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70条规定了伪造货币罪,第173条规定了变造货币罪。
适用和辨别两罪的关键是区分伪造和变造。
伪造货币是指伪造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
变造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进行的,对真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可以做如下的概括和提示:
1.伪造货币的情形可以概括为“真中有假”和“原币不在”。
“真中有假”,如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成假币。
“原币不在”,如将金属货币融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
2.变造货币的情形,包括“真中无假”和“原币还在”。
“真中无假”,如多张真币,将每张剪去一部分,把减去的部分组合成新的残缺货币,以利用残缺货币兑换规则牟利。
“原币还在”,如在真币的基础上修改年份、面额等信息。
3.把握变造的“真币性”。变造必须在真币的基础上进行,对于伪造的货币进行变造,或者在作废的货币上进行变造,均应理解为“伪造”。
4.把握变造的“同一性”。对真币进行加工,在没有伤害同一性的限度内为变造,如果已经丧失了与真币的同一性,则为伪造。变造必须是相同的币种,如将人民币变造成美元,则突破了同一性,是为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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