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可能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已经到用人单位工作好几年了,但用人单位却一直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问题就来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我们先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据此可知,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已经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用人单位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自第2个月开始至满1年止,每个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最长只需要支付劳动者11个月的双倍工资。自劳动者被用工之日起满1年后,即使用人单位仍然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了。
2、如果劳动者已经满足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需要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不受11个月的限制,只要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状态一直持续,则用人单位就需要一直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双倍工资,直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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