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用人单位对于劳动法律法规了解不甚清晰,随意对劳动者做出解除或辞退通知,甚至有些直接将纸质解除通知拿给员工,要求员工签字,后因员工拒绝签字公司又拿走了该通知,此时公司便认为该解除通知已经撤回,员工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并未继续上班,公司还能再以员工旷工为由进行辞退吗?
甲于2009年4月23日入职A公司处,岗位为前台。双方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末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实际工作至2020年11月13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636.67元。
2020年11月13日,甲的上级金某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放于甲办公桌上要求甲签收,甲拒绝签字并对解除通知手机拍照,金某遂收回该通知书,未给予甲。该通知书载明:“本公司即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你今天整理好个人物品并离开工作单位。”当日下午,甲收到短信,内容为:“因为你未在离职书上签名确认,所以你目前还是公司员工必须来公司上班,否则作旷工处理,现通知你于11月16日星期一到车库上班”。后甲未在到岗上班。
2020年11月23日,A公司向甲发出《视为主动辞职通知函》,载明:截止本函出具之日,您收到A公司通知短信均未到公司上班,特通知您自2020年11月23日起,视为您自动辞职,您和公司的劳动法律关系终止。
甲于2020年12月16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甲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解除权属形成权,自解除通知到达当事人时生效,并不以当事人签收通知为要件。本案中2020年11月13日,金某某要求甲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此时A公司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已到达甲,甲虽拒绝签收但对解除通知进行手机拍照,此可视为解除通知已送达甲,解除已生效,甲拒绝签收仅表明其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不代表解除通知未到达生效。故本院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20年11月13日解除,此后A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发出的解除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因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未写明解除理由,基于A公司单方无理由与甲解除合同,遂判决A公司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甲赔偿金共计111280元。
由于劳动关系主体的特殊性,用人单位相较于劳动者被课以更重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审慎审查,确保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由于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未能正确履行该项义务盲目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该通知一经送达,就不得撤销。
公司在发送解除或辞退通知时,应当如何避免违法?我们建议:
1、公司辞退员工应当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在解除通知中写明
公司依据法律或者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解除或辞退时,应当事先就劳动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搜集,固定留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且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最常见的即为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且应当在解除通知中载明解除依据,避免出现案例中A公司因未写明依据,之后又无法证明,从而导致违法解除的败诉风险。
2、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劳动者之前,可以撤回
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在到达相对方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公司不可随意向员工发出辞退或者解除通知,哪怕是公司领导通过口头或者微信等非正式方式发出,如果一旦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已经收到该通知,即可认为公司的解除意思已经到达了员工,解除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时,即便公司想要撤回或者变更事实依据等,都不发生效力,但在到达劳动者之前,该通知可以撤回。
3、单方辞退有风险,建议公司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关系具有经济性的同时,也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劳动法律法规对于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提出了较高的举证责任要求,因此,如果企业打算辞退员工,建议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明确具体工作时间,离职交接手续,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对于企业来讲是最为高效和便捷的操作方式。另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需事先将解除决定通知工会,我们之前发布的《员工屡屡犯错,公司忽略这一步却被判违法解除》(点击文章名称,即可查阅)中有详细阐述,可供参考。
仲裁缴费书(仲裁费用缴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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