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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已立案,可以撤案吗(诈骗立案可以撤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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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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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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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信用卡诈骗却被撤案?原来是司法解释变了

多少是数额较大?多少是构罪?1万元的立案标准与5万元的立案标准,会对当事人产生什么影响?原来,正是因为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中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构罪标准发生了变化,检察机关监督撤案让邢某免于了刑责。


经查,2016年11月,邢某在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但邢某透支消费后并没有按期还款,经银行催收多次无果,透支金额达到了人民币29992.06元。


2018年7月,银行工作人员就邢某拖欠信用卡账款到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报案,该局经审查后予以立案侦查,5天后邢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邢某家人为他归还了信用卡逾期本息,邢某也取得银行的谅解。


那么,邢某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西塞山区检察院在审查该案时认为,公安机关接到银行报案受理案件时,司法解释对于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认定为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邢某案进入到检察机关审查阶段后,新司法解释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为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那么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邢某案应适应新的司法解释,即邢某透支的数额人民币29992.06元达不到新司法解释规定的五万元立案标准,为尊重保障人权,维护法律权威,西塞山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了《监督撤案通知书》,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撤案,使邢某免于刑责。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必须始终以法律为纲,不仅要打击惩罚犯罪,还要尊重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西塞山区检察院依法、公正处理每一件司法案件,有效的维护了邢某的权益,保障了法律的统一、尊严、权威和正确实施。


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西塞山区检察院不局限于就案办案,多次主动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的立案标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证据的收集、固定以及侦查手段和方式、办案程序等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为进一步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保护信用卡持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用卡诈骗罪的侦查活动,发挥了应有的法律监督作用,最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检察官说法


那么小伙伴们肯定有疑问了,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该如何处理邢某拖欠信用卡账款等类似事件呢?


答案是由《民法》或其他法律来管,即《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应该保持适用的谦抑性,能够用其他形式处理的问题,不轻易采用刑法。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THE


END


文字丨尹黎明


编辑 |骆玉青


审核 |瞿小铭


信用卡诈骗罪成立判例:因有信用卡逾期前科,再犯被合并判刑二年

2018年关于颁布《法释〔2018〕19号》的公告


戴律师说法:如有信用卡涉刑的前科,切不可再次违法涉刑,易导致前罪后罪并罚,且失去被谅解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机会

来自广州的一位网友咨询戴律师,他因为信用卡问题被连续三次起诉,两次“信用卡纠纷”(属民事诉讼),一次因“恶意透支构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拘役6个月。现阶段信用卡又逾期无法偿还,如果被起诉了,会面临何种后果。


戴律师在进一步了解他的情况后发现,这次逾期的信用卡为交通银行白金卡,透支额度为2.5万元。现阶段欠款本金2.8万元(超过额度的本金为分期手续费以本金入账),利息及违约金6500元左右。


戴律师告知这位朋友,暂时不涉刑,基本可以将心放到肚子里面,努力赚钱,争取早日上岸。但如果这次涉刑,那么下次再犯,就不具备被谅解的资格了。


这位朋友的信用卡逾期情况,涉及到两个司法解释的法律条款。根据201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中规定:


其一,本金未超5万元,不涉刑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其二,因信用卡诈骗受到处罚未达到两次,仍可获得谅解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因此,在药店店主王某信用卡诈骗案(2018)中,王某已经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一次,但是在缓刑期间二次犯信用卡诈骗罪。即使王某重犯,但后罪也取得免于刑事处罚谅解。只不过因为其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所以被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后获刑。


本篇判例特别具有代表性,请各位认真阅读。


药品经营受到多部门监管,看似利润高,风险很大


药店店主王某信用卡诈骗案(2018)

王某,男,汉族,1983年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大专文化,夫妻二人经营药店,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王某从毕业后就开始摸索经营“某春堂”连锁药店,自创品牌。因为药店开设在当地房价较高的新区的小区,业主有钱,单均金额大,即使客流量比老区的要少,但是利润也能支撑门店的经营。


药店生意看似刚需,毛利较高,但实质上有很多隐形成本在里面。药店要配备专业的执业药师,拉高了员工成本;药品需要按照有效期来销售,临近过期的必须要报废,因此拉高了采购成本;因为处方药、非处方药和特种药等都需要专业条件储存,因此一般药店的门店都不能太小;综上各种原因,经营药店一般前几年都要亏钱,慢慢的才能赚。


无经验致药品报废,资金周转出现问题

因为经营药店没有经验,王某药店有大量药品滞销,临近有效期后,按照药监局的要求成批的报废,开业时投资的几十万药品亏损过半。之后需要补货的时候,发现周转资金出现短缺,经营陷入困难。


