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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罚规定是什么(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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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06 05: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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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3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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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不满5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不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的;


4.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5.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⑵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⑷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⑸超载50%以上驾驶的;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


4.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缓刑的适用


1.下列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情节的;(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少数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后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法院备案。


2.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5)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案件,由审理该案件的法院讨论决定。




2、【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应予立案追诉,处拘役,并处罚金。


1.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


2.无驾驶资格而追逐竞驶的;


3.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辆追逐竞驶的;


4.以超过限速50%的速度追逐竞驶的;


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


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众恐慌的;


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辆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辆号牌追逐竞驶的;


9.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又追逐竞驶的;


10.情节恶劣的其他情形。




(二)“醉驾”案件办理




关于道路的认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关于立案标准。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立案查处,并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未达到醉酒标准的,撤销案件。


对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呼气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立案查处。


对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跑的,立案查处。


关于刑事处罚。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 12 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醉酒驾驶汽车,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 10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醉酒驾驶摩托车,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认罪悔罪,酒精含量在 200mg/100ml 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 180mg/100ml 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前述规定不移送审查起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对作撤销案件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醉驾”案件的诉讼证据要求立卷,并在撤销案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检察机关备案,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公安机关也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或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认定“醉驾”共同犯罪应当根据证据严格把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强令他人“醉驾”的,以共犯论处。


对“醉驾”犯罪并处罚金,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醉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3、【盗窃罪】(刑法第264、26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盗窃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不满8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


2.二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的;


4.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或者淫秽录像带或者光盘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窃公私财物8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2500份的。


3.其他严重情节。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窃公私财物4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0份以上的。


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或者客户资金等,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注:此数额为2012年浙江标准,应随2013年盗窃罪国家标准的提高而有所调整)


2.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的;


3.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流窜作案危害严重;③累犯;④造成其他重大损失。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4、【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8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4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抢劫财物价值8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参照盗窃罪“数额巨大”标准)。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达到“数额较大”标准80%上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6、【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之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8万元以上的。




7、【侵占罪】(刑法第270条)


(一)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侵占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2.侵占灾民、移民、受救助对象的财物的;


3.严重情节的其它情形。




8、【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涉案赃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涉案赃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3.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4000元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




9、【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一)诈骗价值6000元不满10万元(电信诈骗3000元不满3万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二)诈骗价值10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诈骗价值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数额巨大“10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500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0、【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挥霍集资款,或者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较大的集资款无法归还的;


3.因非法集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


4.虽未达到本款第⑴项的数额标准,但向50人以上非法集资,社会影响恶劣的;


5.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挥霍集资款,或者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巨大的集资款无法归还的;


3.因非法集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


4.虽未达到本款第⑴项的数额标准,但向100人以上非法集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


5.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1、【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一)贷款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贷款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2、【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一款)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3、【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二款)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4、 【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


(一)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5、【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


(一)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6、【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或者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为骗取保险金而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行贿的;


2.以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3次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3.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或者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为骗取保险金而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行贿的;


2.以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3次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3.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7、【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一)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合同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6.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6.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8、【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一)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恶意透支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三)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恶意透支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9、【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招摇撞骗5人次以上的;


2.导致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1.个人犯罪数额达到20万元,单位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


2.个人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30人,单位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150人;


3.个人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10万元,单位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21、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4.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销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


2.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2万元以上的;


3.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22、【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4.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2.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


3.破坏重要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4.犯罪手段卑劣,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林木3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l500株以上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3、【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


(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定刑为五年以下:


1.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定刑为五年以下: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定刑为五年以下: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4、【贪污罪】(刑法第382条)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25、【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5条、388条之一)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26、【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


(一)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3)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进行营利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 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7、【行贿罪】(刑法第390条)


(一)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28、【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刑法第390条之一)


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9、【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0、【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31、【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2、【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参照最新行受贿标准)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3、【巨额财产(刑法第395条)


