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如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可以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内容,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书至少应该包括如下内容:
⑴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⑵子女抚养;
⑶财产处理;
⑷债务处理。
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
1、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
2、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其他的,如孩子的出生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材料等。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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