王某想到自己名下有一张2012年办理的交通银行发行的东方航空联名白金卡,授信额度10万元。为了解决燃眉之急,在药店的POS机上一次性套现,补充药店药品的空缺。


大范围的城市道路改建,对两旁的商家影响巨大


天有不测风云,马路施工致生意停滞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药店门前的路规划整改拓宽,工期大概是11个月。王某预估在修路期间基本不会有生意,继续开店会持续亏损。与妻子协商后,决定关店歇业。


因为药品不可以在非规定场所销售,因此王某闭店后,药品没办法处理。因此,王某个人的资金出现了周转问题。套现了的信用卡也没办法偿还。


信用卡逾期逃避催收,立案后全网通缉

交通银行多次通过电话催收,王某起初都认真接听,后干脆直接挂断。后安排人员上门,但是发现王某登记的地址(即药店地址)已经失效,无法与王某在线下取得联系。超过三个月后,王某仍没有任何还款的意愿,交通银行也无法再次与王某取得联系。


因此,交通银行淮南分行向当地机关出具王某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签名的信用卡章程、催收记录、历史账单等资料后报案。公安机关认为王某已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准予立案。因此,将王某资料上传网上追逃系统,全网通缉。


之后,王某在本市田家庵区舜耕小街附近被抓获。后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王某妻子及父母在王某被拘留期间,多方筹集资金,分两次归还王某信用卡本金10万元。


证据充分确实,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王某已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因此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在当地开庭。


王某供述:


因为修路导致我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所以我信用卡的欠款没办法按期归还。我被捕后家人已经替我偿还了10万元,已经将本金清偿完毕。而在开庭审理之前又还款2万元,将利息和违约金也清偿完毕。请法院视实际情况予以轻判。


张某明为交通银行淮南分行的贷后管理人员,出庭质证:


我对王某共进行过90多次催收,均未能收回欠款。后与同事上门催收,但是发现王某的门店已经停业,而且里面的药品已经清空。王某在申领记录上只填写了这个地址,因此我再也无从寻找。


检察机关检察员袁某庆指控并提出新的侦查证据:


被告人王某之前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后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王某属于再犯、重犯,请法院量刑时考虑此情况。


法院一审判决观点: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前罪与后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款五万元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本金99230.16元,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王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人已代为归还欠款本息120000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王某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5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王某宣告缓刑三年部分;


二、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前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王某上诉提出:


  1. 本案应由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2. 其明知公安机关正在找他,在接到朝阳司法所电话后于2017年7月24日主动到朝阳司法所接受调查,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
  3. 其在一审判决前已经归还了银行的全部损失,原判量刑过重。
  4. 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继续宣告缓刑。

王某辩护人辩护提出:


  1. 根据2018年12月1日施行的司法解释和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判量刑过重,建议法院依法改判;
  2. 对王某数罪并罚后,王某仍然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建议对其继续宣告缓刑。
针对王某的上诉,二审法院进一步审查

有关王某信用卡欠款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某从交通银行淮南分行申领了一张银联东方航空白金信用卡,激活后开始透支消费,透支本金99230.16元。经发卡银行多方面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然不能归还透支款项。王某归案后,共计归还发卡银行12万元。


有关王某辩护人提出应由八公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的上诉理由


针对王某提出的本案应由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的上诉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即可了解。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此案犯罪地因在淮南市田家庵区,王某缓刑考验地点也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法院认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有关王某是否属于自首


根据淮南市田家庵区司法局朝阳司法所和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警大队均有记录。


王某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警大队在朝阳司法所的配合下,将到朝阳司法所办理其他事宜的王某抓获归案。故王某并非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有关王某已经清偿本息,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针对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某归还了银行的全部本息,真诚悔过,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对王某继续宣告缓刑的意见,二审法院查明发现,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原判决宣告之前还漏有本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本罪作出判决后,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结合王某前罪所判刑罚,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其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因此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法院二审判决观点:改判后罪免于刑事处罚,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款二万元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99230.16元,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属于恶意透支,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


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透支数额,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在二审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应当对王某的量刑依法予以变更,故一审判决量刑不当,法院依法予以改判。王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能够成立,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8)皖0*03刑初4**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撤销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201*)皖04**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王某宣告缓刑三年部分”;


二、撤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8)皖0*03刑初4**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前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与前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嫌疑人拒不认罪,案件如何突破?3条聊天记录,让电子证据“开口说话”

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无法直接指证犯罪的零散证据,海量的电子数据,取证难、证据易灭失,陷入侦查瓶颈的案件该如何突破?