隐瞒境外存款、巨额财产




34、【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5、【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刑法第39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上述伤亡人数标准的3倍;


2.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36、【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7、【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一)个人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8、【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一款)


(一)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9、【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40、【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虽未达到上述二项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4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不满300万美元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不满3000万美元的;


4.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


2.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3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3000万美元以上的;


3.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第168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⑵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⑶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


⑵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168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5、【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


(一)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6、【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且同时致使有关单位破产,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7、【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2条、刑法第134条第一款、刑法第13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人以上的(参考浙江2012标准);


4.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48、【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两高生产安全解释没有这一条);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人以上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两高生产安全解释没有这一条);


4.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49、【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5条之一、刑法第136条、刑法第13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50、【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安全事故”,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5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属于“重大伤亡事故”,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2、【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5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


2.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3.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4.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应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美沙酮200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氢埃托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其他毒品数量大”:


美沙酮1千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氢埃托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2千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5千克,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2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54、【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


(一)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同以上贩卖“毒品数量大”标准),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同以上贩卖“毒品数量大”标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55、【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两年内3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两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6、【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2.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3.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7、【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


(一)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


2.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


3.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4.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具有“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58、【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


(一)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属于“情节较重”(特殊情形为50%),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4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


4.醋酸酐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5.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克;


6.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50千克以上不满250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


8.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特殊情形:


1.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次组织5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


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6.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5倍的;


2.达到上述的数量标准,且具有上述特殊情形3-6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


2.达到前款“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且具有特殊情形3-6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59、【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的不满3000株的;


2.非法种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万株的;


3.非法种植罂粟2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平方米、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4.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5.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6.抗拒铲除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属于 “数量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60、【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6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一款)


(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3.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4.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50%,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数量较大”标准的;


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3、【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一、二款)


(一)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参考浙江2014年标准)


1.组织30人以上卖淫的;


2.组织他人卖淫300次以上的;


3.组织10名以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孕妇或者明知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64、【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一、二款)


(一)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


3.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既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又有强迫卖淫犯罪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论处:


1.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行为中具有“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2.卖淫人员累计达到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人数标准的;


3.非法获利数额相加达到组织卖淫“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




65、【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三款)


(一)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3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6、【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359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7、【特定行业单位人员犯包庇罪】(刑法第36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2.二年内通风报信3次以上的;


3.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4.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5.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6.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8、【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的;


2.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


3.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69、【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10万元,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70、【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虽未达到上述二项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4.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数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不满五百万元,但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已偿还信贷资金,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或者行为人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且担保物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认定为刑法第十三条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7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数量在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50张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2、【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第一款)


(一)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3、【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第二款


(一)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74、【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违法发放贷款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违法发放贷款5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75、【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刑法第18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7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4.收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7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2.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78、【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


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3.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2.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79、【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二款)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7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35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80、【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之一)


(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不满10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81、【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一款 )


(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82、【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10户以上不满30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不满10公顷,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不满20公顷的;


4.情节较轻的其他情形。


(二)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3、【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84、【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9条第一款)


(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8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119条第一款)


(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4.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8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的;


2.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3.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4.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2.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87、【丢失枪支不报罪】(刑法第12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2.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88、【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携带枪支1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1枚以上的;


2.携带爆炸装置1套以上的;


3.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000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0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携带管制刀具20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89、【逃税罪】(刑法第201条)


(一)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0、【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的;


2.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虚开发票500份以上的;


2.虚开金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9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一款)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不满2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二款)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2.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93、【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三款)


(一)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不满2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4、【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四款)


