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创作挑战赛#
实务当中,很多劳动者甚至是用人单位往往搞不清楚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别,特别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搞不明白,因此常会出现违法违规终止的情形,一旦发生纠纷,单位最终可能要承担沉重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双方或者一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自然到期了,不再续订,双方的劳动合同归于终止,大白话,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结束了,我不用你了,你也不用给我继续给我提供劳动了,后面大家就没关系了。
那么,劳动合同的终止到底有哪些规定呢?劳动合同终止后单位还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承担什么责任吗?
一、劳动合同的合法终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劳动合同期满的;
2.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还有以下大家不太熟悉,但实务中经常发生且单位容易违法终止导致劳动纠纷发生的几种情形:
7、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签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实务中常见的是用人单位试用期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随意解除等行为;除不知,在试用期内,作为用人单位合法终止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劳动者不愿意鉴定书面劳动合同。
8、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9、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二、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的权利:
凡是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如因上述第 1、4、5、9条终止的,用人单位须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如因上述第 2、3、7、8条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的义务:
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证明》,且该证明文本至少应保留2年备查。用人单位违规拒不出具《终止劳动证明》的,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劳动合同的解除一样,同样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样要承担违法终止的法律责任与后果:要么劳动者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用人单位承担违法终止向劳动者支付2N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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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半月谈》2023年第1期内容
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持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一批犯错误的干部被给予轻重不一的处理处分。其中绝大多数违纪干部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摆正位置、直面问题,知耻后勇、改过自新,以“涅槃重生”的新姿态重新投入工作生活。但也有一部分受处分干部思想上有包袱,出现了轻则得过且过,重则破罐破摔的情况。
受处分干部存四大消极心态
半月谈记者在基层采访注意到,部分受处分干部存在以下几类消极心态。
一是得过且过心态。个别受处分人员特别是受到较重处分人员,以及少数年轻干部,认为受到处分后组织不再重用、前途再也无望,常有被组织抛弃之感,背上了沉重思想包袱,导致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存在得过且过“混日子”的想法。
如中部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名干部受到党纪处分,处分期内思想压力过大,出现不愿作为的消极情绪,经纪检部门、管理中心领导反复做其思想工作,才助其打消思想顾虑,重新回归正途。
二是畏手畏脚心态。尤其是35岁至50岁党员干部,原多是敢想敢干、勇担善闯的中层骨干或“两委”干部,在社会上或单位里心理压力较大,个别单位领导惜情护面、回避不言,有的同事施以异样目光,有意无意让他们感到被边缘化,出现了“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不敢担当、不愿担责、消极作为的情绪。
如中部某县乡镇派出所一名干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总感觉面子上“挂不住”、开展工作有“阴影”、深入群众有障碍,对失职失责问题思想认识不到位,最终提出复审复议要求,经工作人员复审复议、政策解读、纪法宣讲、鼓励谈话后,其心中疑团顿消,对被问责表示心悦诚服。
三是消极避世心态。多是自尊心较强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年龄稍长的党员干部,受到处分处理后,心结没有完全打开,怀疑抵触心理加重,对匿名批评妄加猜测、对号入座,害怕他人“揭伤疤”“提旧账”,甚至产生自卑心理而羞于见人,无法在原“轨道”正常运行。
如某宾馆原经理姚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感觉辛苦操劳一辈子,结果落得个如此下场,尊严扫地、“晚节不保”,时逢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退休“落户”到另一单位,免得见人矮半截、说话差三分。经纪检机关、其所在党组织及熟悉老党员多次谈心谈话、关爱帮扶,姚某某才释然放下。
四是偏执抵触心态。极个别干部纪法意识薄弱、盲目攀比他人,主观错误地认为不应受到如此严重的处分,甚至出现反复申诉,意图更改或解除处分、思想“摘帽”的情况。
如中部某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缺乏底线思维、纪法观念,对其违法所得法理依据、程序认定持有异议,对政策解读、法理概念有偏执认识和抵触心理,并多次提出复审复议要求。
多策并举帮助受处分干部
一些基层纪委书记和干部认为,之所以出现上述心态,一是有的干部不能正确认识所犯错误的根源,心态不平衡,心理较偏激;二是对于受处分干部来讲,流于形式的安慰、鼓励等做法,针对性、实效性不明显,难以促使他们内心真正接受组织的处分,感恩组织的挽救与关怀,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激发他们进取心。
基层干部建议,一是要进一步抓好受处分干部的教育关怀,持续治病救人,一方面了解其思想及生活情况、动态,另一方面与其本人及有关家属进行沟通,做好再教育、再引导,进一步提高其思想认识,转变观念,积极改过;二是不歧视受处分干部,要因人使用,对症下药,积极搭建创造干事创业的平台和机会;三是高度重视少数受处分干部存在的消极心态、错误认识,厘清是非界限。
