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8月27日电(韦香惠)偷卖小龙虾也会被判刑吗?近日,餐饮品牌文和友三名员工因贪腐获刑,其中一名员工偷卖百万元小龙虾用来还债。无独有偶,上海一茶饮门店俩经理因涉13万余元补送单诈骗案被刑拘,中新网从喜茶方面确认其为旗下门店。据了解,上述企业均有内控机制。律师表示,企业内控情况是刑事追诉程序的重要证据。
资料图:长沙文和友 杨华峰 摄
网红品牌的“反贪”
文和友是2015年文宾创办的餐饮文化品牌,隶属于湖南文和友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此次涉案的公司为文和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文和友品牌运营负责人向中新网回应,2021年6月,公司收到审计部门接到举报,公司物流、招商部门少数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索要财物并侵占公司财产,立案后,文和友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另一茶饮品牌喜茶最近也出现了类似问题。在夏季打击整治“百日行动”中,日前,上海徐汇警方破获一起诈骗案,外卖配送人员与茶饮门店经理勾结,利用公司补送单结算漏洞,恶意虚构订单800多笔,先后套取快递配送费13万余元,该案11名嫌疑人被抓获。喜茶方面已向中新网确认上述门店为其下属门店。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上述两个品牌均是近几年的网红品牌。餐饮行业由于供应链复杂,腐败现象常见。比如,采购部门被认为是“油水”最多的地方,是内部贪腐重灾区。还有收银、财务等也是员工容易钻空子岗位。网红品牌经过快速增长期,其存在的腐败问题也日益引起企业重视。
喜茶一门店俩经理因涉13万余元补送单诈骗案被刑拘 图片
民企员工贪腐达到6万元就可入刑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文和友食品公司三名员工廖帅、周龙和范欣用收受回扣的方式,向4家供应商公司索取财物。被告人廖帅、周龙共同收受回扣共计188万元,按照事前约定的分配比例,被告人廖帅实际分得131.6万元,被告人周龙实际分得56.4万元;被告人范欣参与收受回扣共计133851元,其从被告人周龙处分得赃款5000元。此外,周龙还私自卖出了公司的百万元小龙虾用于还债。
最终,三人一审被判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退缴违法所得,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各处罚金5000元至10万元。周龙还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收受回扣、倒卖产品是企业常见的违规现象,那么,从违规到违法有何评判依据?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向中新网介绍,非国有企业员工的这种行为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者是职务侵占罪。入刑标准是6万元,一旦达到,公安机关就可以刑事立案侦查。
刑法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是在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6万元)、五倍(100万元)执行。
资料图:长沙文和友。 杨华峰 摄
企业内控情况是刑事追诉程序的重要证据
据了解,文和友和喜茶内部均有内审和反腐部门。文和友方面回应称,公司对腐败事件零容忍,一直在努力完善内部管控,目前已建立了廉洁自律的管理制度和反腐败检举机制,并定期举行员工内控培训。
夏海龙表示,员工贪腐行为对每个企业来说都是严重的违规行为,企业内部对此有相应的内控机制。在刑事追诉程序中,企业内部掌握的情况、资料会成为重要的证据。
他表示,企业内控手段比较多样。首先在制度层面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有所约定。在企业内部管理当中,比如供应商管理、客户管理上,也会明确规定一些禁止性内容。此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财务流程上的制度,比如在重大合作、费用报销、对外付款等事项都会有相关的规定,能够及时发现、识别员工的违规行为。
内控成员组成根据企业的规模大小而有所区别。夏海龙介绍,小企业可能会由法务或者财务部门来兼任内控要职责。一些比较大的企业内部的内控专业构成除了法务、财务之外,还包括一些专业的侦查角色,特别是一些互联网大厂,因为员工很多,业务量很大,会聘请一些从体制内出来的警官、检察官来做内控。(完)
哪些财产能够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上)
职务侵占罪是特定人员,凭借工作以及职务优势,采取非法手段占有、侵吞单位财物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对象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人或物”。因此,职务侵占罪所侵犯对象系单位财产,而且数额要达到一定标准。如果能准确理解单位财产,易于更好的对该罪进行定性。
法律并未对“本单位财物”做出明确规定。相关单位所有的财物当然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这点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不存在争议。存在争议的主要是所有权不归本单位而延伸出的两种情形。
其一,企业、公司或其他单位实际管控的他人的财物,那么此种情况,是否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对象。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由此可以看出,贪污罪犯罪对象包含了单位管理、使用的财产。职务侵占罪既然是从贪污罪中被剥离出去,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对于那些所有权本不是企业、公司的,但是当前却处于企业、公司实际管控下的他人财物,规定为该罪名的犯罪对象也是正确的,我们可以把这种财物称为“以本单位财物论”。
其二,企业、公司等单位只是临时使用、运输但没有实际管控的其他单位财物,如果企业、公司等单位人员,通过工作、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企业、公司临时使用、运输但并没有实际管控的其他单位的财物是否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如前所述,此类财产应定性为以其他单位财产论,比如甲单位财产由乙单位临时使用,该财物理应属于甲单位财物,因此,既然乙单位人员实施相应职务侵占的行为,但因财物不属于乙单位,所以乙单位人员侵犯的不是本单位财产,因此不符合职务侵占罪定罪要求。所以,从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有本单位的财产,还有那些虽然不属于本单位财物,但属于本单位实际管控的财物。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以案说法】职务侵占罪“非法占为己有”行为方式的认定(上)
【基本案情】
周某和其他四人于2010年初,在江苏省江阴市从事水上运输工作。某日周某等人以远远低于成本的价钱向船主购买生铁,然后用先前购买的废铁充当好的生铁填充船舱,以此来隐瞒船主销售生铁的行为。案发后,周某等人被江阴市水上派出所抓获归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控辩主张】
