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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改名怎么写申请书(非婚生女改名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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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7 03: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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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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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育小孩独立成户的“虚假户口”的更正之路

早两年,广东的王女士找到我们邦邦户籍,跟我们讲述了她儿子的虚假户口的问题,她儿子马上升初中,但是由于户口在外地,想把户口迁回自己名下,但是去到户籍窗口咨询办理的时候,被告知她儿子的户口的独立户口,属于虚假户口,不能直接迁移,要去到她儿子的户籍派出所注销完户口之后,之后回到王女士本人的户籍派出所申请重新上户口。


深入沟通和了解之后,我们得知王女士的儿子当年属于非婚生子女,当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没有很严格,她去办理儿子出生医学证明的时候,填写了自己的身份资料,提供了非婚生育声明,孩子的姓氏选取了一个朋友的,就这样在出生医院办理了只有母亲信息的单亲出生医学证明,之后这张出生医学证明被王女士藏了起来,没有使用过了,也没有翻出来过了。在儿子快要上小学一年级的时候,王女士才急急忙忙提供她儿子的姓名和出生日期托朋友给她儿子办了一个户口,当时拿到户口簿的时候,她朋友跟她说派出所只能打印她儿子信息的户口本给她,所以她就没有细看户口本,当时她儿子学校审核户口本的时候也没有提及过户口有问题。


我们在跟王女士沟通完之后,王女士说道小孩的姓名用了十多年,能不能在处理户口的时候保留这个姓名,在分析了实际情况之后,我们当场给了两个解决方案,分析了个中的难易程度和处理的周期长短问题,最终王女士在考量她那个所谓的“朋友”的情况之后,毅然选择迂回困难的方案,起码内心地里没有那么愧疚自己的朋友。


有了方案和思路之后,我们首先和医院沟通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事情,本想着以孩子虚假户口为由去沟通一下的,但是想着虚假户口还没去注销,没有注销证明材料的话医院是不肯受理换发的,而且王小姐找出来当年的出生医学证明的副页还在,所以这一理据被我们果断抛弃了。紧接着只能执行第二种沟通方案,就是以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是不规范为由去申请换发,单亲母亲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小孩却没有跟随母亲姓氏,母亲家族中也没有这个姓氏,所以理应要给我们换发。


一开始医院的态度是很强硬的,说什么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孩子的信息原则上是不能更改的了,要改名什么的就得去找派出所去申请。在医院碰了一鼻子灰之后,我们又找到了卫计委部门来协调沟通这个问题,在多番沟通之下,他们还专门讨论了相关政策规定的问题,最终应允让医院给我们换发这个出生医学证明。在准备齐全了办理所需的材料之后,我们按照约定的时间陪同王小姐来到医院办理孩子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申请手续,两个星期过后就顺利拿到了新的出生医学证明,解决问题的第一步终于有了一个不错的开头。


拿到了新的出生医学证明,我们就着手准备去王女士孩子的户籍派出所申请注销孩子的虚假户口了,由于当年上户口的时候没有提供原来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户,所以这次可以拿着新办理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及王女士和孩子的亲子鉴定报告过去申请注销虚假户口,申请注销的理由就是户籍规定的孩子不随父不随母上的户口是违规虚假户口,而且王女士孩子的户口是独立户口,按照规定未成年人是不能单独做户主,所以基于以上两条,相信办理的过程不会太过于复杂。


在备齐了办理注销户口所需的材料之后,我们从珠三角驱车出发前往王女士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注销她小孩的虚假户口,在填写了情况说明、注销申请书、现场做好笔录材料等环节之后,户籍民警现场做好了相关工作,把材料拿给了他们的所长签字,然后带我们一同将材料送往县里户政部门受理,之后就让我们回去等候审批通知。不几日,审批结果下来了,注销证明送回了户籍派出所,我们联系当时办理的民警,让他给我们将户口注销证明寄到我们指定的地址,毕竟当时沟通的时候就说在当地无亲无故,只能托他帮忙邮寄,次日王女士就收到了她小孩的注销证明。


接下来,我们就陪同王女士来到她现在的户籍派出所申请小孩出生出生登记上户口,在经历现场办理、派出所跟出生医院核实孩子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跟原注销户口的户籍派出所核实孩子独立成户户口的注销事实情况、核验孩子的读书生活轨迹等情况之后,大约20日之后王女士就接到派出所的通知说可以过去打印她小孩的户口本了,在看到新的户口本的那一刻,作为一位单亲妈妈的王女士流下了激动的泪水,自己小孩的户口终于回归自家名下,再也不用飘落在外了。在落户之后的次日,我们就协助王女士提交了更改学籍信息的材料给学校,大约半年之后按照相关的要求去办理了更改姓名的事宜。在历经了大半年的时间来处理孩子的户口问题之后,王女士跟我们说道教训深刻过程艰辛,但是孩子户口回到自己家是值得的!