针对“得过且过”心态受处分干部,突出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对受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的主体和对象,将责任细化分解到具体岗位中去,形成以组织部门牵头,受处分对象所在单位为主体,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监察,上下齐抓共管、同步同向发力工作格局,重新焕发其相信依靠组织、继续发光发热的信心决心。
针对“畏手畏脚”心态受处分干部,注重搭建工作平台。强化系统观念、目标导向,既要组织集中教育,不歧视受处分干部,更要注重受处分干部对象的个体差异,实行分层管理、分类教育,做到因材施教、对症下药,积极创造搭建干事创业的机会和平台,提高警示、预防、引导、感化、挽救和使用等综合效果。
针对“消极避世”心态受处分干部,重点做好教育帮带。全面了解其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及其动态,与其亲朋好友沟通,做好再教育、再引导,构建单位、社会、家庭帮扶网,让受处分人员不仅认识到“能下”,也要看到“还能上”,即便“上不去”,也要活得出彩,督促其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观念,积极改过,重新出发。
针对偏执抵触心态受处分干部,再犯从严从重处理。经组织多次教育挽救、一错再错仍不思悔改的,从严从重处理,切实达到惩恶扬善、以儆效尤的目的。
半月谈记者:梁晓飞
栏目主编:顾万全 文字编辑:李林蔚 题图
*本文为《半月谈》2023年第1期内容
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持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一批犯错误的干部被给予轻重不一的处理处分。其中绝大多数违纪干部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摆正位置、直面问题,知耻后勇、改过自新,以“涅槃重生”的新姿态重新投入工作生活。但也有一部分受处分干部思想上有包袱,出现了轻则得过且过,重则破罐破摔的情况。
受处分干部存四大消极心态
半月谈记者在基层采访注意到,部分受处分干部存在以下几类消极心态。
一是得过且过心态。个别受处分人员特别是受到较重处分人员,以及少数年轻干部,认为受到处分后组织不再重用、前途再也无望,常有被组织抛弃之感,背上了沉重思想包袱,导致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存在得过且过“混日子”的想法。
如中部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名干部受到党纪处分,处分期内思想压力过大,出现不愿作为的消极情绪,经纪检部门、管理中心领导反复做其思想工作,才助其打消思想顾虑,重新回归正途。
二是畏手畏脚心态。尤其是35岁至50岁党员干部,原多是敢想敢干、勇担善闯的中层骨干或“两委”干部,在社会上或单位里心理压力较大,个别单位领导惜情护面、回避不言,有的同事施以异样目光,有意无意让他们感到被边缘化,出现了“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不敢担当、不愿担责、消极作为的情绪。
如中部某县乡镇派出所一名干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总感觉面子上“挂不住”、开展工作有“阴影”、深入群众有障碍,对失职失责问题思想认识不到位,最终提出复审复议要求,经工作人员复审复议、政策解读、纪法宣讲、鼓励谈话后,其心中疑团顿消,对被问责表示心悦诚服。
三是消极避世心态。多是自尊心较强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年龄稍长的党员干部,受到处分处理后,心结没有完全打开,怀疑抵触心理加重,对匿名批评妄加猜测、对号入座,害怕他人“揭伤疤”“提旧账”,甚至产生自卑心理而羞于见人,无法在原“轨道”正常运行。
如某宾馆原经理姚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感觉辛苦操劳一辈子,结果落得个如此下场,尊严扫地、“晚节不保”,时逢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退休“落户”到另一单位,免得见人矮半截、说话差三分。经纪检机关、其所在党组织及熟悉老党员多次谈心谈话、关爱帮扶,姚某某才释然放下。
四是偏执抵触心态。极个别干部纪法意识薄弱、盲目攀比他人,主观错误地认为不应受到如此严重的处分,甚至出现反复申诉,意图更改或解除处分、思想“摘帽”的情况。
如中部某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缺乏底线思维、纪法观念,对其违法所得法理依据、程序认定持有异议,对政策解读、法理概念有偏执认识和抵触心理,并多次提出复审复议要求。
多策并举帮助受处分干部
一些基层纪委书记和干部认为,之所以出现上述心态,一是有的干部不能正确认识所犯错误的根源,心态不平衡,心理较偏激;二是对于受处分干部来讲,流于形式的安慰、鼓励等做法,针对性、实效性不明显,难以促使他们内心真正接受组织的处分,感恩组织的挽救与关怀,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激发他们进取心。
基层干部建议,一是要进一步抓好受处分干部的教育关怀,持续治病救人,一方面了解其思想及生活情况、动态,另一方面与其本人及有关家属进行沟通,做好再教育、再引导,进一步提高其思想认识,转变观念,积极改过;二是不歧视受处分干部,要因人使用,对症下药,积极搭建创造干事创业的平台和机会;三是高度重视少数受处分干部存在的消极心态、错误认识,厘清是非界限。
针对“得过且过”心态受处分干部,突出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对受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的主体和对象,将责任细化分解到具体岗位中去,形成以组织部门牵头,受处分对象所在单位为主体,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监察,上下齐抓共管、同步同向发力工作格局,重新焕发其相信依靠组织、继续发光发热的信心决心。
针对“畏手畏脚”心态受处分干部,注重搭建工作平台。强化系统观念、目标导向,既要组织集中教育,不歧视受处分干部,更要注重受处分干部对象的个体差异,实行分层管理、分类教育,做到因材施教、对症下药,积极创造搭建干事创业的机会和平台,提高警示、预防、引导、感化、挽救和使用等综合效果。
针对“消极避世”心态受处分干部,重点做好教育帮带。全面了解其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及其动态,与其亲朋好友沟通,做好再教育、再引导,构建单位、社会、家庭帮扶网,让受处分人员不仅认识到“能下”,也要看到“还能上”,即便“上不去”,也要活得出彩,督促其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观念,积极改过,重新出发。
针对偏执抵触心态受处分干部,再犯从严从重处理。经组织多次教育挽救、一错再错仍不思悔改的,从严从重处理,切实达到惩恶扬善、以儆效尤的目的。
半月谈记者:梁晓飞
栏目主编:顾万全 文字编辑:李林蔚 题图
劳动仲裁不仲裁社保少缴(劳动仲裁不仲裁社保少缴有影响吗)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如果违章不处理会有什么后果(违章我不想处理有影响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68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