(一)非法出售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非法出售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2.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95、【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10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不满25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持有伪造的上述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3.持有伪造的上述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96、【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3.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在1000件以上不满5000件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在5000件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5.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97、【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98、【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第⑴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3.虽未达到第⑴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4.犯罪手段卑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5.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99、【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⑴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⑵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⑶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⑷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⑸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⑴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⑵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⑶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⑷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⑸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非法经营外汇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⑴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⑵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不满25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⑶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⑴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⑵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2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⑶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⑷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三)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⑴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⑵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⑶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接近上述二项的数额标准,且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⑴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⑵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⑶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接近上述二项的数额标准,且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⑷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00、【强迫交易罪】(刑法的22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人被害人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3.强迫交易3次以上不满10次,或者强迫3人以上不满10人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2.强迫交易10次以上,或者强迫10人以上交易的;


3.强迫交易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4.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5.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0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刑法第227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数量累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25000元,或者数量累计1000枚以上不满5000枚的;


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25000元,或者数量累计100张以上不满500张的;


4.非法获利累计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5.数额较大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1万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250张以上的;


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2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5000枚以上的;


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2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500张以上的;


4.非法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的;


5.数额巨大的其他情形。




102、【强迫劳动罪】(刑法第244条)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患职业病的;


2.强迫10人以上劳动的;


3.因强迫他人劳动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强迫他人劳动的;


4.强迫妇女从事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强迫处于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5.强迫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3、【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244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造成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


2.雇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雇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10人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04、【报复陷害罪】(刑法第254条)


(一)报复陷害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或其他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2.报复陷害3人以上的;


3.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5、【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致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6、【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刑法第28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产、买卖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10件以上的;


3.非法生产、买卖警棍50根以上的;


4.非法生产、买卖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100件以上的;


5.非法生产、买卖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


6.非法经营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的;


7.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8.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7、【赌博罪】(刑法第303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的;


4.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4000元以上,且聚众赌博3场以上的;


5.聚众赌博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的;


6.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7.嗜赌成性,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


8.组织、召集、引诱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等首要分子,接受3人以上投注或者接受3次期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


9.积极参加“六合彩”赌博活动,并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


10.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108、【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二款)


(一)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5.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6.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5.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9、【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第30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纠集多人,采用强行发言、提示回答、叫喊、喧哗、鼓掌等方法哄闹法庭,不服从劝阻的;


2.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纠集多人哄闹法庭,不服从劝阻的;


3.纠集多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侮辱、诽谤、谩骂、威胁参与审判活动的有关人员的;


4.无旁听证或者不得旁听人员拒不服从审判人员、值庭法警的劝阻,强行冲击法庭的;


5.冲击审判活动区及合议庭合议室、公诉人室、辩护人室、羁押室、候审室等相关场所的;


6.采取殴打、投掷物品等暴力手段袭击出席法庭或者准备出席法庭的审判、检察等司法工作人员的;


7.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其他情形。




110、【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窝藏、包庇严重危害国家安全、重大恐怖活动犯罪分子的;


2.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且窝藏、包庇行为严重干扰侦查活动的;


3.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或者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多人,且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犯罪分子的近亲属实施上述第⑵、⑶、⑷项窝藏、包庇行为,如果对侦查活动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干扰的,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




11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无法执行的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⑴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⑵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⑶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⑷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⑸被执行人故意转让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⑹被执行人挥霍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指定的行为而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⑻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1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


(一)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或者组织1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7.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13、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多次运送或者运送1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2.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要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4.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14、【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4.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15、【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第324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2.多次损毁或者毁损多处名胜古迹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16、【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三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117、【倒卖文物罪】(刑法第32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倒卖三级文物的;


2.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2.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3.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18、【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


“情节较轻”一般是指,所盗掘的系具有一般科学、艺术、文化、考古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没有造成该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损毁,且没有挖得文物或者仅挖得一般文物并在被追诉前全部上交。




119、【非法组织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卖血3人次以上的;


2.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


3.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4.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5.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120、【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3人次以上,并导致引产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国家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6.因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国家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7.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3.造成就诊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高院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4.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其他情形(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高院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121、【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法第336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轻伤的;