本案如何定性存在较大分歧,认定为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侵占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四种罪名的定罪、量刑都存在较大差异。本案辩护人认为,周某等四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认为根据2007年第4集刑事审判参考中关于铁路的一个临时搬运工盗窃铁路托运财物的案例,对被告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且,最高法院公告案件认定,普通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不仅负有将货物安全及时地送达目的地的职责,同时对该货物负有直接保管的义务。根据案件精神,货运驾驶员在运输途中,利用其运输、保管货物的职务便利窃取货物的行为,也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也应如此定性。
公诉机关则认为周某等人应当定为盗窃罪。
【理论争议】
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手段“非法占为己有”刑法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职务侵占罪作为一项独立的罪名从贪污罪分离出来,除了与贪污罪的主体不同,犯罪手段与贪污罪的犯罪手段“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是否相同,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不小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合法持有,非法占有”说认为,行为人必须是非法占有了自己持有的本单位的财物。首先,行为人非法占有的是根据自己的职务应该占有的财物;其次,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的便利没有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而是暂时借用的情况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应按照刑法第272条定罪处罚。另外,如果行为人采用盗窃、诈骗等非法方法利用职务的便利占有本单位财物的不能认定为本罪。
“广义的非法占有说”认为,职务侵占罪的手段除侵占外,还包括盗窃、诈骗等其他非法手段。该说认为根据职务侵占罪的立法渊源来看,职务侵占罪之所以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不是仅因为对侵犯私有财产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进行处罚,而是有必要将职务侵占罪进行独立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手段也应当与贪污罪的犯罪手段相同。再者,如果说贪污罪的手段包括盗窃、诈骗等多种行为方式,而职务侵占罪同样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犯罪手段仅仅局限于合法持有非法占有这一种,那么就出现对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采用不同手段定同罪,而对其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不同的手段定不同的罪名,显然有违定罪原则的一致性。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以案说法】职务侵占罪“非法占为己有”行为方式的认定(上)
【基本案情】
周某和其他四人于2010年初,在江苏省江阴市从事水上运输工作。某日周某等人以远远低于成本的价钱向船主购买生铁,然后用先前购买的废铁充当好的生铁填充船舱,以此来隐瞒船主销售生铁的行为。案发后,周某等人被江阴市水上派出所抓获归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控辩主张】
本案如何定性存在较大分歧,认定为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侵占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四种罪名的定罪、量刑都存在较大差异。本案辩护人认为,周某等四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认为根据2007年第4集刑事审判参考中关于铁路的一个临时搬运工盗窃铁路托运财物的案例,对被告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且,最高法院公告案件认定,普通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不仅负有将货物安全及时地送达目的地的职责,同时对该货物负有直接保管的义务。根据案件精神,货运驾驶员在运输途中,利用其运输、保管货物的职务便利窃取货物的行为,也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也应如此定性。
公诉机关则认为周某等人应当定为盗窃罪。
【理论争议】
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手段“非法占为己有”刑法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职务侵占罪作为一项独立的罪名从贪污罪分离出来,除了与贪污罪的主体不同,犯罪手段与贪污罪的犯罪手段“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是否相同,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不小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合法持有,非法占有”说认为,行为人必须是非法占有了自己持有的本单位的财物。首先,行为人非法占有的是根据自己的职务应该占有的财物;其次,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的便利没有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而是暂时借用的情况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应按照刑法第272条定罪处罚。另外,如果行为人采用盗窃、诈骗等非法方法利用职务的便利占有本单位财物的不能认定为本罪。
“广义的非法占有说”认为,职务侵占罪的手段除侵占外,还包括盗窃、诈骗等其他非法手段。该说认为根据职务侵占罪的立法渊源来看,职务侵占罪之所以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不是仅因为对侵犯私有财产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进行处罚,而是有必要将职务侵占罪进行独立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手段也应当与贪污罪的犯罪手段相同。再者,如果说贪污罪的手段包括盗窃、诈骗等多种行为方式,而职务侵占罪同样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犯罪手段仅仅局限于合法持有非法占有这一种,那么就出现对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采用不同手段定同罪,而对其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不同的手段定不同的罪名,显然有违定罪原则的一致性。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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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职务侵占罪和逃税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区别(职务侵占罪34万该怎么判刑)
职务侵占罪判刑后还需要还款吗(职务侵占罪判刑后还需还还钱么)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是什么规定(挪用公款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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