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观
夫妻忠诚 和谐家风
鸾凤和鸣、白头偕老
是夫妻恩爱长久的美好祝愿
可婚后一方多次出轨
将当年的誓言抛之脑后
就不需要付出代价吗?
在这起案例中,法院依法判决男方赔偿女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6万元,以司法裁判助力形成相互忠诚、相互关爱、相互尊重的和睦、平等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
案 情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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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先生诉称,其与闫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佳,但随着共同生活,双方常因琐事吵架。黄先生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闫女士辩称,其同意离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求黄先生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理由是黄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多人存在婚外情并同居的行为。
法 院 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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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本案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相比民法典施行前的婚姻法规定,民法典扩大了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等,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结合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黄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虽无直接证据证明黄先生已构成与他人同居,但该行为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反,足以对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害,黄先生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因此,闫女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法院结合过错程度以及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酌定。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黄先生支付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
典 型 意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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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元,家庭是否和谐美满不仅关系着家庭成员能否享受到温馨美满的家庭氛围,更影响着整体社会的和谐稳定。诚信、忠诚的夫妻关系有利于构建、维护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本案中,黄先生罔顾闫女士的感受,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多次婚内出轨,对闫女士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更是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法院以司法裁判表明了对不忠于婚姻的行为,应当使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依法维护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倡导了相互忠诚的夫妻关系,有助于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构建,树立诚信的时代新风。
编辑:任喆
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
(一)基本案情
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附判决书周XX与张X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滑城民初字第6号
原告周XX,女
被告张X(又名张XX),男
原告周XX诉被告张X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张X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女士的起诉事实和请求】
原告周XX诉称,2003年5月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4年5月31日婚生一女,取名张楠,2009年10月24日婚生一子,取名张XX。原被告共同生活十多年来,夫妻恩爱,家庭和睦。2013年8月,被告张X突然起诉与原告离婚,原告万分惊讶,不知所措,但被告张X却态度坚决,在他人的劝说下,双方协议离婚,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滑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现经了解,被告与他人已于2012年5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3年5月份,并以夫妻名义在长垣县宏力医院,生育一女,取名张某某。由于被告和他人的重婚生活与生育事实,造成原被告离婚。被告张X有合法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年余,并生育子女,被告张X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被告张先生的答辩意见】
被告张X辩称,婚姻法解释中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在2013年的离婚案件中,周XX作为被告是自愿同意离婚的,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其起诉;被告张X也未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的行为,对原告没有赔偿责任;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基础上所设立的任何权利义务,已经在上次的离婚诉讼中得以解决,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滑县法院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1日,原告周XX与被告张X登记结婚,2004年5月31日婚生一女,取名张楠,2009年10月24日婚生一子,取名张鹏宇。2013年张X作为原告起诉周XX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同年8月14日,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滑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的协议内容为:“一、原告张X与被告周XX双方自愿离婚;……三、原告张X一次性给付被告周XX人民币38000元;……六、其他未尽事宜,双方互不再追究”。2013年5月28日,被告张X与案外人宋某在长垣县宏力医院生育一女,取名张某某,原告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被告辩称法院调解离婚时,原被告都怀疑对方由外遇,协议中的38000元中包括此事赔偿款。2014年2月18日,张XX(身份证号码…………)因与张X(身份证号码…………)存在一人双户籍情况,在滑县城关派出所申请注销张XX的户口,现张XX的户籍已被注销。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簿复印件一份、(2013)滑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户口册一份、城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以及原被告的部分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滑县法院的裁判意见】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被告张X与张XX系一人,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张X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存在过错,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基础上所设立的任何权利义务,已经在上次的离婚诉讼中得以解决,根据(2013)滑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原告周XX没有明确放弃过错损害赔偿的意思表示,同时无法确认双方已就过错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因此离婚后,原告周XX有权向被告张X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原告周XX要求被告张X给付精神损害赔偿应给予支持,但其要求精神抚慰金30000元过高,由被告张X一次性赔偿15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给付原告周XX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周XX负担250元、被告张X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昭代理审判员 康素敏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帆
前言
婚内出轨属不属于《民法典》第1091条中的“其他重大过错”?因其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据此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当前诸多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本文实证法院裁判思路,对其一探究竟。
01
研究样本与对象设定
