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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 证据(重婚证明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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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7 23: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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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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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又办理了结婚登记,或者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而同居是指不以夫妻名义长期的稳定的共同生活。仅仅是偶尔出轨、婚外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重婚或同居,偶尔出轨意外生育子女一般也不构成重婚或同居。所以要证明重婚或同居行为,证据要形成证据链并要达到确实充分的地步。现实中,证明一方重婚、同居是比较困难的,一般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1、如果一方另行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民政局的结婚登记资料,


  2、没有结婚登记,举办过结婚仪式的,可以向村委会、居委会、左邻右舍、同事朋友调查了解情况,并请他们出具证明;


  3、双方对外以夫妻相称的证据,如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


  4、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戚、朋友、邻居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或共同生活。


  5、双方在外共同租房的,可以向房东、物业管理处了解情况,并取得他们的证明;


  6、以上证据可以再结合一方的悔过书、保证书、录音、双方往来的聊天记录,报警记录等进行综合举证。


【法律明白人】已婚者与人同居,或生下孩子如何认定重婚罪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2021年6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同居”是指不以夫妻之名,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界限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共同生活。有的学者提出,同居应当限定有“共同居所”。但大多数人认为,共同居所是一个证据,可以有力地证明双方的同居关系,但是不能要求一定要有共同居所。共同居住既可能是有两人单有的共同居所,也可能是在一方家里。


《民法典》明令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法典》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客观方面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登记重婚,又称为法律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另一方面是事实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女结婚以后,其夫妻关系没有依法解除。如果夫妻关系已经依法解除,或者因其配偶死亡而夫妻关系自然消失的,则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重婚罪的主体,一是本人有配偶,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本人虽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有配偶的双方在明知的情况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均构成重婚罪。如果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没有配偶的人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有配偶的一方构成重婚罪,受欺骗的一方不构成重婚罪。如果无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也构成重婚罪。



初审 | 雷 蕾


复审 | 王宏志


终审 | 唐国强



已婚者与人同居,或生下孩子如何认定重婚罪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2021年6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同居”是指不以夫妻之名,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界限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共同生活。有的学者提出,同居应当限定有“共同居所”。但大多数人认为,共同居所是一个证据,可以有力地证明双方的同居关系,但是不能要求一定要有共同居所。共同居住既可能是有两人单有的共同居所,也可能是在一方家里。


《民法典》明令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法典》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客观方面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登记重婚,又称为法律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另一方面是事实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女结婚以后,其夫妻关系没有依法解除。如果夫妻关系已经依法解除,或者因其配偶死亡而夫妻关系自然消失的,则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重婚罪的主体,一是本人有配偶,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本人虽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有配偶的双方在明知的情况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均构成重婚罪。如果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没有配偶的人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有配偶的一方构成重婚罪,受欺骗的一方不构成重婚罪。如果无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也构成重婚罪。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2021年6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同居”是指不以夫妻之名,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界限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共同生活。有的学者提出,同居应当限定有“共同居所”。但大多数人认为,共同居所是一个证据,可以有力地证明双方的同居关系,但是不能要求一定要有共同居所。共同居住既可能是有两人单有的共同居所,也可能是在一方家里。


《民法典》明令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法典》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客观方面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登记重婚,又称为法律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另一方面是事实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女结婚以后,其夫妻关系没有依法解除。如果夫妻关系已经依法解除,或者因其配偶死亡而夫妻关系自然消失的,则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重婚罪的主体,一是本人有配偶,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本人虽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有配偶的双方在明知的情况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均构成重婚罪。如果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没有配偶的人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有配偶的一方构成重婚罪,受欺骗的一方不构成重婚罪。如果无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也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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