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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财产是夫妻共有吗(分居期间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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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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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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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必须了解的N个“夫妻共同财产”法律知识

男女结为夫妻


按民间传统观念来看


就是一家人了


“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


可事实上并非这么简单纯粹


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7大夫妻财产问题


01


问题1: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5.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02


问题2: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内取得的财产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个人财产: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2.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对于夫妻双方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在婚内取得的共同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也可以另行约定。


03


问题3: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婚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逐步提高,某些农村地域逐步转变为城镇地域,由此可能产生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在婚后被征收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内被征收的,针对原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部分,一般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04


问题4: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婚内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内增值部分如果属于自然增值,一般依然认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当然,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以及其增值部分进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的增值部分就是该条所指的“自然增值”,应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


05


问题5: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所得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结合法律的规定,分居时间的长短、家庭或者另一方对财产的取得是否有贡献等因素综合判断。


06


问题6:夫妻双方如何约定婚内取得的财产归属才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内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该约定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一方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3.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4.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有效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07


问题7: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可以,但必须具备特殊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必然遵循民间传统观念所认为的“密不可分”理念,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转自:临平法院



夫妻分居期间各自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方有权要求分配

笔者遇到一位女士咨询,因与丈夫感情不和想要和丈夫诉讼离婚,二人已经分居一段时间了,那么她丈夫在分居期间购买的汽车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权分配?


分居期间,夫妻的各自财产是共同财产。


首先,分居不改变夫妻关系存续的法律事实。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2条以开放式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法释〔2020〕22号)第25条也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下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司法解释,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都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夫妻二人虽然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但只要没有办理协议离婚或者法院判决离婚,二人就仍然属于合法有效的存续状态的夫妻关系,故此期间夫妻二人的收入等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就此分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分配。


其次,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等并没有就分居期间的财产属性作出另行规定,故分居期间财产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已失效)司法解释中曾就分居期间的财产作出过规定,该解释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该司法解释也表明分居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司法解释虽已失效,但其他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等对分居财期间的产属性并无另行规定,故仍具有参考价值。


最后,只要夫妻二人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没有做出另行约定,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二人可以对夫妻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若没有此种约定,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归谁的?


“我已经离家出走3年了!跟他分居三年了!分居期间我辛辛苦苦赚的钱,是归我自己的,他怎么有脸跟我提分钱?!”


眼前的钟女士,很恼火,很气急败坏,因为她的一时无知,即将造成她大额的经济损失。她孤身奋斗的这三年,终于小有成就,衣锦还乡,却突然收到一份法院文书,跟她分居了三年的老公,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


三年前,钟女士跟她老公邹先生感情不和闹离婚,因为邹先生不愿意向钟女士支付青春赔偿费,所以钟女士一气之下直接离家出走,在外闯荡,却也闯出一定的名头,而这期间,钟女士却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事情,她跟邹先生的婚姻关系一直都存续着,也从未就财产问题签署过任何书面形式的协议,时至今日,却收到了邹先生要求离婚和分割财产的诉讼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此可见,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没有书面形式约定的情形下,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只要符合规定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就归夫妻共同所有,无论期间是否分居,是否分开赚钱。


因此,要懂得运用法律保护好自己,遇到事要寻求专业人士帮助,不能因为自己不懂法,而遭受到无谓的损失和伤害。



“我已经离家出走3年了!跟他分居三年了!分居期间我辛辛苦苦赚的钱,是归我自己的,他怎么有脸跟我提分钱?!”


眼前的钟女士,很恼火,很气急败坏,因为她的一时无知,即将造成她大额的经济损失。她孤身奋斗的这三年,终于小有成就,衣锦还乡,却突然收到一份法院文书,跟她分居了三年的老公,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


三年前,钟女士跟她老公邹先生感情不和闹离婚,因为邹先生不愿意向钟女士支付青春赔偿费,所以钟女士一气之下直接离家出走,在外闯荡,却也闯出一定的名头,而这期间,钟女士却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事情,她跟邹先生的婚姻关系一直都存续着,也从未就财产问题签署过任何书面形式的协议,时至今日,却收到了邹先生要求离婚和分割财产的诉讼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此可见,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没有书面形式约定的情形下,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只要符合规定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就归夫妻共同所有,无论期间是否分居,是否分开赚钱。


因此,要懂得运用法律保护好自己,遇到事要寻求专业人士帮助,不能因为自己不懂法,而遭受到无谓的损失和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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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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