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那么具体如何确定可分一下几种情况:
1、有固定收入的
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
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
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
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东友律师事务所
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原、被告双方在给付子女抚养费用上产生分歧,最终如何解决的,跟辉小法一起看看吧。
案情回顾
2012年初,原、被告在外打工相识相恋,2014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育有一女孩,婚后,原、被告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夫妻感情逐渐疏远,为躲避不幸的婚后生活,2020年4月原告去北京打工,现已分居快3年之久,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
收到原告诉讼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并多次与原、被告交流,了解案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婚生女的抚养费问题双方未能达成统一意见,承办法官决定开庭审理,解决双方矛盾。
开庭当日,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2014年6月,原、被告在江苏省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且均同意离婚,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被告同意婚生女由其抚养,对于抚养费,原、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原告无固定收入,依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因此酌情确定原告给付婚生女抚养费每月800.00元,从2023年3月起开始给付。
法官心语
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近日,郓城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履行抚养义务引发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服从判决,现该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张某某于2007年12月在郓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女儿小甲,2015年生育儿子小乙。2020年8月,王某某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要求与张某某离婚,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不准其双方离婚。此后,王某某与张某某一直分居生活,其二人分居生活期间,小甲、小乙一直随张某某共同生活,日常生活费用均由张某某一人承担。王某某在此期间仅回家看望了两次孩子,但未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2022年8月,小甲、小乙以王某某未履行抚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43,971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本案中,王某某与张某某于2020年8月份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此后,小甲、小乙一直随张某某共同生活,日常生活费用均由张某某一人承担,王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在此期间对小甲、小乙履行了抚养义务,因此,王某某应当承担支付小甲、小乙抚养费的义务。同时,根据小甲、小乙的实际需要、王某某的承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判决王某某支付小甲、小乙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17,983.83元。对小甲、小乙要求王某某支付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的诉请,鉴于张某某与王某某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后双方婚姻状况及对小甲、小乙的抚养情况均不确定,故对小甲、小乙的该部分诉请,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抚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是指父母抚育子女成长,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物质条件的义务。抚养义务是父母双方的义务,一方是否和子女共同生活、父母之间是否离婚等,均不应影响该法定义务的承担。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某虽然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由于家庭矛盾,双方分居生活,张某某在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也不支付抚养费用,不但违背了作为父母的基本社会责任,同时也违反了《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父母所负有的抚养义务。因此,法院对于对小甲、小乙要求张某某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抚养费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近日,郓城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履行抚养义务引发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服从判决,现该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张某某于2007年12月在郓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女儿小甲,2015年生育儿子小乙。2020年8月,王某某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要求与张某某离婚,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不准其双方离婚。此后,王某某与张某某一直分居生活,其二人分居生活期间,小甲、小乙一直随张某某共同生活,日常生活费用均由张某某一人承担。王某某在此期间仅回家看望了两次孩子,但未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2022年8月,小甲、小乙以王某某未履行抚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43,971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本案中,王某某与张某某于2020年8月份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此后,小甲、小乙一直随张某某共同生活,日常生活费用均由张某某一人承担,王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在此期间对小甲、小乙履行了抚养义务,因此,王某某应当承担支付小甲、小乙抚养费的义务。同时,根据小甲、小乙的实际需要、王某某的承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判决王某某支付小甲、小乙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17,983.83元。对小甲、小乙要求王某某支付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的诉请,鉴于张某某与王某某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后双方婚姻状况及对小甲、小乙的抚养情况均不确定,故对小甲、小乙的该部分诉请,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抚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是指父母抚育子女成长,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物质条件的义务。抚养义务是父母双方的义务,一方是否和子女共同生活、父母之间是否离婚等,均不应影响该法定义务的承担。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某虽然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由于家庭矛盾,双方分居生活,张某某在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也不支付抚养费用,不但违背了作为父母的基本社会责任,同时也违反了《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父母所负有的抚养义务。因此,法院对于对小甲、小乙要求张某某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抚养费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争议仲裁新规(劳动争议仲裁新规定解读)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2023年子女抚养费新规定解读(2023年子女抚养费标准)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82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