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跟刘某于2010年协议离婚,两人育有一女,跟随刘某生活。2012年,刘某得知在同我离婚时,我曾私自变卖了一些夫妻共有财物,使得她的财产受损。但知道这一情形后,刘某并没有采取相关救济措施。2015年后,由于我事情较多,疏忽了对女儿的照顾,刘某很是生气,这时刘某想起来在离婚时我的行为,于是向法院提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请问,刘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律师答疑
您好,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是有时效限制的,您可以提出已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尽管我国法律制定了相应条款,允许婚姻当事人的一方就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但是适用《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也规定了诉讼时效,即自发现之次日起2年之内。本案中,刘芳自2012年知道您在离婚时私自变卖夫妻共有财产这一情形后,直到2015年才采取相关救济措施,已经超出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所以,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再次分割不是任何时间提起都可以被支持的,这也说明维权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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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若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后,离婚协议则已生效,应按离婚协议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履行,但在法定情形下也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签订离婚协议时对方有欺诈或胁迫的(需要有证据证明)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约定或财产分割协议。
2、离婚协议未对财产分割或遗漏财产的,离婚后可以尚有夫妻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
3、离婚协议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时有对财产分割的其他约定。
4、离婚后发现对方离婚前故意隐匿、变卖、转移、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此种情况对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且不分或少分指的是该部分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
若有以上情形可以向法院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遗漏财产分割及第4种情形须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
若诉讼离婚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遗漏财产的,以及存在上述第4种情形,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3月7日,帮办频道以《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为题,报道了高新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双方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报道发出后,网友陈先生打来电话说,他的家庭也遇到了这样的情况,想知道如果离婚想申请《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申报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想离婚不知“家底”
陈先生说,他今年43岁,2008年,和妻子小丽(化名)结婚后,工资卡就交到了小丽手里。
多年来,小丽一直掌管家中的财政大权,陈先生每个月只拿一些零花钱,对家里的钱从来不闻不问。
一年前,陈先生和小丽因为家庭琐事产生一些分歧,最后小丽提出离婚,并告诉陈先生,家里有20多万元的存款,可以共同分配。
听说家里只有20多万元,陈先生有些不解,两人都有正式工作,每个月工资不低,这么多年也没有大的开销,应该攒下不少钱,小丽说的存款明显与实际不符。
“后来在家人的劝说下,我们和好了,可最近我们又发生了很多矛盾,婚姻即将走到尽头,对于家里到底有多少钱,我是真的不知道,所以现在很被动。”陈先生说。
财产申报范围
针对陈先生的几点疑问,记者采访了高新区人民法院付建国法官。
疑问一:哪些财产需要申报?
法官:离婚案件中需要法院处理财产及债权债务,财产既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也包括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疑问二:分别提供什么信息?
法官:房产:当事人应提供包括地址、登记权利人、居住人、房屋首付款出资构成、贷款总额、剩余贷款数额、现价值等信息。
车辆:当事人应当提供包括车牌车型、登记权利人、车辆实际控制人、首付款出资构成、贷款总额、剩余贷款数额、现价值等信息。
现金:当事人应提供包括数额、保管人等信息。
存款:当事人应提供包括开户银行、户名、账号、余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理财产品:当事人应提供包括名称、金额等信息。
股票、基金:当事人应提供包括证券账户、户名、资产总额等信息。
保险:当事人应提供包括保险名称、投保金额、投保人、受益人、现金价值等信息。
疑问三:申报期限是多久?
法官: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在收到本申报令之日起至举证期限届满前申报,经人民法院同意,申报期限可以予以延长。
疑问四: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法官:如未如实申报,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如未如实申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终结后,如一方发现另一方在本案中未申报的财产,且另一方存在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该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申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或未申报,将视为未如实申报。
3月7日,帮办频道以《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为题,报道了高新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双方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报道发出后,网友陈先生打来电话说,他的家庭也遇到了这样的情况,想知道如果离婚想申请《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申报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想离婚不知“家底”
陈先生说,他今年43岁,2008年,和妻子小丽(化名)结婚后,工资卡就交到了小丽手里。
多年来,小丽一直掌管家中的财政大权,陈先生每个月只拿一些零花钱,对家里的钱从来不闻不问。
一年前,陈先生和小丽因为家庭琐事产生一些分歧,最后小丽提出离婚,并告诉陈先生,家里有20多万元的存款,可以共同分配。
听说家里只有20多万元,陈先生有些不解,两人都有正式工作,每个月工资不低,这么多年也没有大的开销,应该攒下不少钱,小丽说的存款明显与实际不符。
“后来在家人的劝说下,我们和好了,可最近我们又发生了很多矛盾,婚姻即将走到尽头,对于家里到底有多少钱,我是真的不知道,所以现在很被动。”陈先生说。
财产申报范围
针对陈先生的几点疑问,记者采访了高新区人民法院付建国法官。
疑问一:哪些财产需要申报?
法官:离婚案件中需要法院处理财产及债权债务,财产既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也包括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疑问二:分别提供什么信息?
法官:房产:当事人应提供包括地址、登记权利人、居住人、房屋首付款出资构成、贷款总额、剩余贷款数额、现价值等信息。
车辆:当事人应当提供包括车牌车型、登记权利人、车辆实际控制人、首付款出资构成、贷款总额、剩余贷款数额、现价值等信息。
现金:当事人应提供包括数额、保管人等信息。
存款:当事人应提供包括开户银行、户名、账号、余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理财产品:当事人应提供包括名称、金额等信息。
股票、基金:当事人应提供包括证券账户、户名、资产总额等信息。
保险:当事人应提供包括保险名称、投保金额、投保人、受益人、现金价值等信息。
疑问三:申报期限是多久?
法官: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在收到本申报令之日起至举证期限届满前申报,经人民法院同意,申报期限可以予以延长。
疑问四: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法官:如未如实申报,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如未如实申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终结后,如一方发现另一方在本案中未申报的财产,且另一方存在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该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申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或未申报,将视为未如实申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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