下面,就为你讲述检警协作,让电子证据替犯罪嫌疑人“开口”说话,“零口供”打击网络犯罪的故事。


2018年6月份,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公安局接到网络诈骗的举报线索,在广东省东莞市某处出租房内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现场扣押计算机、手机、银行卡等物品,随后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对张某进行立案侦查。


“现场扣押的电脑、银行卡,是不是你的?”“不是,都不是我的,是别人寄给我的。”


“是谁寄给你的?”“我也不知道。”


......


然而,面对警方审讯,张某心怀侥幸,拒不供述作案经过,随意编造涉案电子证物的使用情况,再加上没有抓获其他同案人,缺乏指控张某犯罪的直接证据,导致整个案件没办法达到起诉的条件,案件的侦查陷入了僵局。张某刑事拘留一个月后,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转眼到了2021年,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派驻公安局办案组在查阅公安警务平台时发现了这起案件。派驻检察官认为,虽然张某拒不供述导致直接指控其犯罪证据不足,但是电子证据中涉案手机微信存在大量聊天记录,有进一步侦查空间,


“有必要进行引导侦查,让电子证据替张某‘开口’。”检察官第一时间调阅案卷材料,向侦查人员了解侦查过程。


经过认真分析,办案组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网络犯罪案件,对网络犯罪的有效指控,应该更注重电子证物的提取、勘验检查,要改变传统的先供后证取证思路,着力从电子证据上寻找线索,更可能突破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作案团伙成员间主要通过微信联系,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重新梳理扣押手机等电子证物的检查记录,重点深挖信息流,在微信等社交软件海量的聊天记录中寻找线索、证据。办案组夜以继日,花费了近一个月的时间,对多达50多G的海量电子数据进行全面梳理。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涉案手机微信里,办案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与同案人郭某3条零散的、不足百字的聊天记录,涉及使用银行卡结算、为赌博网站发放广告卡片工资等信息。


关键聊天记录的发现,提振了办案组的信心,为案件侦破找到了新的方向,侦查方向由查涉嫌诈骗转为查涉嫌开设赌场。


针对案件瓶颈问题,检警双方先后进行多次会商。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继续梳理电子证物,深挖信息流,检查工作数据记录,精准提取了文字、语音、报表截图等涉嫌开设赌场的电子证据。全案证据形成闭合、完整的证据链条,还原了犯罪嫌疑人张某组织制作、分发推广赌博网站VIP卡的实施开设赌场作案全流程。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还发现,张某购买多张他人户名的银行卡用于非法用途,可能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检察官及时建议侦查人员将本案由一罪转为两罪进行侦查。


在详实确凿的证据面前,张某的沉默和狡辩都苍白无力,心理防线被突破,最终选择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争取从轻处罚,案件得以侦破。


2022年2月,被告人张某因犯开设赌场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服判未上诉。


“电子证据的高速流转、虚拟性、可修改性、不稳定性,使得电子证据的取证具有较强技术依赖性,客观上造成取证困难,这也是打击网络犯罪普遍存在的难题。”承办检察官蔡继业表示,在这起案件中,因为查获及时,电子证据虽然量大但保存较为完整,是案件最终得以突破的基础。


“网络犯罪案件的侦办周期长、取证难、证据易灭失。”安溪县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涂兴炎表示。因此,疑难案件会商、提前介入侦查,是检警协作配合的关键环节,通过引导侦查形成合力,更是提升办案质效的有力支撑。


“而对检察机关开放公安机关警务综合应用平台查阅权限,打破部门信息壁垒的做法,既是公安机关主动接受监督的具体行动,也是检警协作共识的体现,为检警协作加强办案夯实了基础。”蔡继业说。


不得不提的是,早在5年前,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就将侦查监督关口前移,在县公安局设立检察官工作室,指派专职检察官办案组常驻,并联合县公安局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通过积极探索,形成了案件信息双向通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会商、未羁押案件催办监督、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监督等四项具体工作机制。


“我们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以规范化、共赢化、长效化标准协同共建,增强检警合成化作战经验,探索思想‘合心’、工作‘合力’、行动‘合拍’的‘三合’工作模式,有力促进检警共同提高办案质效。”涂兴炎说。


截至今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已联合挂牌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111个,实现市县两级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全覆盖。全省检察机关共监督立案300余件,监督撤案400余件,同比分别上升56.4%和36.1%。


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桥梁纽带作用,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正不断加强协作配合,相向而行、协同发力,有效推动严格执法,促进司法公正,以实实在在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无法直接指证犯罪的零散证据,海量的电子数据,取证难、证据易灭失,陷入侦查瓶颈的案件该如何突破?


