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从事律师工作已进入第十五个年头,代理了不少刑、民案件,前几天有读者问起民事诉讼证据方面的问题,现笔者根据最新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两部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初步整理这两种诉讼中证据规则最重要的不同之处,简单列举如下,与各位探讨:
一、关于证据保全问题,刑民诉讼存在较大差异:
刑事案件绝大多数为国家公诉,不存在反诉的问题,但自诉案件可以反诉。民事案件则不同,被告可以提起反诉。
刑事诉讼不存在证据保全问题,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二、关于证据的法庭调查程序,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刑事诉讼中,证据“
显然,相比之下,刑事证据的规定比民事证据更加严格。民事诉讼未规定证据不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的法律后果。笔者的理解认为就是视为无证据,要承担不利后果。
两种诉讼均强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的保护。
三、证据的认定规则,两者差异也大: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几个阶段的证据证明标准的要求基本一致,都要求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其中,《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对何谓“证据确实、充分”的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
上述三个条件层层递进,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尤其要求要“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及“排除合理怀疑”的高标准。这是因为刑事追诉涉及一个人的自由,乃至生命,所以只能高标准、严要求,不然,公民的人权极容易受到司法机关的侵犯。而民事诉讼证据则不同,民事诉讼双方或者多方主体地位平等,民事证据也就没有这么高的证明标准的要求。民事诉讼原则是只要求达到“高度可能性”就可以了。最高人民法院使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当然,并不是所有民事诉讼证据都是这样要求的。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
四、关于证人出庭的问题:
民刑诉讼均要求要由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但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证人出庭比例较高,而刑事诉讼则相反。不同的是,民事案件中,证人不出庭,只提供书面证言的,一般不予采纳。刑事案件则不同,经常碰到证人不出庭(主要是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通知),仅有书面的证人证言,就认定案件事实了。这一点一直是备受诟病的一点。
两种诉讼的证据制度有比较多的不同,考虑篇幅问题,暂且论述至此。有兴趣的读者可以与笔者联系,继续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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