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现实生活中,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索要财物的数量也有很大差别。借婚姻索取财物不仅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妨碍婚姻自由原则,而且也给一些青年的结婚和婚后生活带来种种困难,应当严格禁止。
在判断借婚姻索取财物上,应划清以下界限:
(1)应划清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虽然两者都以索要财物为共同特征,但有以下不同:1、前者根本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主自愿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2、前者的财物是第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一方索要的。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买卖必定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结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2)应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双方自愿馈赠的界限。前者是一方或者一方的父母主动索取,是违法行为;或者是男女双方表达爱情而互赠礼品,并不以此作为结婚的附加条件,即使价值较大也是正当合法的。
(3)应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借婚姻之名骗取财物的界限。在后一种情况下,骗取财物者并无与对方成婚的真实意愿,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行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者(包括父、母在内)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也指由这种行为造成的婚姻。广义的买卖婚姻还包括以聘金、聘礼、嫁妆等其他形式索取财物的婚姻。历史上以女方索取财物者居多,也有男方以索取一定量嫁资作为成婚条件的。狭义仅指以妇女作为婚姻交易之标的。这种婚姻产生在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之际。男子为购买妇女作妻,必须付出一定数量的牲畜、金钱或其他等价物。
古代法律有关于买卖婚姻的规定。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规定未婚夫须向岳父交纳未婚妻的买身费和聘礼。罗马市民法(见罗马法)规定买卖婚姻是成立有夫权的婚姻的三种方式之一,即男子须在五名证人及一名计量者面前,成立要式契约(见合同)以买受女子。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的买卖婚姻以聘娶婚为主要形式,并与包办婚姻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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