(一)样本
本文的数据分析样本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数据
(二)样本范围
本报告在143456095个案件中,按照如下维度筛选有效样本:
“全文:离婚损害赔偿” 且 “全文:出轨|外遇”、”案件类型:民事案件”、”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通过上述维度,共筛选案例数为 2010-04-03 至 2022-10-19 的案件为291个。《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经筛查,共45件案件适用《民法典》第1091条,成为有效样本。
(三)统计单位
本报告统计单位默认一篇裁判文书代表一个案件。
02
案件基本情况分析
(一)“是否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在样本中,出轨但不存在与他人同居的案件共32件,占比71.11%出轨且存在与和他人同居的案件共13件,占比28.89%。可见,此类离婚损害赔偿的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属于被告人出轨但没有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因而不能适用《民法典》第1091条中的“与他人同居”。
(二)被告诉讼请求获支持的情况
法院对被告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的支持情况如上图所示:有10个案件诉求获得法院支持,占比28.57%;16件案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占比45.72%;有4件案件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并无破裂,判决不许离婚。
3件案件认为原告的出轨行为不属于1091条规定的重大错过,但基于了原告极大的精神伤害,认为应当按照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则进行赔偿。如在(2021)浙1121民初4066号案件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张某1的欺骗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张某2的民事权利,其过错行为导致张某2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对非亲生子履行了抚养义务,为此遭受经济利益损失,又使得其身心遭受愚弄和创伤,人格尊严受到一定程度的贬损,承受较大的精神痛苦。此虽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事由,但张某1之行为已对张某2构成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另外两件案件被告出轨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过错需要被告另行提起相关诉讼,其判决不做裁定。这出现在婚后财产纠纷的判决中。
(三)原告诉讼请求获支持的理由
在法院支持原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9件案件中,案件特征如上图所示:
1、案件存在过错方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案件共3件;
2、离婚协议中有约定的案件共4个——可见忠诚协议体现了错过方主动赔偿的意思表示,在认定离婚损害赔偿时发挥的一定的作用。
3、出轨时间长的案件1个;
4、多次出轨1个。
可见,法院在认定被告的出轨行为是否能够成为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时,会主要考察出轨的严重程度是否达到《民法典》第1091条前四项的相当性。出轨的次数、结果、长短、以及过错方的认错态度或主动赔偿的意思表示都是其相当性的裁量要素。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存在重大过错,但大多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赔偿金过高。如在(2021)粤01民终4681号案件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吕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承认自己婚内出轨,结合其离婚后的生育情况,可以认定吕某在婚姻期间违背夫妻忠诚义务,这必然影响夫妻感情是造成关系破裂的原因之一,且不排除这是吕某离婚的动机。因此金某1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该主张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提出损害赔偿金10万元过高,本院酌定吕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进一步分析数据可知,原告请求的赔偿金数额平均值为149167.59元,而法院支持数额的平均值为48250元——两者相差较大。
(四)诉讼请求不获支持的理由
法院未支持被告的出轨方行为构成重大过错的案件共计16件;其主要驳回理由包括:
双方均存在过错的1个,原告自身重大过错的案件1个。如在(2021)鲁0283民初1940号案件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董某在与原告朱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男孩,原告朱某1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存在不忠于夫妻感情的行为,共同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并离婚……本案中原告朱某1与被告董某均存在过错,因此原告朱某1要求被告董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可见在认定赔偿责任的过程中,法院会基于公平原则,对原被告各自的过错都会进行审查,原告自己是否存在过错是认定被告出轨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错的重要因素之一。
不符合离婚损害赔偿情形的案件数3个。如在(2022)鲁1428民初1323号案件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苏某1确实存在婚内与其他女性的不正当关系,未尽到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虽然对于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但是尚未达到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因此,对于吴某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可见在部分案件中,法院会认定被告的出轨行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情形,进而进行判决。
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的案件数共8个,占比50.0%,为法院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主要理由。如在(2022)晋0830民初365号案件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孙XX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明材料,即不能证实本案被告黑X婚内有出轨行为或‘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存在,自己是‘无过错方’,本院不予支持。”可见,证据是在出轨是否能够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判决关键;近半数的原告败诉的原因都是因为证据不足。
此外,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在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认为诉讼请求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案件数为1个,原告原告不符合单独提起赔偿的条件的案件数1个。另外,调解结案的案件1个。
可见,法院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主要集中在证据不足和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情形。这可能一方面源于取证难,另一方面源于案件中的出轨对婚姻的破坏并不能够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相提并论。
03
法院认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
通过样本分析发现,没有认定被告具有重大过错但依旧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共三个。在2015年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中归纳两点相关裁判要旨——“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原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女,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见,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出轨行为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但这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不道德行为也存在对婚姻无过错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的可能;这种情形同样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结语
综上,出轨行为是离婚的常见原因之一,虽然其不构成离婚的根本原因,但确实存在出轨能够属于《民法典》第1091条第五项规定“其他严重情形”;不过,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其认定较严,只有出轨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时,才能够认定被告具有重大过错,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类重大过错往往体现为出轨的次数、结果、长短等方面。
前言
婚内出轨属不属于《民法典》第1091条中的“其他重大过错”?因其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据此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当前诸多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本文实证法院裁判思路,对其一探究竟。