下面,就为你讲述检警协作,让电子证据替犯罪嫌疑人“开口”说话,“零口供”打击网络犯罪的故事。


2018年6月份,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公安局接到网络诈骗的举报线索,在广东省东莞市某处出租房内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现场扣押计算机、手机、银行卡等物品,随后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对张某进行立案侦查。


“现场扣押的电脑、银行卡,是不是你的?”“不是,都不是我的,是别人寄给我的。”


“是谁寄给你的?”“我也不知道。”


......


然而,面对警方审讯,张某心怀侥幸,拒不供述作案经过,随意编造涉案电子证物的使用情况,再加上没有抓获其他同案人,缺乏指控张某犯罪的直接证据,导致整个案件没办法达到起诉的条件,案件的侦查陷入了僵局。张某刑事拘留一个月后,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转眼到了2021年,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派驻公安局办案组在查阅公安警务平台时发现了这起案件。派驻检察官认为,虽然张某拒不供述导致直接指控其犯罪证据不足,但是电子证据中涉案手机微信存在大量聊天记录,有进一步侦查空间,


“有必要进行引导侦查,让电子证据替张某‘开口’。”检察官第一时间调阅案卷材料,向侦查人员了解侦查过程。


经过认真分析,办案组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网络犯罪案件,对网络犯罪的有效指控,应该更注重电子证物的提取、勘验检查,要改变传统的先供后证取证思路,着力从电子证据上寻找线索,更可能突破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作案团伙成员间主要通过微信联系,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重新梳理扣押手机等电子证物的检查记录,重点深挖信息流,在微信等社交软件海量的聊天记录中寻找线索、证据。办案组夜以继日,花费了近一个月的时间,对多达50多G的海量电子数据进行全面梳理。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涉案手机微信里,办案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与同案人郭某3条零散的、不足百字的聊天记录,涉及使用银行卡结算、为赌博网站发放广告卡片工资等信息。


关键聊天记录的发现,提振了办案组的信心,为案件侦破找到了新的方向,侦查方向由查涉嫌诈骗转为查涉嫌开设赌场。


针对案件瓶颈问题,检警双方先后进行多次会商。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继续梳理电子证物,深挖信息流,检查工作数据记录,精准提取了文字、语音、报表截图等涉嫌开设赌场的电子证据。全案证据形成闭合、完整的证据链条,还原了犯罪嫌疑人张某组织制作、分发推广赌博网站VIP卡的实施开设赌场作案全流程。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还发现,张某购买多张他人户名的银行卡用于非法用途,可能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检察官及时建议侦查人员将本案由一罪转为两罪进行侦查。


在详实确凿的证据面前,张某的沉默和狡辩都苍白无力,心理防线被突破,最终选择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争取从轻处罚,案件得以侦破。


2022年2月,被告人张某因犯开设赌场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服判未上诉。


“电子证据的高速流转、虚拟性、可修改性、不稳定性,使得电子证据的取证具有较强技术依赖性,客观上造成取证困难,这也是打击网络犯罪普遍存在的难题。”承办检察官蔡继业表示,在这起案件中,因为查获及时,电子证据虽然量大但保存较为完整,是案件最终得以突破的基础。


“网络犯罪案件的侦办周期长、取证难、证据易灭失。”安溪县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涂兴炎表示。因此,疑难案件会商、提前介入侦查,是检警协作配合的关键环节,通过引导侦查形成合力,更是提升办案质效的有力支撑。


“而对检察机关开放公安机关警务综合应用平台查阅权限,打破部门信息壁垒的做法,既是公安机关主动接受监督的具体行动,也是检警协作共识的体现,为检警协作加强办案夯实了基础。”蔡继业说。


不得不提的是,早在5年前,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就将侦查监督关口前移,在县公安局设立检察官工作室,指派专职检察官办案组常驻,并联合县公安局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通过积极探索,形成了案件信息双向通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会商、未羁押案件催办监督、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监督等四项具体工作机制。


“我们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以规范化、共赢化、长效化标准协同共建,增强检警合成化作战经验,探索思想‘合心’、工作‘合力’、行动‘合拍’的‘三合’工作模式,有力促进检警共同提高办案质效。”涂兴炎说。


截至今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已联合挂牌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111个,实现市县两级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全覆盖。全省检察机关共监督立案300余件,监督撤案400余件,同比分别上升56.4%和36.1%。


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桥梁纽带作用,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正不断加强协作配合,相向而行、协同发力,有效推动严格执法,促进司法公正,以实实在在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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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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