2.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5人次以上的;


3.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


4.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5.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3.造成就诊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4.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其他情形。




122、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33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所列的动物疫病传入或者对农、牧、渔业生产以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动物疫病在国内暴发流行的;


2.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所列的有害生物传入或者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以及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在国内传播扩散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2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2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2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2.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5亩以上的;


3.非法占用其他林地10亩以上的;


4.非法占用上述第⑵、⑶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一半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5.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125、【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


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26、【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刑法第34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10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珍贵树木制品5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27、【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盗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不满20立方米的;


2.盗伐幼树100株以上不满1000株的;


3.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株以上不满2000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4.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不满100立方米的;


2.盗伐幼树1000株以上不满5000株的;


3.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以上不满1万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⑷数量巨大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的;


2.盗伐幼树5000株以上的;


3.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1万株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4.数量特别巨大的其他情形。




128、【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滥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不满50立方米的;


2.滥伐幼树1000株以上不满2500株的;


3.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以上不满5000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4.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的;


2.滥伐幼树2500株以上的;


3.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5000株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4.数量巨大的其他情形。




129、【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2.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3.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三项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或者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或者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5.后果严重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30、【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三项数额标准,但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或者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者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者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后果严重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31、【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一款)


向他人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3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32、【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刑法第364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组织播放15场次以上不满50场次的;


2.因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受过行政处罚3次以上,又组织播放的;


3.向未成年人播放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播放50场次以上的;


2.累计向10名以上未成年人播放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3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


(一)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的;


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13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


2.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3.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5.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6.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13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1.造成重伤1人以上不满3人的、造成轻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1.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后果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36、【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337条)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2.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3.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4.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5.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6.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2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37、【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138、【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刑法第375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100件(副)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买卖仿制的现行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139、【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刑法第375条第三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3.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徽、军旗、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


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盗窃、买卖、提供、使用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140、【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刑法第38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收、征用3次以上的;


2.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3.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4.拒绝重要军事征收、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ND-


【齐参与】3月份法律知识有奖竞答

今日试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A.禁止


B.允许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执行。


A.仍须


B.不必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


A.三个月


B.二个月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


A.六个月


B.一年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确定之日起计算。


A.逮捕


B.判决


昨日答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


A.二十五年;三十年


B.二十年;二十五年


答案:B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执行。


A.仍须


B.无须


答案:A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执行,种类不同的,执行。


A.合并;分别


B.分别;合并


答案:A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A.应当计算


B.不计算


答案:A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A.三年以下


B.二年以下


答案:A


活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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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份法律知识有奖竞答启动


答题时间共计20天


分为两个阶段


每10天为一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答题


时间为:2023年3月1日-10日


第二阶段为:刑法知识答题


时间为:2023年3月11日-20日


奖项设置


本月设置个人优胜奖共计500名,每个阶段抽出250名,奖品为50元手机话费,获奖名单于全部活动结束后三日内统一公布。

参赛规则


两个阶段活动期间每天推出5道题目,每人每天限答一次。每个阶段累计5天全部答对当天题目者即获该阶段抽奖资格。答题系统自动统计答题次数及正确率,随机抽取。

答题办法


第一阶段:


妇女权益保障法答题


关注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在手机下方子菜单“齐参与”中找到“妇女权益保障答题”进入答题页面即可答题。


答题步骤



第二阶段:


刑法知识答题


关注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在手机下方子菜单“齐参与”中找到“3月份有奖竞答”进入答题页面即可答题。


答题步骤



特别提醒


1.请务必填写正确的手机号,这样才能拿到奖品。


2.答题前,请在答题首页选填相关信息,以便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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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二节 决定


第三节 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 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第八十四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八十五条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十八条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 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九十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二节 决定


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九十二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节 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 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 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二节 决定


第三节 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 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第八十四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八十五条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十八条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 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九十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二节 决定


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九十二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节 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 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 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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