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自西周王朝创立“六礼”的婚娶制度至今已有3000余年的历史。然至今日,民间的婚约依然大量普遍的存在,而我国婚姻法却对此未做规定。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但是,婚约解除后大量财产纠纷的出现严重冲击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利,在实务中法院陷入了两难境地。因此,将婚约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首先是依法治国和严格保障当事人婚姻自由的要求。
一、婚约概述
婚约(Marriage contract),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1]婚约的成立即订婚。婚约制度渊源于古代社会的买卖婚姻,当男方向女方支付了一定的金钱或实物以后,女方便负有在一定期间内与男方结婚的义务,婚约问题由此而生。
婚约在历史上大致经历了早期型婚约与晚期型婚约两个发展阶段。 [2]在古代社会的早期型婚约中,订婚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被赋予强大的法律效力,无故毁约将受到法律制裁。在我国古代礼制中,“六礼”中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征都与婚约有关。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中也有“倘自由民娶妻而未订立契约,则此妇非其妻”的规定。
晚期型婚约指近、现代社会的婚约,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和“自由”、“民主”、“平等”的思想渗透到婚姻家庭领域,婚约的订立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而成为一种习惯程序,婚约的效力也大大减弱,毁约也不再承担法律责任。如《墨西哥民法典》第142条规定,“不能对婚约中不遵守约定的行为规定任何处罚措施。” [3]
二、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约的态度及评析
(一)从我国现代婚姻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立法对婚约采取了以下的态度:
1.法律对婚约“既不禁止,也不提倡”,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男女双方在结婚前是否订婚,完全由男女双方自愿决定。男女双方没有婚约,可以依法直接结婚。男女双方订有婚约,也无必须结婚的义务,任何一方可以随时向对方提出解除婚约。
2.婚约订立者应达到一定的年龄。 [4]虽然订婚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订立婚约之目的是为了将来结婚,所以婚约的订立者必须具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认识到婚约的法律意义,并自愿做出是否订立婚约的决定。
(二)对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婚约态度的评析
1.对于这种民间常见的婚约,我国法律则采取了一种“既不禁止,也不加以保护”的回避态度,将使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立法出现空白。实事求是一直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法律时始终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所以,“进行婚姻家庭立法,必须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尊重社会现实和中国国情,把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客观规律正确反映在法律规范之中,这是立法导向的现实性定位。” [5]婚约反映了我国婚姻传统中的民族性、地域性及历史延续性。作为一个立法者,不能对婚约这一客观存在的事实采取熟视无睹的态度。否则,现实与法律的脱节必将滋生更多的社会矛盾。
2.立法上的空白必将导致审判活动中认识上的偏差及适用法律的随意性。由于受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婚约现象仍然客观存在,婚约的订立必将产生新的社会关系,任何一种社会关系都难免会产生一些纠纷。就婚约而言,在婚约的订立过程中,男女双方往往会有一些财物的交往。一旦婚约解除,由此引起的财物纠纷便随之产生。由于现行婚姻法对此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一旦这些纠纷被诉至司法程序,法院审理这些纠纷案件便会处于非常困惑的境地。法官只好根据自己的认识牵强附会地适用相似的法律,所以,同样的案件,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往往会做出不同裁判。这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更有损法律的威严。
三、正确处理婚约解除后财物纠纷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协调人们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化解矛盾,建立和谐的社会。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男女双方在婚约期间相互给予的财物,小到为增进相互的感情而赠送的一束鲜花、一件衣物,大到家电、房子,都被大多数人看作是很自然的事情。一旦婚约解除,这些财物极有可能成为引发纠纷的导火索。虽然恋爱关系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但是,对于因解除婚约(退婚)引发的财物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因是,解除婚约所引起的财物纠纷,其争执的标的是财产关系,属于受理范围。同时,这类纠纷若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往往可能引起逼婚、抢婚、自杀、凶杀等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6所以,正确、及时处理婚约解除后的财产纠纷,便显得非常的重要。
(二)有利于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正如上面所述,男女双方在婚约订立时或订立后,互换信物、支付聘礼都成为名正言顺的事情。然而,一些人受利益的驱使,往往借婚约索取财物,并把获取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这种行为通常是女方或女方的父母向男方索要财物,男方向女方索要财物的较少。这不但违背了给付财物一方的真实意愿,而且使纯洁的爱情大打折扣,变得非常庸俗。“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家庭关系的和谐,让经济因素主宰家庭的命运,而且腐蚀了人们的思想;败坏了社会的风气,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7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人因无法只法支付高额的“聘礼”,不惜铤而走险,走向犯罪的深渊。只有正确处理婚约解除后的财物纠纷,进而对人们起到一种教育启发的作用,才能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三)填补相应的法律空白,完善社会主义婚姻立法。
婚姻法在规定婚姻自由的同时,立法者为了更明确婚姻自由的操作,也为了保障婚姻自由的实现,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宣言性的禁止性条款,却没有相应的责任性条款。实务中各地的对此认定各不相同,严重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因此,完善相应婚约解除后的财产纠纷处理制度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空白的填补,使得婚姻自由原则真正在实践中得到实现,保障每个人的婚姻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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