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9日,达日县公安局桑日麻派出所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案件时,民警在对违法嫌疑人进行传唤过程中,遭到三名群众推搡、拉扯并阻止警车驶离。
经查,民警依法传唤违违法嫌疑人索某时,旦某、加某、彭某三人故意阻碍、阻挠民警将索某带离现场,加某推搡、拉扯民警并坐上警车阻止警车驶离,旦某、彭某推搡民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旦某、加某、彭某阻碍处警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有三名违法嫌疑人陈述、处警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旦某、加某、彭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肆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征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枪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加某以推搡、拉扯处警民警并坐上警车的方式阻碍民警依法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索某;旦某、彭某以推搡处警民警,阻碍处警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使正常的执法活动无法进行,加某、旦某、彭某的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人民警察的执法权是法律赋予的,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切勿以身试法,去阻碍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更不要以暴力、威胁的方式抗拒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否则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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