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有人可能会有疑惑,既然双方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已经协商一致,为什么还要支付经济补偿呢?
这个问题还是有些复杂,要分情形来看。
我们先看一个本所陶静律师办理的案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4366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3月11日,孟某由淳海公司派遣至第三方实际用工单位工作。
2017年12月20日,淳海公司(作为甲方)与孟某等11名劳动者(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于2017年12月20日24时终止劳动合同;……,若甲方能按照本协议的第1、2款落实,则乙方不再由此向法院诉讼及劳动仲裁,否则,乙方有权向法院或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或仲裁。
2018年10月19日,孟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淳海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淳海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孟某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本案中,淳海公司与孟某于2016年3月11日签订《南京市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2017年12月20日,淳海公司与孟某等11位派遣员工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
尽管淳海公司将孟某派遣至第三方公司工作,但淳海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是孟某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本案中,法院认为“由于淳海公司向孟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孟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淳海公司应当承担向孟某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其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就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那也就是说,由用人单位动议并且双方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实务中,当双方协商一致时都要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为了避免经济补偿的法律风险,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有人可能提出疑问,比如按法律规定算经济补偿是10万,但总计支付的数额只有5万,还包含其他的一些费用。这样也可以吗?
当然可以,既然是双方协商一致,所算数额可以比法律规定的数额低,只要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签协议应当有效。
劳动法注重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既然是权利,劳动者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放弃权利,事后就不可以再次反悔。
如果写明“由乙方(劳动者)提出,甲方(用人单位)同意,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由于不是用人单位动议,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写明“由甲方提出,乙方同意,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由于是用人单位动议,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没有写明由谁动议,还是有可能会被判支付经济补偿。因为劳动合同解除是否合法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当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是劳动者提出动议时,用人单位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进而推定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动议。
本案中,淳海公司就是因为在协议中没有提及经济补偿,也没有明确是由谁提出的动议,所以判决淳海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协商后才能仲裁 仲裁协商后才能仲裁对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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