址)已经失效,无法与王某在线下取得联系。超过三个月后,王某仍没有任何还款的意愿,交通银行也无法再次与王某取得联系。
因此,交通银行淮南分行向当地机关出具王某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签名的信用卡章程、催收记录、历史账单等资料后报案。公安机关认为王某已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准予立案。因此,将王某资料上传网上追逃系统,全网通缉。
之后,王某在本市田家庵区舜耕小街附近被抓获。后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王某妻子及父母在王某被拘留期间,多方筹集资金,分两次归还王某信用卡本金10万元。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王某已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因此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在当地开庭。
王某供述:
因为修路导致我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所以我信用卡的欠款没办法按期归还。我被捕后家人已经替我偿还了10万元,已经将本金清偿完毕。而在开庭审理之前又还款2万元,将利息和违约金也清偿完毕。请法院视实际情况予以轻判。
张某明为交通银行淮南分行的贷后管理人员,出庭质证:
我对王某共进行过90多次催收,均未能收回欠款。后与同事上门催收,但是发现王某的门店已经停业,而且里面的药品已经清空。王某在申领记录上只填写了这个地址,因此我再也无从寻找。
检察机关检察员袁某庆指控并提出新的侦查证据:
法院一审判决观点: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前罪与后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款五万元被告人王某之前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后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王某属于再犯、重犯,请法院量刑时考虑此情况。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本金99230.16元,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王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人已代为归还欠款本息120000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王某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5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王某宣告缓刑三年部分;
二、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前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王某上诉提出:
王某辩护人辩护提出:
有关王某信用卡欠款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某从交通银行淮南分行申领了一张银联东方航空白金信用卡,激活后开始透支消费,透支本金99230.16元。经发卡银行多方面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然不能归还透支款项。王某归案后,共计归还发卡银行12万元。
有关王某辩护人提出应由八公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的上诉理由
针对王某提出的本案应由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的上诉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即可了解。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此案犯罪地因在淮南市田家庵区,王某缓刑考验地点也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法院认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有关王某是否属于自首
根据淮南市田家庵区司法局朝阳司法所和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警大队均有记录。
王某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警大队在朝阳司法所的配合下,将到朝阳司法所办理其他事宜的王某抓获归案。故王某并非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有关王某已经清偿本息,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针对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某归还了银行的全部本息,真诚悔过,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对王某继续宣告缓刑的意见,二审法院查明发现,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原判决宣告之前还漏有本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本罪作出判决后,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结合王某前罪所判刑罚,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其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因此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99230.16元,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属于恶意透支,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
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透支数额,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在二审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应当对王某的量刑依法予以变更,故一审判决量刑不当,法院依法予以改判。王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能够成立,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8)皖0*03刑初4**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撤销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201*)皖04**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王某宣告缓刑三年部分”;
二、撤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8)皖0*03刑初4**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前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与前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信用卡诈骗罪还钱是必须的,对于实施信用卡诈骗并且拒绝还款的,将会加重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俗话说得好:“药不能乱吃,话不能乱说。”一名女子两次向警方报警:前男友盗刷了自己的信用卡,警方未予立案,一计不成又心生一计,报警称前男友诈骗自己的钱财,警方调查发现又不属实。原来,这名女子为报复前男友,才故意捏造前男友盗刷、诈骗。近日,这名女子因构成诬告陷害罪被黔江区法院判刑。
为何诬告?
2016年2月,邓女士与被害人阮某开始谈恋爱,因阮某没有工作也无其他收入
2017年3月,邓女士与阮某分手,此后邓女士不断接到银行和网络贷款公司的催款电话,还款压力日渐增大。邓女士多次向阮某提出共同还款的要求,阮某均称没有钱。邓女士得知阮某分手后很快又找了一个女朋友后,便对阮某的恨意日渐增加。
如何诬告?
为了报复阮某,邓女士便产生了报假警来诬告陷害阮某的想法,意图使阮某受到刑事处罚。2017年9月,邓女士拨打110报警称其信用卡被阮某盗刷了7万余元,经警方调查,认为系经济纠纷未予立案。邓女士见未达到陷害阮某的目的,遂又向警方报案,邓女士故意捏造事实,向民警称阮某诈骗自己钱财的虚假陈述,2017年9月,警方对“邓女士信用卡被诈骗案”进行立案侦查。2017年12月底,警方经侦查,阮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属实,将该案予以撤销。
自食其果
今年1月,被告人邓女士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捏造事实,诬告陷害阮某的犯罪事实。最后阮某对邓女士的诬告行为表示谅解。
黔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女士的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黔江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女士犯诬告陷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邓女士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这些情节,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邓女士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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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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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诬告?
2016年2月,邓女士与被害人阮某开始谈恋爱,因阮某没有工作也无其他收入
2017年3月,邓女士与阮某分手,此后邓女士不断接到银行和网络贷款公司的催款电话,还款压力日渐增大。邓女士多次向阮某提出共同还款的要求,阮某均称没有钱。邓女士得知阮某分手后很快又找了一个女朋友后,便对阮某的恨意日渐增加。
如何诬告?
为了报复阮某,邓女士便产生了报假警来诬告陷害阮某的想法,意图使阮某受到刑事处罚。2017年9月,邓女士拨打110报警称其信用卡被阮某盗刷了7万余元,经警方调查,认为系经济纠纷未予立案。邓女士见未达到陷害阮某的目的,遂又向警方报案,邓女士故意捏造事实,向民警称阮某诈骗自己钱财的虚假陈述,2017年9月,警方对“邓女士信用卡被诈骗案”进行立案侦查。2017年12月底,警方经侦查,阮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属实,将该案予以撤销。
自食其果
今年1月,被告人邓女士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捏造事实,诬告陷害阮某的犯罪事实。最后阮某对邓女士的诬告行为表示谅解。
黔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女士的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黔江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女士犯诬告陷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邓女士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这些情节,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邓女士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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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 唐中明
离婚妻子拒不拿出结婚证,我怎样才能立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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