01
研究样本与对象设定
(一)样本
本文的数据分析样本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数据
(二)样本范围
本报告在143456095个案件中,按照如下维度筛选有效样本:
“全文:离婚损害赔偿” 且 “全文:出轨|外遇”、”案件类型:民事案件”、”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通过上述维度,共筛选案例数为 2010-04-03 至 2022-10-19 的案件为291个。《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经筛查,共45件案件适用《民法典》第1091条,成为有效样本。
(三)统计单位
本报告统计单位默认一篇裁判文书代表一个案件。
02
案件基本情况分析
(一)“是否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在样本中,出轨但不存在与他人同居的案件共32件,占比71.11%出轨且存在与和他人同居的案件共13件,占比28.89%。可见,此类离婚损害赔偿的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属于被告人出轨但没有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因而不能适用《民法典》第1091条中的“与他人同居”。
(二)被告诉讼请求获支持的情况
法院对被告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的支持情况如上图所示:有10个案件诉求获得法院支持,占比28.57%;16件案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占比45.72%;有4件案件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并无破裂,判决不许离婚。
3件案件认为原告的出轨行为不属于1091条规定的重大错过,但基于了原告极大的精神伤害,认为应当按照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则进行赔偿。如在(2021)浙1121民初4066号案件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张某1的欺骗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张某2的民事权利,其过错行为导致张某2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对非亲生子履行了抚养义务,为此遭受经济利益损失,又使得其身心遭受愚弄和创伤,人格尊严受到一定程度的贬损,承受较大的精神痛苦。此虽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事由,但张某1之行为已对张某2构成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另外两件案件被告出轨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过错需要被告另行提起相关诉讼,其判决不做裁定。这出现在婚后财产纠纷的判决中。
(三)原告诉讼请求获支持的理由
在法院支持原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9件案件中,案件特征如上图所示:
1、案件存在过错方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案件共3件;
2、离婚协议中有约定的案件共4个——可见忠诚协议体现了错过方主动赔偿的意思表示,在认定离婚损害赔偿时发挥的一定的作用。
3、出轨时间长的案件1个;
4、多次出轨1个。
可见,法院在认定被告的出轨行为是否能够成为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时,会主要考察出轨的严重程度是否达到《民法典》第1091条前四项的相当性。出轨的次数、结果、长短、以及过错方的认错态度或主动赔偿的意思表示都是其相当性的裁量要素。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存在重大过错,但大多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赔偿金过高。如在(2021)粤01民终4681号案件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吕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承认自己婚内出轨,结合其离婚后的生育情况,可以认定吕某在婚姻期间违背夫妻忠诚义务,这必然影响夫妻感情是造成关系破裂的原因之一,且不排除这是吕某离婚的动机。因此金某1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该主张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提出损害赔偿金10万元过高,本院酌定吕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进一步分析数据可知,原告请求的赔偿金数额平均值为149167.59元,而法院支持数额的平均值为48250元——两者相差较大。
(四)诉讼请求不获支持的理由
法院未支持被告的出轨方行为构成重大过错的案件共计16件;其主要驳回理由包括:
双方均存在过错的1个,原告自身重大过错的案件1个。如在(2021)鲁0283民初1940号案件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董某在与原告朱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男孩,原告朱某1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存在不忠于夫妻感情的行为,共同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并离婚……本案中原告朱某1与被告董某均存在过错,因此原告朱某1要求被告董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可见在认定赔偿责任的过程中,法院会基于公平原则,对原被告各自的过错都会进行审查,原告自己是否存在过错是认定被告出轨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错的重要因素之一。
不符合离婚损害赔偿情形的案件数3个。如在(2022)鲁1428民初1323号案件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苏某1确实存在婚内与其他女性的不正当关系,未尽到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虽然对于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但是尚未达到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因此,对于吴某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可见在部分案件中,法院会认定被告的出轨行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情形,进而进行判决。
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的案件数共8个,占比50.0%,为法院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主要理由。如在(2022)晋0830民初365号案件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孙XX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明材料,即不能证实本案被告黑X婚内有出轨行为或‘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存在,自己是‘无过错方’,本院不予支持。”可见,证据是在出轨是否能够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判决关键;近半数的原告败诉的原因都是因为证据不足。
此外,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在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认为诉讼请求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案件数为1个,原告原告不符合单独提起赔偿的条件的案件数1个。另外,调解结案的案件1个。
可见,法院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主要集中在证据不足和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情形。这可能一方面源于取证难,另一方面源于案件中的出轨对婚姻的破坏并不能够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相提并论。
03
法院认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
通过样本分析发现,没有认定被告具有重大过错但依旧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共三个。在2015年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中归纳两点相关裁判要旨——“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原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女,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见,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出轨行为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但这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不道德行为也存在对婚姻无过错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的可能;这种情形同样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结语
综上,出轨行为是离婚的常见原因之一,虽然其不构成离婚的根本原因,但确实存在出轨能够属于《民法典》第1091条第五项规定“其他严重情形”;不过,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其认定较严,只有出轨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时,才能够认定被告具有重大过错,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类重大过错往往体现为出轨的次数、结果、长短等方面。
离婚后对弱势方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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