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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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司法实务中,“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就可以推定其在借钱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这给认定“借款型”诈骗带来了难度。
“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
PART ONE
实践中,对于借款型诈骗案件,如果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因此很多地方法院以立案时间作为界限,立案之前归还款项的一律无罪,认为其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推定不成立,不管其归还款项的还钱的行为应当列入考察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因素之一,而不应为“一票否决制”,还应当考虑比如款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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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TWO
【裁判要旨】
以工程资金需求为名向他人借款,并全部用于偿还欠账和赌博,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应认定为诈骗罪。
区分行为人“借款不还”的性质,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借钱时的主观故意、有无偿还能力以及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等综合因素。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罗某结识了李某。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罗某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李某口头提出借款。李某先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31.91万元私自挪用给罗某。至案发前,罗某归还李某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
【法院审理】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李某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
【法官评析】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嫌疑人通常都是以民间借贷之名,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
一、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本案中,罗某就主张他和被害人之间有借款的口头约定,还有支付本息的行为,虽然最终还不起借款,但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并非诈骗。那么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在具体案件中应如何判断?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则具有归还的意思,即使后续不能及时归还,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二、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借贷式诈骗的犯罪人在归案后,总会提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借贷关系,甚至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印证,给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造成困难。比如,本案中认定罗某行为性质的关键,就在于罗某当时的真实意图是什么。主观意图是一种意识形态,只存在于人的大脑,无法直接从思维中剥离出来加以认证。往往只能依靠行为人的自我叙述,对于其真实性的判断更多的是要结合其具体行为表现等因素进行判断。“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施的,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2]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仅仅听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而是要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行为表现往往更能表现出其主观意图。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意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作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客观行为,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二)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行为人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赌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归还的,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三)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在借贷式诈骗中,行为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行为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性质的重要依据。
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应当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三、罗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就本案而言,罗某虽以需求工程款的名义向被害人“借”款,并且还支付了部分利息和本金。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理由是:
首先,罗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罗某在借款时已经负债累累,又没有正常的收入
其次,罗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罗某向被害人虚构了其在重庆有工程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将两百多万元的资金“借给”他。被害人正是因为受到罗某虚构事实的欺骗,产生罗某有正当的投资途径,能够获利并及时收回借款的错误认识,才甘冒违法犯罪的风险挪用公共财产给罗某使用。如果罗某将资金的真实用途告知被害人,显然被害人是不会将公款借给罗某用于还账、赌博。因此,罗某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最后,罗某的行为造成204.31万元的财物无法追回,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公私财物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不偿还贷款诈骗立案标准为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贷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上,诈骗贷款金额较大,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融资诈骗罪。
另外根据我国最高院与公安部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诈骗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罚款2-20万元;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款5-50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款5-50万元。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超过抵押价值重复担保的使用虚假证明、以其他方式诈骗贷款的。
今日律司,行为人未使用前四种方法,客观贷款条件和手续等完全符合相关规定,但隐瞒行为人在贷款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后转移贷款、担保物或者携款逃跑等不归还贷款的意图,骗取贷款使用上述方法之一骗取贷款的,本罪成立;同时使用几种方法骗取贷款的,也只能成立一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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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网友咨询:
以借钱的名义进行诈骗是如何认定的?
广东富來之正律师事务所董长存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广东富來之正律师事务所董长存律师解析:
由借条借钱不能构成诈骗罪,诈骗罪还有其他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合同诈骗罪与无力履行债务的区分,关键的是把握两个特征:一是以虚构的事实骗取对方订立合同;二是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如案件属于民间借贷案件的,不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不能立案;如属于诈骗案的,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能立案。
(2)借贷式诈骗立案程序,先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经过核实涉嫌犯罪的,就立案侦查,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将借款与以借款名义进行的欺诈区别,贷款合同是借款人从贷款方借钱,到期还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行为是根据签订和履行借款合同的真实含义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受到民法调整的影响。
而以借款为名的欺诈行为无意归还贷款,以借款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是侵犯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数额较大的诈骗构成犯罪,并可能受到刑法的惩治。
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
属于行为者主观心理事实的范畴,但必须与案件的客观事实相结合。在借款类案件中,确定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客观条件包括:
是否使用虚假手段逃避了还款义务的履行;
(二)是否有偿还能力;
(三)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是否正常,以及是否用于赌博,挥霍,高风险投资以及导致贷款被退还的非法和犯罪活动等目的;
(四)是否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五)取得贷款后该人是否有隐匿的行为;
董长存律师简介
董长存,男,广东富來之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律学士学位。从业经验及目前与过往业绩:自2015年开始从事银行金融、房地产领域的法律顾问和诉讼业务,至今参与处理大小诉讼案件200余例,熟知司法实践。为多家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包含各种协议、文件的起草与审查,并根据需要就特定事件或问题向单位出具法律意见。本人在从事专职工作以来,特别注意将丰富的理论知识和社会实际相结合,在执业过程中注重推动整个相关行业的健康有续发展,如在单位提出专业分工、团体合作,目前,业务领域不断开拓,涉及房地产、高校、科研、工业生产、外商企业、政府机关、经贸等诸多领域。在执业实践中凭借对中国经济政策、社会动向的敏感把握和中国法律的深入了解,依托与企业、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学术界及行政机关、司法部门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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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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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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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富來之正律师事务所董长存律师解析:
由借条借钱不能构成诈骗罪,诈骗罪还有其他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合同诈骗罪与无力履行债务的区分,关键的是把握两个特征:一是以虚构的事实骗取对方订立合同;二是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如案件属于民间借贷案件的,不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不能立案;如属于诈骗案的,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能立案。
(2)借贷式诈骗立案程序,先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经过核实涉嫌犯罪的,就立案侦查,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将借款与以借款名义进行的欺诈区别,贷款合同是借款人从贷款方借钱,到期还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行为是根据签订和履行借款合同的真实含义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受到民法调整的影响。
而以借款为名的欺诈行为无意归还贷款,以借款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是侵犯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数额较大的诈骗构成犯罪,并可能受到刑法的惩治。
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
属于行为者主观心理事实的范畴,但必须与案件的客观事实相结合。在借款类案件中,确定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客观条件包括:
是否使用虚假手段逃避了还款义务的履行;
(二)是否有偿还能力;
(三)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是否正常,以及是否用于赌博,挥霍,高风险投资以及导致贷款被退还的非法和犯罪活动等目的;
(四)是否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五)取得贷款后该人是否有隐匿的行为;
董长存律师简介
董长存,男,广东富來之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律学士学位。从业经验及目前与过往业绩:自2015年开始从事银行金融、房地产领域的法律顾问和诉讼业务,至今参与处理大小诉讼案件200余例,熟知司法实践。为多家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包含各种协议、文件的起草与审查,并根据需要就特定事件或问题向单位出具法律意见。本人在从事专职工作以来,特别注意将丰富的理论知识和社会实际相结合,在执业过程中注重推动整个相关行业的健康有续发展,如在单位提出专业分工、团体合作,目前,业务领域不断开拓,涉及房地产、高校、科研、工业生产、外商企业、政府机关、经贸等诸多领域。在执业实践中凭借对中国经济政策、社会动向的敏感把握和中国法律的深入了解,依托与企业、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学术界及行政机关、司法部门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
婚姻法第三者的构成,婚姻法第三者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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