这次非婚生育小孩独立成户的虚假户口的案例处理攻略就分享到这里,更多的户籍专业知识和经验分享,请关注【邦邦户籍专家】


邦邦户籍专家点评:当非婚生育加上独立成户的虚假户口相结合的时候,处理的过程不可谓不困难,如果没有及时去更正孩子的户口问题,等到孩子长大之后,会面临一系列的苦恼,最直接的问题就是不知道户口会何时被强制注销,最严重的情况就是多年心血付出获得的学历会付诸东流,最不想看到的就是孩子的未来会被这个户口问题牵绊住产生连锁不良反应。所以无论多大的困难,单亲妈妈都要想方设法更正孩子的虚假户口,让孩子可以在阳光下健康成长。


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变更小孩姓名吗?丨民法典小故事(617)

这是一起关于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例。


案情非常简单,就是两个年轻人未婚同居,生下一小孩。


但两人感情不好,又分居了,女孩把小孩带回了娘家,并起诉要求行使监护权、男方支付生活费,并且请求把小孩的姓名也改了。


一审二审法院都支持女方抚养小孩,男方负责出生活费,主要理由是小孩还小,给女方抚养更有利于小孩成长。


但是,女方要求变更小孩姓名,这个不是法院说了算,应该找派出所去变更姓名。








附:刘浪、罗洁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3民终5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浪,男,199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洁,女,199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上诉人刘浪因与被上诉人罗洁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21)黔0330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刘浪上诉请求:


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由罗洁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认定在××××年××月××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按农村风俗办结婚酒后被上诉人就带着女儿刘某去娘家居住至今,且上诉人在此期间未给付过抚养费,系认定事实错误。


在双方办理结婚酒后,因被上诉人的父母亲不在家,其爷爷年老无人照顾,经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商量,被上诉人回娘家照顾其爷爷。


期间,上诉人还单独为被上诉人办理了银行卡,单独发红包给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在照顾其爷爷以及与上诉人一起生活期间,所有的开支都是由上诉人负责。


因为所有的钱都是被上诉人保管,不存在上诉人没有付过孩子的生活费的问题。


在被上诉人的爷爷去世时,上诉人也按被上诉人要求送12000元的礼金给其父母。


但在被上诉人其爷爷去世后,被上诉人拒绝回家,且不让刘某与上诉人见面。


双方生育子女刘某应由上诉人抚养。


被上诉人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被上诉人拒绝上诉人照顾和探望孩子,孩子不能与最亲的父母亲、爷爷奶奶、外祖父母等交往,对孩子不利。


而且,在原审开庭审理中,上诉人提供了协议以及为了探望孩子而报警的记录,可以明显看出孩子由上诉人抚养最为有利。


被上诉人现在没有固定的居所、工作,其父母亲长期在外务工,不能帮被上诉人抚养孩子。


被上诉人称其固定的居所在桃林乡永胜村胡坪组,若被上诉人抚养孩子,则无法上班,没有经济


上诉人自身的条件相对较好,上诉人的父母亲还年轻,在家经营副食店,有时间、精力帮助抚养孩子。


罗洁辩称,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其抚养,孩子抚养权应归罗洁。


罗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判令女儿刘某由罗洁抚养;


刘浪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直到小孩18岁;


请求判令小孩随罗洁姓,改名为:罗XX。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罗洁、刘浪于2017年相识并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年××月××日按农村风俗办结婚酒宴,至今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后罗洁无故带着女儿去娘家居住,离开至今刘浪未对女儿进行抚养,在这期间未给付过抚养费,刘某随罗洁及其家人共同生活。


2021年4月3日双方就孩子探视问题发生争执后报警,在习水县公安局桃林派出所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出生医学证明》、《调解协议书》等在案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三)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规定,因刘某在其出生后至今长期随罗洁及其家人共同生活,在这期间刘浪没有对刘某尽抚养义务,从有利于刘某健康成长考虑,一审法院认为刘某由罗洁抚养较为适宜;


关于子女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并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孩子的实际需要及双方的收入等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为500元/月,即由刘浪每月给付罗洁子女抚养费500元,直至刘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关于罗洁诉请变更刘某姓氏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综上,判决如下:


罗洁与刘浪共同生育的孩子刘某由罗洁抚养,由刘浪从2021年4月23日起每月给付罗洁子女抚养费500元,直至刘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驳回罗洁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罗洁自愿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罗洁、刘浪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刘某,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现双方对子女抚养权产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之规定,刘某出生后一直跟随罗洁生活,由罗洁抚养孩子,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


关于抚养费,一审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双方的收入以及孩子成长需要,酌定由刘浪每月给付罗洁子女抚养费5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刘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刘浪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亚琼


审 判 员 何 容


审 判 员 喻 茜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洋


书 记 员 田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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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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